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在過去的二十多年中增加了上近百萬倍(開始那一年,1980年,只徵收了18萬元,現在接近1500億元),現在它佔了全部稅收的7%。和美國等發達國家比起來這個比例還很小。比如美國近年來聯邦總收入(包括個人和企業所得稅,流轉稅,以及社會保險和退休金)中個人所得稅佔約50%。其中企業所得稅僅為個人所得稅的大約五分之一。而在我國,企業所得稅超過個人所得稅的一倍還多。北歐的一些國家個人所得稅還更高。這些數據說明雖然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有了很大增長,但是還遠遠沒有征夠。反過來講,其他各種稅收則大大征過了頭。或者說,政府在其他方面多征了許多稅,導致個人收入的減少,因此個人所得稅也相應地減少了。
稅收總量佔GDP的百分比和一個國家對百姓提供的服務有關。一般而言,發達國家佔的比例高,政府提供的服務面廣質高,如全民的免費醫療,義務教育,失業補助,以及公共服務(如優良的環境保護,發達的圖書館和博物館,低價的公共交通)。發展中國家則佔的比例低。在總量一定的條件下,各種稅收佔的比例可以有各種選擇。個人所得稅低一點,個人並不佔便宜,因為別的稅就得多一點;反過來也一樣,提高個人所得稅,降低其他稅,個人也並不吃虧。提高個人所得稅有一點好處,就是可以適當控制個人收入的差距,緩解社會矛盾。累進位的個人所得稅是控制貧富差距的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辦法。我國當前貧富差距過於懸殊,應該修改個人所得稅徵收辦法,以限制收入差距,保持社會穩定。
但是我國當前的個人所得稅並不能起到控制貧富差距的作用。雖然有累進位所得稅,但是對真正高收入的人,徵稅征不到他們。目前的所得稅累進位,主要適用於工資。而高收入人們的主要收入來源並非來自工資,而是來自其他所得,特別是資本所得。按照現行的徵收辦法,很難保證這部分收入會納稅。
這是一個可說是荒謬的納稅規定,即納稅義務人不是有收入的個人,而是支付這筆收入給個人的付款人。如果支付個人收入的單位沒有代表個人按章交納個人所得稅,這個單位觸犯了稅法,而逃了稅的個人是沒有法律責任的。設定這樣的規定,出發點是防止付款人幫助個人逃稅。但是沒有想到,有許多資本收入的付款人並不確定。如一些私企老闆,從企業的資產得到收入,相當於自己給自己付款,可能的流弊就比較大。特別是如果一個人的收入有多個來源,稅務局根本搞不清該人的總收入有多少,因此也就無法按照收入的多少來實施累進所得稅。結果所謂累進位所得稅根本起不到累進的作用,累進位最重要的功能就完全喪失了。
改進的辦法,最重要的是把義務納稅人從付款人轉變為受款人,也就是得到收入的個人。付款人可以幫助甚至監督納稅人的納稅過程。但是最後的責任者應該是得到收入的個人。納稅人應該按年度申報自己的收入,稅務局按照他一年的總收入,和累進位的稅率,評定他的納稅等級和納稅數量。如果發現瞞報,個人要負全部責任。這種辦法實際上也是現在發達國家一般採取的辦法。我們現在還沒有建立起每個納稅人的檔案,實行起來肯定會有問題。但是事情總有一個開始,以後可以慢慢地改進。即使現在沒有完整的個人檔案,但採取個人申報加抽查的辦法,同時保留現有的徵收制度,也應該比現在的辦法更合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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