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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金融重生無關吳英案

 2012-03-29 12:15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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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資金找到了突破口,一道亮光總比密不透風要好。

3月28日,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批准實施《浙江省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要求通過體制機制創新,構建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匹配的多元化金融體系,使金融服務明顯改進,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能力明顯增強,金融環境明顯優化,為全國金融改革提供經驗。

溫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目標有二:一是民間金融陽光化,使實體經濟與民間資金對接;二是民間金融規範化,擺脫目前四處氾濫、監管乏力甚至無人監管的現狀。陽光與規範,兩者並行不悖,就像盾與矛不可或缺。目前的民間金融風險正是以往漠視民間金融的直接後果。

處於破裂高峰期的高利貸鏈條,使民間金融監管成為重中之重。在十二項主要任務中,第十一條是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防止出現監管真空,防範系統性風險和區域性風險。建立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加強監測預警。第十二條是建立金融綜合改革風險防範機制。清晰界定地方金融管理的職責邊界,強化和落實地方政府處置金融風險和維護地方金融穩定的責任。當地出現的金融風險,地方政府難辭其咎。

此次試驗的亮點在於,久藏地下的民間金融有了出頭之日,建立多層次民間金融體系有了試驗的場所。如建立民間融資備案制度,培育發展地方資本市場,未來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技術文化產權交易,發展各類債權市場,小微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有了對接的可能性。

令人稍感遺憾的是,此次試驗暫時還未涉及更深的制度層面的變革,有綱要而無細則,也沒有涉及小微金融機構的融資與控股權等關鍵激勵機制的改革,雖然提出「鼓勵和支持民間資金參與地方金融機構改革,依法發起設立或參股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組織。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改制為村鎮銀行」,如果發展勢頭不錯的小貸公司的控股權旁落銀行之手,如果小貸公司的資本金受到限制,則小貸公司的發展將成為無源之水。

細則的出臺將考驗地方政府市場化的決心與勇氣。對溫州金融創新的鼓勵呼之欲出,溫州當地政府該如何應答?

目前從有關部門的調查情況看,一系列的創新舉措正在醞釀的過程當中,如小貸公司基金等,金融業的創新,成功標誌就是建立起信用體系,建立起信用定價市場,並且給信用準確定價。無論何種方式,只要達到上述效果,就算是好的金融市場,小微企業也好,產權交易也好,風險與信用的準確定價才是根本,其次才是各種金融方式的推進,以及金融市場的深度拓展。

沒有風險定價這一根本,即便建立起債券市場、產權交易市場,也不過是增加了某些類似於份額交易的文交所,或者某些黃金交易境內外交易市場這樣的對賭場所。溫州有關部門應該認識到,溫州金融生態惡化並非金融機構太少,而是小貸公司被制度卡住了脖子,民間高利貸失控源於信用根本無法正確定價,多過米鋪的銀行營業網點,沒有真正與當地實體經濟接軌。筆者不希望看到溫州好高騖遠推出無數的金融衍生交易與槓桿交易,而希望在本土化、在服務實體經濟、在信用定價上有踏實的進展。哪怕外表老土、哪怕金融機構沒有高樓大廈也無妨,只要解決問題就是好辦法。

有人問筆者,推出溫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是否意味著吳英案有了轉機?這兩者之間沒有必然聯繫,不可混為一談。在「兩會」記者招待會上,溫家寶總理指出,對於吳英案的處理,一定要堅持實事求是。筆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慎重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通知,並且對吳英案採取了十分審慎的態度。實事求是,依法辦事,不管批不批溫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圍繞吳英案的所有迷霧都有必要撥開,以彰示尊重法律,尊重事實。

溫州試驗是風向標,試驗的成功將為中國民間金融的陽光化、規範化樹立標桿,進而解決中國資金效率低下、草根市場艱難的現狀。失敗,非溫州一地之禍;成功,也絕非溫州一地之幸。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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