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家縣爆炸案,到底誰是凶手,到目前而言,沒有有效的證據可以表明趙登用就是爆炸案的實施者,於是在5月14日巧家縣舉行的通報會上,巧家縣副縣長、公安局局長楊朝邦表示:關於其媳婦是否與他人有感情糾紛的事情,目前還沒有相關證據來支持。我可以一個局長的名義和自己的前程來擔保,趙登用就是此案的嫌疑人,是否有其他人員參與等情況,公安機關也正在調查之中。(趙登用的QQ空間http://t.cn/zOER524)
用名義與前程來擔保趙登用就是爆炸案的犯罪份子聲音一發出,作為同是執法機關的紹興市人民檢察院在新浪微博上評論道:「我可以用一個局長的名義和前程來擔保趙登用就是此案的嫌疑人」作為一個法律人,這樣的話還是少講甚至不要講為好。現在是法制社會,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是要靠證據來說話的。試問,名義和前程能當做證據來使用嗎?」
在該案中,無法獲得犯罪嫌疑人趙登用的犯罪動機和目的,爆炸物來源等等關鍵因素下,如何能夠認定趙登用就是犯罪實施者,當缺乏有效的證據前提下,那些所謂的性格孤僻、幾年前的空間文章、空間說說,能否成為報復社會的證據?就在這些所謂的人品描述無法成為有效的證據前,作為執法者的巧家縣公安局局長兼副縣長楊朝邦用自己的副縣長與公安局長的名義和前程起誓趙登用就是犯罪份子時,這是相當可笑的。名義與前程難道可以當做證據來使用?那麼所謂的法律存在的意義又是什麼?在刑事案件中,證據的重要性又如何凸顯?或許,正是出於名義與前程可以當成證據來使用的邏輯,才是本案之所以在社會上引發強烈關注與質疑的根本因素。
而正是名義與前程可以當成證據來使用,也就可以理解近段時間來,在新華社與人民網相繼報導該案中,趙登用的性格孤僻、言行極端、悲觀厭世、幾年前的空間文章以及說說,都可以成為報復社會的證據而大篇幅的報導。而其中的一名記者在其微博上言,通過此次通報會,基本是真相大白,趙登峰就是此次爆炸案的實施者,對於那些造謠的新聞媒體與記者該如何追究。或許他的自信來源於他所站立的新華社會雲南分社這個強大的輿論平臺,用這個平臺操控非真相的文字達到趙登用就是犯罪份子的效果,只是這種聲音在短短的幾文鐘就被他自己刪除了。在他認定趙登用就是犯罪人的時候,在他力圖撇清巧家縣爆炸案與強拆無關的論調裡,我們想問個為什麼?因為,在通報會上,楊朝邦的回答基本否定了先前這些媒體用「性格孤僻」等等文字作為證據的論調!而且在這些報導中被這些記者堅稱趙登用是犯罪實施者的論調,也在此次通報會上被改寫,官方以犯罪嫌疑人稱之。
監控錄像可以證明趙登用背著挎包的報導,但迄今也不能證明爆炸就是從挎包中爆炸產生的。(看中國配圖)
關於巧家縣爆炸案真凶趙登用的定論,已經引發了輿論的強烈質疑,究其原因在於,當地官方沒有任何一項有力的證據可以表明趙登用實施爆炸的犯罪事實。即便是在新華社與人民網的報導中,在提所謂的監控錄像可以證明趙登用背著挎包的報導,但迄今也不能證明爆炸就是從挎包中爆炸產生的。反而是讓人看到了另一幕,用抹黑人品的方式達到趙登用有報復社會的動機、是成為犯罪主角的報導,除此之外,這兩大媒體至今沒有拿出令人信服的報導讓公眾認定趙登用是510實施爆炸的主角。但是,在這兩大媒體宣稱的,趙登用就是爆炸案的實施者,卻在昨天巧家縣官方發布會上被否定了以上說法,犯罪嫌疑人成為了對趙登用的稱呼,那麼,這種罪證又是怎麼煉成的呢?
我想,一個人生平的好壞,不能成為是否會犯罪的證據,只能成為參考的依據。畢竟證據和依據有著千差萬別的本質不同。如果趙登用真是實施爆炸的犯罪份子,那麼他生平的好也不能抹殺他的罪;如果他平日為人不好,但無證據可以表明他實施了犯罪,那他也是一個清白的人。但是,從先前的官方通報之中,把人品視為了有報復社會的動機與犯罪的成因,卻拿不出令人信服的證據表明趙登用就是實施爆炸的犯罪份子。那麼這個時候,如何能夠消除公眾的質疑與疑惑?如何能夠確立當地官方的公信力?即便作為發布官方消息的人民網某記者信誓旦旦表示,他確實在監控視頻中看到趙登用背著雙肩包的背部視頻,但爆炸是否來自該包目前還不能定論,只是說在趙登用經過柱子的時候就發生了爆炸。顯而易見,罪證罪證,你就必須拿出證據,而不是躲起貓貓,通過輿論抹黑一個人的人品,以達到此人就是犯罪份子的依據。
那麼就在眾人揣測巧家案爆炸案官方會用什麼有力的證據來證明爆炸實施者就是趙登用的時候,14日,雲南省巧家縣警方公布了「5·10」爆炸案作案人趙登用的QQ聊天記錄等有關證據和材料。在這篇新華社的通報中,公布了趙登用2010年1月23日下午16點43分所發的日誌以及分別在2009年10月4日與2010年5月所發的幾條空間說說作為其報復社會動機的證據,但是新華社通報中並沒有註明這篇文章與說說發布的時間,這些用憤怒文字組成的文章與說說就成為了趙登用有報復社會動機的佐證。然而卻隻字未提同時間發布的具有科普知道的電腦文章以及轉載的情感文章,還有對生活哲理性感思的說說。只是巧家縣官方這種證據說,帶來的是更強烈的質疑,幾年前的心情文字就成為一個人性情孤僻、仇恨社會、有報復社會的動機和犯罪證據的時候,這種證據法無法取信於人。
在警方沒有給出趙登用背挎包、其爆炸物從何而來、其爆炸技術如何學來、其報復社會的動機、為何會把拆遷辦做為爆炸目標等等的疑問無法給出答案,卻用空間文字作為實施犯罪的證據時,如何能夠讓公眾信服趙登用就是爆炸案的犯罪人?顯而易見地,巧家縣官方在最直接的證據無法給出卻用人品論文字論作為犯罪動機和證據,有栽贓嫁禍之嫌。
而就在警方召開發布會前的幾小時,爆炸案犯罪嫌疑人的二哥趙登賢在騰訊與新浪開通認證微博,並於下午三點接受了騰訊的微專訪,趙登賢在開通微博後表示,他弟弟是冤枉的,同時呼籲媒體與公眾關注,還他弟弟一個清白,同時表示,他們要求觀看監控視頻,當遭到當地公安拒絕;並重申了對該案列其弟趙登用為犯罪人的質疑,今天媒體列出5個質疑,我再重複一下:1、我弟弟根本不懂爆炸,也很難接觸到爆炸物。2、他是一個候工的苦力,平時性格開朗。3、事發當天早上曾有人遇見趙登用,但當時並沒有背包?4、自己的家庭與拆遷無關,作案動機?5、希望公安機關拿出他作案的證據來。同時表示,警方已經讓他們一家去確認遺體,警方讓我看遺體,可遺體根本看不出來,分不清是誰,看不清是誰。對於網友提問你弟弟去哪裡了,是不是被抓起來了的問題時,他回覆,「警方說,趙登用去世了。今天警方一直沒通知我們,只是讓我們簽字,承認是趙登用做的這個事情。」
我們無須從趙登用二哥的言語中去判斷趙登用是不是被冤枉,但也同執媒體所共有的那五條疑問,警方有必要作出解釋。只是希望警方在認定趙登用是犯罪份子時,拿出有力的證據來證明他就是爆炸案的實施者,而不是僅僅通過一篇文章幾條說說就可以成為犯罪的證據!同時警方與人民網新華網口口聲聲表示的監控證據,為何不能讓犯罪嫌疑人家屬觀看?為何不讓觀看又要其簽字,承認趙登用就是爆炸案的實施者?為什麼趙登用雙肩背挎包的視頻截圖都無法出來?為什麼如此關鍵的證據無法提供給媒體與公眾,卻只能通過羅織的莫須有的文字來證明他的犯罪動機?這如何能夠讓人確信趙登用就是爆炸案的實施者?
而同時一位參與觀看過視頻的人民網記者堅稱,確實從巧家縣警方那裡看過事發時的監控錄像,趙登用確實背一雙肩包,爆炸地點也就在他站立之地。爆炸現場監控錄像顯示,10日8時59分18秒,身背黑色雙肩包的趙登用進入監控視野,在花橋社區居委會大院內徘徊了幾分鐘,來到有人聚集的便民服務大廳門口倚牆站立,9時4分39秒發生爆炸。同時新華社昆明5月14日電(記者伍曉陽、袁雪蓮)發文稱:14日,雲南省巧家縣警方公布了「5·10」爆炸案作案人趙登用的QQ聊天記錄等有關證據和材料。爆炸現場監控錄像顯示,10日8時59分18秒,一個身背黑色雙肩包、行跡明顯異於其他村民的青年男子進入監控視野,在花橋社區居委會大院內徘徊了幾分鐘,隨後到有人聚集的便民服務大廳門口倚牆站立,9時4分39秒發生爆炸。
但是,這樣的視頻依然沒能證實趙登用就是爆炸案的主要犯罪實施者,原因在於,無法認定爆炸是由趙登用實施。經過雲南省公安廳20多名專家的現場考證,只能證明爆炸點就在嫌疑人趙登用側身經過的柱子跟前。也就是說,在昨天巧家縣官方的通報會中,官方依然以嫌疑人的名義對趙登用稱之,而非堅稱趙登用就是爆炸案的犯罪人。然而奇怪的是,在由新華網和人民網雲南頻道發出的報導中,堅稱趙是犯罪實施者,且用大量的「性格孤僻、言行極端、悲觀厭世,有報復社會的心理」報導來證明趙登用有報復社會的動機,但是在警察調查中,這些品格栽量報復社會的定語沒有發現其與案發現場的人和事有利害關係,也就證明了兩大媒體記者報導的致命硬傷。
而對於先前有媒體指出的趙登用有犯罪記錄的說法,巧家縣公安局局長也予以澄清,並表示趙登用只是治安拘留並不是犯罪,對於趙登用緣何要針對拆遷辦實施爆炸以及他的犯罪心理動機與目的,該局長稱人已死無法獲知。對於QQ記錄只能證明他與妻子關係不好,但不能成為證據,但是新華社在昨天的報導中卻把以上的空間文間與日誌視為犯罪證據使用。同時該局長表明,該爆炸案與拆遷無關聯。
對於無法獲得相關的趙登用犯罪動機與目的,爆炸物的來源以及爆炸核心點是否就是趙登用身上所發出都沒有定論前,也就是媒體所提出的五點質疑都無法解答前,這位局長用名義和前程作擔保作為證據使用時,試問該案的真相離我們有多遠?當一個執法者可以逾越法律,在證據無法獲得證明趙就是爆炸實施者而用自己的身份與前程作為證據,你認為不可笑嗎?目前該案留給人的懸疑在於,爆炸物如何獲得,與拆遷是否有關鏈等問題之上。在相關鐵證沒有出爐前,認定趙登用就是該案的犯罪實施者,一切還為時過早。畢竟,證據不是用名義和前途就可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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