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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於軾:得理也讓人

 2012-05-19 12:05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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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前我去美國參加關於中印比較的研討會,在美國感受社會的寬容精神。通過坐公共汽車,買票,問路等生活中的瑣事,思考如何構建和諧社會的大事。這次再次來到美國,有了更多的感受。

一次我的親戚開車到旅館來接我,由於停車困難,他把車停在了馬路對面。我們要過馬路去上車。按理說我們應該走到馬路有紅綠燈的地方走人行橫道,那樣的話我 們要走很不短的一段路。我們正在猶豫時,馬路上過往的車看見我們幾個人想過馬路,就主動停下車來讓我們過去。對這樣一件小事我非常有所感。我們違規過馬路 既然能得到素不相識的人的謙讓。"理"不在我們這邊,但是開車的人原諒我們,讓我們沒「理」的人也能獲得同情。開車的人都是最普通的美國人,不是挑選出來 做表演的人。由這樣的人構成的社會是一個真正的和諧社會。

再一個體會是坐火車買票的規定。我們坐Amtrak火車從費城去紐約。在Poali小 站的售票口看到一條規定。說如果你沒買票上車,可以在車上補票,也不會受罰款或手續費。對比在中國的鐵路上,無票上車算違規,補票要多收費。這兩種不同的 規定哪種更合理?完全從「理」的角度來看中國的規定是合理的。但是為什麼美國有一些鐵路有這樣不同的規矩,他們出於什麼邏輯?我想,這是「寬容高於合理」。也就是「得理也讓人」。(不過Poali車站這樣的規定也不是普遍的。也有要罰款的。看情況而定)。

為什麼得理也讓人?這是從善意去體諒別人的「沒理」。無票上車可能是因為來不及買票,或沒找到售票口。這未必有什麼惡意。從善意去體諒別人未必得體的做 法,就有了原諒別人的出發點。從惡意去猜測別人,無票上車有可能是想逃票,那就要罰你一點。這就是對待無票上車的兩種不同處理方法的原因。一個人一輩子中 做錯一些事誰也難免。如果能得到原諒,事情就過去了。反之,如果是「得理不讓人」,事情就沒完,就會吵個不停,就沒有和諧社會。

多數人會"得理不讓人",因為一般總認為"理"是很清楚明確的。是就是是,非就是非,沒有必要有理還讓別人。殊不知世界上大多數的理絕不是那麼是非分明。 一些人認為對的另一些人認為錯。所以會有不斷的爭論。如果存在公認的是非,而且界限分明,就連打官司都不會發生了。打官司就是雙方在法庭上講理。如果 "理"真的那麼是非分明,理屈的一方會自動讓步,官司就不用去打了,世界也就太平無事了。不要說對在理不在理的看法會有不同,連對一件事實的認識都會有巨 大的差別。有些人認為確有其事,另一些人認為全是造謠。人的主觀認識的確是非常不一樣的。所以如果能夠做到寬容,做到"有理也讓人",這個社會才會和諧。 和諧社會的目標不是爭取得來的,恰好是寬容得來的。

「得理也讓人」是一種個人修養。它很類似於孔子所說的「以德報怨」。別人做錯了事,該如何對待?孔子說,要用符合道德的方法對待。既不是以德報怨,也不是 以怨報怨。因為這樣未必符合道德,符合原則。只有始終堅持道德原則,不管是對什麼人,什麼事,永遠不可違反的是道德原則。得理也讓人,是一種符合道德的原 則,這體現的是寬容精神,這不是當無原則的老好人,或者對壞事視若無睹。這種態度是從善意去體諒別人。同樣一件事如果是出於惡意,會激起激烈反對;如果是 出於好意,就不會去計較。比如前面提到的坐火車沒買票的事,就有兩種猜測。再如開會遲到,從惡意方面去猜測,會認為自以為了不起,擺架子;或者故意蔑視這 個會議,這就會引起強烈反感;如果認為是堵車造成的,就會原諒他。同樣一件事猜測是從善意或從惡意出發,對待的方法會完全不同。

百姓之間「得理不讓人」會引起沒完沒了的爭吵。雙方都認為自己這方有理。有一些事旁人看來是無原則的爭吵,而當事人卻認為事態嚴重,必須爭個明白。這樣就 離開和諧社會很遠。更可怕的是當官的人"得理不讓人"。當官的人缺乏寬容,喜歡較真,百姓就要遭殃。當官的人有權在手,再加他很有理,不從善意去體諒別 人,對管轄下的百姓態度嚴厲,百姓就會非常難受。百姓確實沒有佔理,只好讓當官的提出各種難以滿足的要求,來往奔走,疲於奔命,最後還是達不到上司的標 准。吃了苦頭,淚水只好往肚子裡咽。在一個社會中能不能和諧,和當官的人能不能「得理也讓人」十分相關。衡量一個幹部好壞固然要求堅持原則,但同樣重要的是否能體諒百姓。

我認為"得理也讓人"不但是人與人相處的良好原則,恐怕也是國與國之間的原則。外交官如果也能「得理也讓人」,世界上會減少許多矛盾。可惜的是事實上恰好 相反,外交官就是專門製造事端的。一件小事經過他們的處理可以變成大事;一件民間糾紛可以擴大成為國際事端,越複雜越好。藉此機會可以坐頭等艙飛機飛來飛 去,住五星賓館,反覆討論。花納稅人的錢,為自己找事幹。不過外交官確實也有難處。如果他們對外國「得理也讓人」恐怕在國內就交代不過去。老百姓會罵他們 沒有守住國家利益,甚至也是賣國賊。這個罪名誰也擔當不起。可是如果雙方的外交官都是「得理不讓人」,對再小的事也看的很緊,雙方都寸步不讓,甚至擦槍走 火,打了起來,生命財產都會受損失。倒霉的還是老百姓。和平是國際間事務的最高目標。為了這個目標「得理也讓人」是不錯的。即使對外交官也一樣。

我想起國內的某一外國資本的超級市場因為一點小錯誤(比如標價有錯,或者過期食品忘記下架)遭到公眾批評。這很應該。但是有些人把這件事「得理不讓人」, 借題發揮,擴大成為外國人欺侮中國人的大事。因而舉了旗子搖旗吶喊,成為愛國行動。有人說了幾句公道話,被指責是漢奸賣國賊。本來是一件小事,最後變成大 事情。我國在外國的企業也碰到過外國人的這種愛國行動。如果大家都把小事因「得理不讓人」而變成了大事,這個世界真的很難變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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