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被精神病」事件屢有發生,引起社會極大關注。遼寧籍在山東務工人員劉剛,近日就向《法制日報》記者反映了他的遭遇。劉剛究竟是精神病還是「被精神病」?究竟誰有資格鑑定精神病?
遼寧省北鎮市人民法院近日下發的一紙裁定,似乎意味著打工者劉剛和山東省臨沂市有關部門長達數年的「恩怨」已經到了該「了結」的時候?
在這些年裡,劉剛一邊不停地四處反映情況一邊在網上發帖申述,上述事件一度被山東省有關部門列為重點考察的網路輿情事件之一。
為仔豬上訪被當成「精神病」收治
劉剛原籍遼寧省北鎮市中安鎮三李店村,其後來到山東省臨沂市務工為生。2008年的時候,他與老鄉吳闖從江蘇省東海縣購買146頭仔豬,途經山東省郯城縣動檢站檢查時,工作人員稱這些豬不合格。
「當時,檢查人員讓我們交300元,重檢合格,到遼寧老家後第二天仔豬開始死亡,至4月6日全部死亡,損失8萬餘元。」劉剛對記者說,「在那個時候,這就是我的全部家當。」
因為認為在生豬檢查過程中存在違法現象,於是,劉剛來到臨沂市委、市政府反映情況。
「那一年的9月19日,我到臨沂市委、市政府反映情況。當天晚上大約5點鐘左右的時候,一位工作人員給我一張去臨沂市畜牧局處理此事的介紹條。沒想到,兩分鐘之後,就被人強制推上車,拉到市救助站。5分鐘之後,被送進榮軍精神病醫院精神科二區,強制打針吃藥,我反抗就用醫用的布帶將我捆綁起來強制進行。第二天檢查我沒有病,但不放我,必須等救助站來人。10月8日,救助站的工作人員讓我在很多材料上簽字並在出院單上簽字,簽字後被放出。」劉剛向記者回憶了當時的情景。
這就是劉剛向記者描述的第一次被關入臨沂市當地的榮軍精神病醫院的經歷。為了進一步瞭解當時的情景,記者又來到榮軍精神病醫院的上級主管部門臨沂市民政局進行採訪。
「這個事情也是老問題了。」臨沂市民政局負責信訪的工作人員接待了記者,並向記者出示了臨沂市民政局對於劉剛信訪事項的答覆意見書。
記者看到,答覆意見中寫道,2008年3月19日,信訪人劉剛隨貨主吳闖從江蘇省東海縣販運豬苗途經郯城縣,因動物檢疫和豬苗死亡問題與郯城縣畜牧部門發生矛盾糾紛。2008年9月19日下午,劉剛到臨沂市委、市政府南門處上訪,出現精神異常,行為失控,險些自縊,在市直機關保衛科有關同志的阻止下,劉剛才免遭不測。
關於劉剛上訪一事,答覆意見書中描述道,「上身赤裸,下著襯褲,狂躁不安,蹦跳喊叫,頭撞牆地,啃吃樹葉,救助站值班人員無法與其正常溝通……救助站值班人員認為:劉剛精神異常,收留在救助站內容易發生意外,應到醫院診斷治療。護送人員表示贊同」。
對於劉剛入院後的表現,臨沂市民政局將其描述為,「……經醫生診斷其患有‘癔症’精神疾病。這種病人在發病期間,如不及時控制治療,其精神失常行為可能對其本人、他人及公共秩序帶來危害。考慮上述原因和人道主義精神,臨沂市榮軍醫院對患者劉剛進行了免費收治。初始,劉剛曾數次出現狂躁不安、行為過激、揚言自殺等非常行為,給正常醫治帶來很多不便。」
對於當時的情景,劉剛認為,自己曾經明確提出過不需要救助,但還是被帶到了醫院,「而且到了醫院之後,沒有經過門診,直接就拖到了住院的地方」。
對於「上身赤裸,下著襯褲,狂躁不安,蹦跳喊叫,頭撞牆地,啃吃樹葉」等症狀,劉剛認為,「自己當時根本沒有表現出這樣症狀來」;而對於「狂躁不安、行為過激、揚言自殺」等症狀,劉剛說,「最開始被精神病院收治的時候,我非常害怕,擔心出不來了,所以,經常會用力去掰醫院窗戶上的鐵桿」。
對於劉剛出院的過程,答覆意見書是這樣描述的:「經治療,劉剛的病情逐漸穩定,在較短的時間內基本康復。2008年10月8日劉剛要求出院,在出院當天的病例上記載‘患者今天下午由救助站工作人員協助下辦理手續,患者本人自願放棄救助,要求自行出院’。」
對於如何出院的這一問題,劉剛本人則稱,自己入院之後,經常託人給家裡親戚朋友捎東西,醫院害怕他的事情被更多人知道,所以將他又放了出來。
再次被送進醫院治療「精神病」
從榮軍精神病醫院出院之後,劉剛認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再次開始就被送入精神病醫院進行治療一事四處反映情況。
「直到2008年年底,我都一直在反映情況,就是想弄明白,為什麼把我送進精神病院,但是沒有人給我答覆。」劉剛說。
2009年1月6日,臨沂市民政局同時出具兩份答覆書,認定上述救助合法。而就在答覆書出具後不久,據劉剛所說,晚上8點左右,民政局的工作人員給110打電話,再次強制把他送回原病區,繼續強制打針吃藥。
「我是那一年的2月12日被放出來的。」劉剛向記者回憶了他第二次入院後被放出來的過程,「之前,我多次求助大夫說我有病危的父親,即將高考的女兒,後來他讓我寫申請書,在醫院治癒疾病,並且承諾不再上訪,之後,我被放了出來。」
對於劉剛第二次入院進行治療的過程,臨沂市民政局在答覆意見書中提到,「2009年1月6日,劉剛在臨沂市民政局大門外再次出現精神異常……將劉剛送往臨沂市榮軍醫院醫治。2009年2月11日出院,劉剛對臨沂市榮軍醫院表示謝意,並親筆留言:‘我在臨沂市榮軍醫院精神科二區治療後痊癒。經全體工作人員的精心護理我非常感謝。’當天,劉剛到臨沂市救助站請求救助,辦理了有關手續後,得到臨沂市救助站為其購買的返鄉火車票一張和現金30元錢的生活費用。第二天早5點,劉剛辦理了離站手續,乘火車返回家鄉。」
針對於劉剛的整個救助過程,臨沂市民政局認為,「臨沂市民政局所屬單位臨沂市救助管理站、臨沂市榮軍醫院在劉剛發病期間對其救助、救治不存在違法行為」。
對於自己的「親筆留言」,劉剛向記者稱:「那是逼著我寫著。後面還有答應不再上訪之類的話,後來又按了手印。」
以行政違法為由狀告多個部門
毫無疑問,在劉剛多年和臨沂當地政府部門發生糾紛的過程中,爭議的焦點就在於,他究竟有沒有精神病。
「對劉剛的遭遇我們深表同情。我們這一行也不好幹,有些反映情況的人萬一真出了問題,我們也不能見死不救。劉剛當時表現出來的一些情景確實令人很害怕。」臨沂市民政局的工作人員對記者說,「說起這件事情來,民政局也有點委屈,本來劉剛是為了自己的仔豬反映情況,應該是其他部門的事,不知道怎麼回事又和我們扯在一起了。」
「我從來就沒有過精神病或者相關病史。」劉剛向記者出示了一份他所在的村子開出的證明:「……證明我村村民劉剛同志……本人……無精神病史,特此證明。」
對於有關部門提供的關於自己精神病的病歷和相關材料,劉剛也表示了自己的看法。
劉剛提出,自己兩次入院時間相差數月,但是在兩次住院病歷封面都表明自己的年齡為「43歲」。
記者查閱劉剛兩次住院的病歷封面後,發現上述情況屬實。按照劉剛的生日1965年8月14日來算,到了2009年年初,他應該已經44歲。
此外,在一份聯合診斷書上寫著,「根據2008年9月19日和2009年1月6日,劉剛兩次入院前在場人員的反映及入院後劉剛的臨床表現,劉剛存在明顯的精神異常及明顯的癔症型人格基礎。根據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CCMD-3),診斷為‘癔症’,經住院應用抗精神病及心理治療,病人精神症狀緩解出院。於2010年1月27日,經臨沂市精神衛生中心和臨沂市榮軍醫院兩院專家共同討論,支持原‘癔症’診斷。」
對此,劉剛提出來,在上述聯合診斷書中,只蓋有臨沂市精神衛生中心一家的公章。
記者查閱相關材料,發現上述情況屬實。
臨沂市民政局的工作人員向記者坦言:「對於劉剛的問題,我們也承認,工作中確實存在紕漏。榮軍醫院只能對精神病進行治療,並沒有鑑定資質。」
記者瞭解到,就精神病的司法鑑定而言,在2005年之後,都統一納入到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管理。有很多精神病醫院,只是從事醫療工作,並沒有精神病鑑定的資質。
對於劉剛的上訪,臨沂市衛生局也曾經作出過一份「告知意見」,其中提到,「臨沂市榮軍醫院系精神病專科醫院,也是本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醫療救治定點醫院。根據我市救助站……提供的情況及你在醫院的臨床表現,專家認為符合‘癔症’(CCMD-3)診斷標準。醫院根據目前精神科醫療護理規範對你實施了相應的醫療措施」。
記者還就此事來到了臨沂市衛生局採訪,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衛生局只負責對醫院在業務上進行管理,其他事情不太清楚。」
在臨沂市衛生局的「告知意見」中還提出,「如果你(劉剛)對該醫院的診斷有異議,可到其他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就診或通過司法途徑維護你的權益。」
於是,劉剛一紙訴狀將臨沂市民政局、臨沂市衛生局、臨沂市收容救助管理站,以行政違法為由告到了遼寧省北鎮市人民法院。
臨沂市民政局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北鎮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審理。
經審查,北鎮法院於今年6月28日下發行政裁定書認為,被告對原告實施救助並非自願,有強制措施行為,從客觀上收到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效果,故被告異議理由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條規定,裁定如下:駁回被告山東省臨沂市民政局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目前,對於上述裁定,臨沂市民政局已上訴至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在經歷了數年的波折之後,劉剛依然在等待著開庭具體的日期和法律最終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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