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較而言,一黨專政是把一切權力都集中於一個黨,個人獨裁則是在這個基礎上更進一步,把一切權力都集中於黨的領袖個人,權力集中度更高。如果說一黨專政只是剝奪了黨外公民的合法政治權利,那麼個人獨裁就連黨內人士的這種權利也一塊剝奪了;如果說前者是對現代政治文明的粗暴踐踏,那麼後者則更有過之,危害更大。
——題記
1933年1月30日,對於希特勒和他的納粹黨來說,是一個嘴都要笑歪的大喜之日。就在這天中午,希特勒通過「後門」交易,終於如願以償地登上了他夢寐以求的德國總理寶座。
不過,僅僅奪得總理權柄並不能滿足野心勃勃的希特勒的胃口,他的最終目標是要攫取更多更大的權力。為此,他不惜大耍手段,費盡了心機。
1933年3月23日,在納粹的操縱和威脅下,德國國會通過了《授權法》,將立法權從議會轉移到了希特勒任總理的內閣手中,實際上也就是轉移到了希特勒的手中。
希特勒剛當總理時,納粹尚未在內閣中佔據多數。為了改變這種情況,希特勒通過排擠以至取締其他政黨,更替部長人選,設置新的部和增加任命不管部長,很快就把內閣變成了完全聽命於他的納粹黨的一統天下。與之相應,內閣部長的誓詞也從魏瑪時期的「忠於憲法和法律」,改為「忠於德意志民族和人民的領袖」(即希特勒個人)。就像希特勒在1933年7月13日對國會的演說中所宣布的:「如今的政府是領袖的顧問團」。
1934年8月2日,德國總統保羅?馮?興登堡病逝,希特勒抓住這個機會立即頒布了一項新法律,把總統和總理這兩個職務合二而一,由他一人兼任。作為元首和總理,如今希特勒成了國家政權的單獨執掌者。
幾年後的1938年2月4日,希特勒在成功地完成了對軍方高層的整肅之後,又正式宣布由自己親自「接掌整個武裝部隊的統帥權」,兼任德國武裝力量最高統帥。至此,所有國家最高權力全都如願以償地集中到了他一個人的手中,希特勒成了德國至高無上的大獨裁者。
眾所周知,西方民主國家政權結構的特點,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分立,互相制衡,但在納粹德國,這三項權力全都被作為納粹黨和國家領袖的希特勒一個人攫取了。大權獨攬的希特勒享有至高無上的絕對權威與無限的全權,他的意志以及他以任何方式表達的意圖,不僅可以取消或修改現行法律,而且必須不折不扣地貫徹到整個社會生活的一切領域,傳達於全黨全國的每一級機構以至每一個人。早在1934年9月7日,納粹黨在紐倫堡黨代會上明確宣布:「希特勒就是德國,德國就是希特勒。」
為了操縱國家事務,希特勒特地設立了三個自己的辦公廳——總理辦公廳、總統辦公廳和領袖辦公廳。除了一些特許的納粹黨頭目之外,就是內閣部長們也很少能直接見到他。他們只能通過這些辦公廳和各類副官去同希特勒聯繫,以致後來內閣部長們也常常是從報紙或廣播中才得悉「德國政府」作出的決定或頒布的法令。整個納粹德國,只有希特勒一人掌握著所有的統治機構,看到整個藍圖,行使著絕對的權力。
按照納粹頭目溫斯泰因對德國「政府」的解釋:「今天的全國政府(註:指納粹德國政府)已不是原來意義上的內閣,在那裡所有的決議都必須以多數原則為基礎來制定,如今的政府是領袖(註:指希特勒)的顧問團,它向領袖兼全國總理提議並支持他作出的決定。」可見,納粹德國的一黨專政是以希特勒的個人獨裁為顯著特徵的。正如美國歷史學家克勞斯?費舍爾所總結的那樣:「一切都開始於也終結於希特勒。」(注1)
無獨有偶,共產黨國家的一黨專政在很長一段時期內採取的也是個人獨裁的形式。一國之內,無論大小事務,都由黨說了算,最終實際由領袖一人定奪。
在蘇聯,列寧去世後,斯大林通過陰謀手段逐步清除了黨內的各個反對派,將原本分歸3大巨頭掌管的黨、政、軍大權獨攬到自己一個人的手中。特別是通過1936—1938年的大清洗,斯大林完全確立了自己至高無上的領袖地位,建立了不受任何約束的個人獨裁。
1941年5月,斯大林以黨中央總書記兼人民委員會主席(即政府總理),6月衛國戰爭爆發後又兼國防委員會主席,戰後取消國防委員會,他又兼蘇聯武裝部隊總司令。與此同時,斯大林把政治局逐步變成了凌駕於黨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中央委員會及最高蘇維埃、人民委員會(中央政府)之上的黨和國的最高權力機關和權力中心。當中央全會不按期召開時,決定一切的實際上變成了政治局。而高居於政治局之上的「太上皇」則是斯大林本人。他握有的權力是俄國任何沙皇都不具有的,不僅包括全部政治權力和軍事力量,而且斯大林還把全部經濟命脈都掌握在自己手裡,使他能夠不受監督地,隨心所欲地支配全國的物質資源與財富。
據1971年出版的《赫魯曉夫回憶錄》透露:「無論是中央委員會、政治局還是主席團的常務委員會都沒有有規則地工作過。可是斯大林同他內圈的定期會議卻像鐘錶裝置一樣,到時必定舉行。」一般情況下,每隔二三天或者更多天,斯大林就要召見他在政治局的親信赫魯曉夫、馬林科夫、貝利亞、卡岡諾維奇等幾個人到他的別墅共進晚餐。通常是邊吃邊談,主要是斯大林獨自高談闊論,發號施令,與會者洗耳恭聽,邊聽邊記,心領神會,唯唯諾諾,誰也不敢輕易發表什麼新見,也顧不上認真吃飯。正如曾訪問過蘇聯的法國左翼作家吉德所形容的那樣,當年的蘇聯完全就是斯大林「一個人的專政」。
毛澤東也熱衷於個人獨裁。中共當政後,他集黨政軍大權於一人之手,同時兼任黨的主席、國家主席和軍委主席三職,成了凌駕於中央之上、黨之上、國之上、人民之上的地地道道的大獨裁者。
按照共產黨的理論,黨內應實行民主集中制,而民主集中制的一條基本原則就是少數服從多數。政治局完全可以依據這條原則以中央的名義下發文件。然而,當劉少奇、楊尚昆按照這條原則辦事時,卻遭到毛澤東的嚴厲批判。1953年5月15日,毛澤東發文批判劉少奇、楊尚昆破壞紀律擅自以中央名義發出文件,並且宣布:「嗣後,凡用中央名義發出的文件、電報,均須經我看過方能發出,否則無效。」(注2)中央依據「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作出的決定,必須要毛澤東同意才能發出,毛澤東將自己凌駕於政治局之上,毛澤東就是中央,中央就是毛澤東,就是從這時開始的。
1953年8月12日,毛澤東在全國財經工作會議上強調,「在關於增強黨性的決定中,強調要嚴格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紀律,少數服從多數,個人服從組織,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注3)要害在「全黨服從中央」。由於毛澤東就是中央,中央就是毛澤東,所以,民主集中制實質就是全黨服從毛澤東。在毛澤東看來,他就代表多數,服從他就是服從多數。以「民主集中制」這個愰子,毛澤東將他的個人專制獨裁強加給中共,黨變成了他獨裁的工具。毛澤東口口聲聲說要重視集體領導,反對分散主義,實質就是要服從他一個人,建立他的個人專制獨裁。
1966年3月,蘇共召開二十三大,向中共發出了邀請。當時,毛澤東在上海,他請在北京的中央政治局常委們討論決定是否派代表團出席蘇共二十三大。劉少奇在北京主持中央政治局會議,決定派出代表團出席蘇共二十三大,而且說明代表團去了蘇聯,要堅持原則,堅持鬥爭。政治局候補委員康生到上海,把政治局會議作出的決定向毛澤東作了匯報。毛澤東聽後說:「你們同意了,我可不同意。」只這一句話,就推翻了中共中央政治局作出的決定,可見其專橫到了何等程度。
到了文革中,毛的個人獨裁更是發展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1967年4月20日,北京市「革命委員會」成立時,發出的「致敬信」一開頭寫的是「最最敬愛的偉大領袖毛主席」,連「黨中央」都不提。後來,總算提「黨中央」了,但是寫成「毛主席、黨中央」。再後來,在黨內的請示報告中,則簡稱為「主席、中央」。這在文革時代,已經成了慣例。
「主席、中央」,決不只是一種在「禮節」上對毛的尊重,事實上它反映了「主席」凌駕於「中央」之上,主席可以指揮中央,否決中央,而中央卻不能指揮主席,否決主席!
另一個典型的例子是,1966年5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討論通過了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綱領性文件——《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通知》,亦即《五一六通知》。這個文件是由毛澤東在杭州主持起草和親筆改定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在京召開時,由中共中央副主席劉少奇主持,毛澤東在杭州,沒出席會議。在會上,因為大家知道這一《通知》是毛主持起草的,誰都不敢提出原則性的否定意見,只好對個別字句、標點符號提了點修改意見。豈料陳伯達、康生卻說,這是主席改定的,一個標點都不能動!這時,就連劉少奇也不能不感嘆道:開政治局擴大會議叫大家討論,結果提了意見不改,連幾個字都不能改,這不是獨斷專行嗎?!
相比較而言,一黨專政是把一切權力都集中於一個黨,個人獨裁則是在這個基礎上更進一步,把一切權力都集中於黨的領袖個人,權力集中度更高。如果說一黨專政只是剝奪了黨外公民的合法政治權利,那麼個人獨裁就連黨內人士的這種權利也一塊剝奪了;如果說前者是對現代政治文明的粗暴踐踏,那麼後者則更有過之,危害更大。正如中共創始人陳獨秀在晚年所斷言的那樣:「黨的獨裁,結果也只能是領袖獨裁。任何獨裁都和殘暴、矇蔽、欺騙、貪污、腐化的官僚政治是不能分離的!」(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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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注1:譯林出版社《納粹德國——一部新的歷史》,359頁
注2:《毛澤東選集》第5卷,80頁
注3:《毛澤東選集》第5卷,95—96頁
注4:見陳獨秀《我的根本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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