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登朝的二審律師李靜林
受王登朝妻子及王登朝本人的委託,我作為王登朝的二審辯護人見證了深圳市中級法院是怎麼想在兩個小時之內草草了結庭審,黑辦王登朝的。
2013年2月7日上午10點,王登朝貪污、妨礙公務罪二審在深圳市中級法院開庭。我去得晚些,在法院外面的馬路上,王登朝的妻子抱著孩子和王家的親戚朋友一起被特警擋在馬路上不讓靠近法院。特警壯漢們組成的人牆那是王家的男女老少不管怎樣哭鬧衝撞都奈何不了的。我問為什麼不讓進法院?特警無人答話,一位身份不明的便衣說:要領導決定。問他領導在哪兒?他說在馬路對面。一會兒說讓進了。到了法院門口就發現隔離王家親戚朋友的奧秘,原來法院過安檢的小門口,已經整整齊齊地排了三行男女。猜想得到是來佔旁聽位置的人。我以為壞了,連王家的親屬可能都不讓進法庭旁聽了,誰知門口有法院的人在高叫:王登朝的親戚先進。王家在安排進法院的人員,法院的人在查詢身份,說可以進去八個。王家人說人多,八個名額不夠。法院的人說:你們報的名單就八個人,只能進去八個。法院的人叫王家其他親戚朋友要旁聽去排隊,排在那些已經排好隊的人的後面。很顯然,這種安排是為了確保除了預定的王家八個人進去之外,王家的其他親友進不去法院,網友要想去旁聽就更不可能了。
到了法庭裡,法官助理慕峰宣布開庭,帶王登朝來。王登朝來了,問:帶我來幹什麼?無人理他。王登朝堅持問,審判長終於告訴他來開庭。王登朝問,開庭怎麼沒有提前通知呢?審判長問庭上坐在左右的法官,通知了嗎?左右無言。審判長又問坐在書記員位置的法官助理慕峰,慕峰也不開腔。審判長明白了,繼續開庭。王登朝不干,他背誦了刑訴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三款:「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要求延期開庭。審判長以王登朝在押可以隨時開庭,不用事先通知為藉口,仍然繼續開庭。王登朝的另外一個辯護人李金星律師站起來了,他念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表明法院應該事先通知王登朝開庭時間。審判長不予理會,堅持開庭。我要求發言,補充了刑訴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強調按照法律的規定,應該提前三天給王登朝發傳票。審判長聽了不置可否,仍然繼續開庭。王登朝高聲不斷抗議,審判長說由於王登朝咆哮公堂,決定休庭。
休庭回來,堅持開庭。到了詢問王登朝是否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迴避的時候了,王登朝回答:由於沒有提前三天通知我開庭時間,我對合議庭組成人員不瞭解,不知道他們的人品和學識是否配得上來審判我,我無法決定是否申請迴避。審判長宣布:視為不申請迴避。接著審判長詢問是否申請出庭的檢察官迴避:王登朝申請檢察官迴避,其理由是:所謂妨礙公務發生在深圳市檢察院,出庭的檢察官與當事人是同事,不可能公正。審判長宣布駁回王登朝的迴避申請。按照刑訴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檢察官的迴避由檢察長決定。經辯護律師指出,審判長讓出庭檢察官張娜去請示檢察長。張娜退庭回來,傳達檢察長的決定,說:如果王登朝申請檢察院迴避,沒有法律依據;如果申請檢察官迴避,則需要寫出書面申請。於是王登朝進一步書面明確申請檢察官迴避。審判長又宣布休庭,等待張娜請示結果。張娜出去了回來轉告檢察長的意見:王登朝的申請不符合法定理由,提請法庭駁回。於是,審判長宣布駁回王登朝對檢察官的迴避申請,繼續開庭。審判長開始了下一步程序,我堅持要說話,審判長同意了。我說:剛才檢察官說的意思是檢察長對檢察官是否迴避一事沒有做出決定,他是提請的法庭作出決定。所以法庭應該要求檢察官重新請示檢察長。還有,王登朝書面申請的檢察官迴避,檢察長應該書面批示是否決定檢察官迴避,不然怎麼顯示檢察官說出的就是檢察長的決定。這時,王登朝高興了:對啊,哪怕批兩個字也好啊。但是審判長不高興了,他接著開庭,任憑王登朝抗議。王登朝又申請檢察長迴避,也被審判長駁回了。而按照刑訴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檢察長的迴避由檢察委員會決定啊。審判長不僅當了檢察長的家,還把檢察委員會的家當了,他要趕路,盡快達到目的地。
李金星律師要求發言,提出刑訴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律師有單獨的申請迴避權,鑒於法官執意違法,已經失去了當事人的信任,他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全體迴避。承辦法官黎峰翻了書,審判長宣布休庭半個小時,叫李金星律師和我分別寫出書面申請。同時審判長還告訴王登朝說:你要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迴避,也給你紙和筆寫出來。當時過了11點50分了,我要求吃了飯按照正常作息時間開庭,審判長不允許,說他也沒有吃飯。
半個小時到了,李金星分別寫出了對合議庭三個組成人員的迴避申請,我還差一點,沒有寫完。審判長說不等了,接過李金星寫的迴避申請,看也沒有看,就直接宣布駁回。而問題在於審判人員的迴避,根據刑訴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由院長決定,審判長哪裡有權決定啊。特別是他自己決定自己不迴避,簡直亂套了。我馬上要求提出迴避申請,審判長不允許,他說已經過去了。王登朝接著要求合議庭迴避,他提醒審判長:說了給紙和筆怎麼沒有人給呢?審判長不理他了。王登朝告誡審判長:說話要算話啊。說話算話大概不是審判長的特長,他宣布已經耽誤了很長時間了,下面念一審判決書。李金星律師堅決要求發言,並且請求審判長因此警告他一次,終於爭得了說話的機會。李金星請求王登朝把他的辯護資格解除了,另外聘請高明的律師來辯護。李金星律師滿含眼淚,聲音哽咽地說:我走了全國很多地方,從來沒有遇見過這樣的法庭。我是做了充分準備來為王登朝辯護的,但是我沒有辦法履行辯護職責,只能離開。
看深圳中院這架勢,它明顯是要不管違法不違法,堅持把審判過場盡快走完了事,這樣的法庭我再呆下去也沒有意思,所以我也要求王登朝另請辯護人,把我也辭了。
王登朝接受了李金星律師的請辭,他希望我留下來見證法庭的違法審判過程。我想到如果我馬上走了,所收集的進一步證明王登朝無罪的證據就難以進入刑事審判檔案,將來待法治環境好些了的時候,王登朝申冤可能會難一些。於是我表示等舉證完畢之後再解除委託,辭去辯護人資格,王登朝答應了。
李金星律師悲憤地離開了,我留下來了。看那神情,審判長很欣慰的樣子。他宣布:王登朝還有辯護人,審判照常進行。
接著,受審判長之命,承辦法官黎峰開始念一審判決書。王登朝不停地高喊:你不配,你不配,滾下去,滾下去。黎峰念了些什麼,沒有人聽得清楚,王登朝喊了些什麼倒是清晰可辨的。接著,審判長問王登朝有什麼上訴意見。王登朝堅持要審判長迴避。審判長不理這個話,接著問王登朝:你上訴有什麼新證據?王登朝說:自從2012年3月8號被抓以來,一直被非法關押到現在,證據都被檢察院抄走了不拿出來,哪裡去找什麼新證據。審判長問辯護人有什麼新證據?我回答「有」。在一審辯護律師所舉的一百八十四份證據的基礎上,我舉了包括王登朝和李志增達成的協議等8份證據,進一步證明王登朝沒有貪污。審判長叫檢察官發表質證意見。檢察官張娜指責我搞證據偷襲,事先沒有拿出證據來。她認為我所舉的證據與檢察院指控的王登朝貪污事實沒有直接關係。她說王登朝多招了983個保安,貪污了那983人的工資款,就構成貪污既遂,至於贓款的去向,不影響定罪。她還說辯護人所舉的證據之一,照相機發票上的購貨單位是開的物業公司的名字,與王登朝是否貪污無關。其他證據的真實性需要核實。審判長正要宣布進行下一步程序,我打斷了他,請求對檢察官的質證意見進行回應,審判長沒有反對。我說:檢察院指控王登朝貪污了保安工資,一審判決書也是那樣認定的,但是那是不可能的。王登朝比大運會電網安保中標合同上要求的人數多上了保安是實實在在的,沒有虛報。那些保安每一個人都領到了工資,每一個人的工資都是由市保安公司財務打倒每一個人的銀行卡上的。錢沒有經過王登朝的手,王登朝貪污不到一分錢。大運會安保期間,由於王登朝所在的保安分公司,中標的電網安保項目,其內容很多是與物業公司中標的電網安保項目內容重複或者相近的,王登朝手下的保安,在完成自身的電網安保任務的同時,順便也就替物業公司把活干了,這相當於勞務外派。物業公司支付給王登朝的勞務費,應當認定為保安公司的業務收入。如果硬要說王登朝是否構成貪污,要看王登朝是否把物業公司支付的勞務費侵佔了。侵佔了就構成貪污;沒有侵佔就沒有貪污。現在的證據顯示,王登朝沒有侵佔物業公司支付的勞務費。物業公司所給的錢,王登朝全部用於了大運會電網安保上了。本辯護人所提交的協議,是李志增自稱大運會安保期間,給王登朝上了701人,王登朝說他沒有上那麼多人,彼此發生糾紛之後所結的帳。王登朝一共付給李志增180多萬,李志增還不滿足,還在告王登朝。王登朝支付給李志增的錢,佔了物業公司支付給王登朝的錢的大部分,這些錢,如果認定為贓款去向,那麼檢察院就應該追贓,李志增就是貪污共犯。檢察院為什麼不追贓,不抓李志增?王登朝把從物業公司掙到的錢全部用於了全國大學生運動會的電網安保工作的公務開支上,你最多說他浪費,不能說他貪污。照相機發票上所開購貨單位名稱是物業公司,正說明保安公司要拿這些發票去同物業公司結帳,正說明物業公司支付給王登朝的錢,王登朝是用於了公務開支。
審判長本來不願意聽完我的質證意見,他曾經打斷我的發言,說這些內容屬於辯論意見,被我頂了回去。我說我講的是所舉證據與王登朝是否貪污的關聯性。審判長聽完了我的質證意見之後,問王登朝有什麼意見。王登朝表示無論檢察官指控他犯貪污罪還是律師辯護他沒有犯貪污罪的證據,他都沒有看見過。審判長不接王登朝的話,又問我還有沒有新證據?我猜想審判長是想結束舉證質證了,我說有:指控王登朝妨礙公務的監控錄像,檢察院一審提供的光碟沒有放過,算新證據,應該拿來播放;一審的時候,徐律師舉了一百八十四份證據來證明物業公司所支付的勞務費,王登朝全部用於了公務開支,這一百八十四份證據,在法庭上沒有質證,庭審記錄顯示,當時檢察官說回去核實,結果沒有核實就下判了,這一百八十四份證據也算新證據;還有,王登朝說:指控他犯罪的全部證據他都沒有看到過,這些指控他犯罪的全部證據都是新證據,應當拿來進行質證。
審判長毫不理睬我的發言內容,宣布舉證完畢,現在開始法庭辯論。我的天,王登朝一審被判刑十四年半,數罪並罰合併執行十四年,在這二審法庭上竟然不需要舉出王登朝有罪的一個證據,竟然不需要王登朝對任何證據親眼過目,進行質證。這深圳中院的法庭還可能是講理的地方嗎?深圳中院明顯只想盡快黑辦了王登朝了事!我再呆下去毫無意義,我走了,由王登朝更換辯護人,依法可以中止庭審,延期開庭,為王登朝案重新依法進行舉證質證換來機會。誰知道我走了,法庭審判照樣進行。
我憤然離開法庭,出了深圳中院的大門,一個暗探模樣的人看我情緒激動,問我開完庭了嗎,怎麼出來了。我照實回答:還沒有開完庭。一個判了十四年的案子,竟然法庭上一個有罪的證據都不舉,十二本卷啊,我還在那裡幹什麼!
後來聽說,我走了之後,王登朝講了他之所以被構陷入獄的起因,就是他準備在蓮花山公園舉行三千人的紀念孫中山大會,而失去人身自由的。審判長宣布法庭審理結束,改期宣判。
後來我還聽說,那天中午12點,深圳中院外圍執勤的特警集合,準備走了,又得知庭審還沒有結束才散了的。一場兒戲啊,想在兩個小時之內表演結束。
我離開深圳市中級法院幾天了,我的心還在隱隱作痛。
我心痛深圳中院的法官不知法。法官們不知道至少開庭前三天要依法傳喚王登朝;
我心痛深圳中院的法官知法犯法,在王登朝及其辯護律師提供的法律依據面前一意孤行,審判長當了兩回檢察長、當了一回法院院長,過足了官癮;
我心痛深圳中院的法官對法律的蔑視態度,堅持違法到底。刑訴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四條進一步規定:「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的,合議庭應當准許。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後,沒有辯護人的,應當宣布休庭;仍有辯護人的,庭審可以繼續進行。」這些相關條款的內容,審判長是知道的。如果不知道,在李金星律師退庭之後,他怎麼會說王登朝還有辯護人,宣布庭審繼續進行。當我也辭去委託,王登朝要求另外聘請辯護律師的時候,審判長視明文規定為無物,仍然要把庭開下去。
我心痛中共十八大高喊的依法治國的口號,到了國家改革開放的窗口深圳竟然無人理會。難怪王登朝要準備在2012年3月10,在深圳蓮花山公園召開紀念孫中山,呼喚民主,宣揚「全民免費醫療」、「全民享受社保」、「全民平等養老」的民生口號,組織三千人的大規模集會哦。
我心痛王登朝的妻子李艷婷,她那麼一心指望著北京律師能替夫申冤,卻眼睜睜地看見辯護律師被恣意妄為的法官接連逼走,連想進深圳中院旁聽的權利都是她抱著孩子哭啊鬧啊才爭取來的。李艷婷是哭著走進去,暈死了抬出來的啊。
我心痛和諧盛世卻沒有說理的地方,導致民怨堆積,我擔心一朝潰堤,水漫金山。
我記下我在深圳市中級法院的痛苦經歷,一抒胸臆。
北京市新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靜林
2013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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