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腐盛行 中國八種財富外逃
據中國社科院的調研資料披露:從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以來,中國外逃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部和國家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高層管理人員,以及駐外中資機構外逃、失蹤黨政官員人數目高達16000至18000人,攜帶款項達8000億元人民幣。近年,由官方媒體曝光的腐敗分子外逃或將資金轉移境外的典型個案不勝枚舉。這些犯罪嫌疑人潛逃境外的目的地主要集中於北美、澳大利亞、東南亞一些地區。
具體來說,涉案金額相對小、身份級別相對低的,大多就近逃到中國周邊國家,如泰國、緬甸、馬來西亞、蒙古、俄羅斯等;案值大、身份高的腐敗分子大多逃往西方發達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荷蘭等;一些無法得到直接去西方發達國家證件的,先龜縮在非洲、拉美、東歐的小國,伺機過渡;有相當多的外逃者通過香港中轉,利用香港世界航空中心的區位以及港人前往原英聯邦所屬國家可以實行「落地簽證」的便利,再逃到其他國家。
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央行)網站首次刊發《中國腐敗分子向境外轉移資產的途徑及監測方法研究》報告分析——中國外逃的腐敗分子是怎樣把巨額財產轉移到境外?中國央行反洗錢部門一直在進行深入研究。2011年6月14日,央行網站刊發名為《我國腐敗分子向境外轉移資產的途徑及監測方法研究》的報告精簡版本。該報告由央行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課題組完成,完成時間約為2008年6月。
報告整體分析指出,中國黨政官員因經濟犯罪外逃,始於上世紀80年代末。近年來外逃的腐敗分子及其轉移至境外的資金究竟有多少,至今還沒有一組確切公認的數字,只能根據各方報導勾畫出大體狀況。報告指出,中國人民銀行在監測思路上以「獲取非法資產」和「向境外轉移資產」階段為監測重點,依托並充分利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資料庫,加強對重點地區、敏感行業、特定人群和特定消費方式的監測,同時將自主分析和協查分析相結合。報告建議相關部門應建立合作安排或工作機制實現信息共享,建立反腐敗機構互派特派員制度,海關建立反洗錢相關數據查詢、通報機制,建立與國外情報機構的交流等方式,完成反洗錢監測任務。
中國央行分析報告解讀稱,中國貪官向境外轉移資產主要有八種方式:
1)用現金走私來轉移。主要是通過腐敗分子本人夾帶在行李中直接攜帶出境,這種方式較為簡單,普遍,費用低廉價,但同時可走私的數額非常有限,風險也比較大;此外腐敗分子通過某些代理機構(主要是地下錢莊)利用一些專門跑腿的「水客」以「螞蟻搬家」、少量多次的方式肩扛手提地在邊境口岸(主要是深圳與香港、珠海與澳門海關)來回走私現金,偷運過境後再以貨幣兌換點名義存入銀行戶頭。這種方式雖然手續比較麻煩而且還要交給地下錢莊一定的費用,但風險較小,很難追查。
2)替代性匯款體繫在中國主要表現為以非法買賣外匯、跨境匯兌為主要業務的地下錢莊。以人民幣和外幣的匯兌為例:其人民幣與外匯的兌換和匯付以間接的方式進行,而不以直接匯兌的運作手法完成,人民幣不必流出境外,外匯也不必流入境內,各自分別對應循環。利用此種交易方式跨境轉移資產的主體較為複雜,除了腐敗分子和國企高管,還有某些企業為了避稅逃稅和享受外商投資優惠待遇而進行跨境轉移其灰色資金,以及走私、販毒等犯罪份子和恐怖份子以此轉移其黑錢等等。
3)利用經常項目下的交易形式向境外轉移資產。此種形式大致有五類:進口預付貨款,出口延期收匯;偽造佣金及其他服務貿易項目對外付款;通過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實現向境外轉移資產的目的;利用假的進口合同騙取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外匯匯出境外;少報出口,多報進口。
4)利用投資形式向境外轉移資產。此類資金轉移的特點是資金向境外轉移在形式上基本合法,通常以企業正常海外投資的形式轉往國外。資金性質的改變發生在境外,在境外被腐敗分子非法佔有或挪作他用。採用此種手法轉移資金的多為大型企業高管人員或某項具體業務的負責人員。
5)利用信用卡工具向境外轉移資產。腐敗分子或其特定關係人通過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額消費或提現來實現資金向境外轉移。目前我國對此類經常項下的個人支付沒有嚴格的外匯管制或限制。而對於各發卡機構來說,只要持卡人單次消費或提現是在信用額度內且按時還款即可,並不做累計消費或提現的限制。這就為腐敗分子利用信用卡進行資金境外轉移提供了可乘之機。
6)利用離岸金融中心向境外轉移資產。這些人多為上市公司或國有企業的高管人員,主要採用以下步驟:第一,轉移企業資產。企業管理層與境外公司通過「高進低出」或者「應收賬款」等方式,將國內企業的資產掏空。第二步,銷毀證據,漂白身份。
7)海外直接收受。腐敗分子並不從國內向境外轉移資金,而是在境外直接完成貪污、受賄等過程。例如,發案單位在國外進行採購時,有實際控制權的腐敗分子可以通過暗箱操作得到巨額回扣。這些回扣不轉到中國,而是直接存入腐敗分子在境外銀行的賬戶,或轉換成境外的房屋等不動產。更隱蔽的做法是不涉及現金,而以安排子女留學等方式作為交易。
8)通過在境外的特定關係人轉移資金。此類參與轉移資金的特定關係人在他國均已取得合法身份,或者是留學,或者是他國居民或公民。境內的腐敗分子一方面可以通過其特定關係人以合法手續攜帶或匯出資金;另一方面,這些特定關係人利用其國外身份在當地註冊企業後,以投資形式在中國開設機構,然後以關聯交易等形式轉移資產。
到2011年初,中國「改革開放」30多年,但中國貪官外逃,基本上還是難治之症,特別是對一些黨政高官基本上更是一種無奈之舉。最為經典的是、以原中共雲南省省委書記、原國家電力公司總經理高嚴為例,2002年10月案發,至今近10年過去,但高嚴依然是活、還是死,活不見人、死不見屍,沒有任何人能將這個高嚴說清楚、給一個當然的國家說法。前中國國家部長級的「原國電」掌門人高嚴——原中國國家原電力公司,不管是從資產還是員工上來講,都遠遠大於一個中型國家一般,據當年世界銀行《2004年世界發展報告》數據顯示,原中國國家電力公司2001年營業總收入為48374.5百萬美元,排名美國《財富》2002年「全球最大500家公司排行榜」第60位,是中國國家當年上榜的第一企業,其英縮寫為「STATE POWER」),但中國貪官外逃,給中國造成重大損失。
2002年9月,高嚴在「原國電」掌門人任上「神秘失蹤」。資料顯示,一個月後,有關高嚴失蹤的傳聞開始見諸報端,稱其潛逃至澳大利亞。但高嚴之後,又有高銘(高嚴之弟),1954年1月6日生,1999年移民加拿大溫哥華;陳興銘(曾是高嚴屬下),1949年11月25日生,國家電力公司財務公司總裁,吉林人,已移居洛杉磯;王媛(高嚴兒媳),已移居加拿大多倫多。高嚴案,涉及近100人外逃海外,給中國國家造成不計其數的國家財富損失。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