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是司法(古代為典獄)鼻祖皋陶的故地,又是鐵面無私、斷案如神的廉吏包拯的家鄉。皋陶協助舜帝、禹帝制典章、疏民思、規行止、管理社會;而包拯察民怨、不慫惡、不枉善、禁殺無辜,他們已成中華民族官、民景仰的賢聖。這樣一個承載著深厚「法治文化」的地方,卻在門戶開放、東西風勁吹、現代文明與傳統文化相融的新時期,出現「興邦」這樣的冤、錯案,居然要將一個一心扑在事業上、在行將被處死時,還想的是共同投資創業的投資人——優秀的民營企業家、「傑出徽商」吳尚澧送上斷頭臺!悲壯!慘痛!沈重!沉思!疑惑!
吳尚澧真的犯了「集資詐騙」罪嗎?用法律殺人,要有法律的根據,古往今來概莫能外。那麼要殺吳尚澧的根據在哪裡?我們姑且不去道說「集資詐騙」罪名立法的合理性,僅就此罪主要特徵——詐騙和非法佔有,來看看吳尚澧在哪裡觸犯了這一「天條禁律」?
興邦案自2008年12月15日,由安徽司法採取突然襲擊手法,公開製造出來。到2011年3月22日第一次開庭公審,長達2年3個月,期間安徽公安、檢察幾乎全省總動員,細緻、周密、全面地偵察、蒐集大量所謂正據,宣傳說達二百多斤(見新安晚報、安慶晚報、安徽商情報等等2011年3月23--24的報導),公訴人也大言不慚地說:材料很多,我們選擇了其中關鍵材料提起公訴,就有一百六十多大檔案袋。在長達九天的一審中,公訴人亮證就花掉三天半時間,正如陳有西律師團辯護詞所說的那樣「過篩子一樣查過」。結果卻查出一個主觀上沒有貪佔意圖,十年只領取30萬薪籌、一年只3萬元薪水、克己奉公、不貪不佔的優秀民營企業家來。公安機關自己就為吳尚澧正了名,怎麼還不放過他,還要殺他?
談到「詐騙」這一貶義詞,《辭海》給出的定義是:詐騙--訛詐騙取。而訛詐--假借某種理由向人強行索取財物;騙取--用欺詐的手段取得。而欺詐--用狡詐的手段騙人,而狡詐--狡猾奸詐。不言而喻,安徽司法加在吳尚澧頭上的就是:用「狡猾奸詐」手段,假借「投資興業」理由,向投資人「強行索取」資金。加上37個億數字之大(官方一面之詞)這可是殺頭之罪呀!然而,被「詐騙」的數萬「受害者——投資人」不僅不恨吳尚澧,反而自發出錢請律師為其伸冤,一審之後,更是從全國自發上訪不斷,何也?因為吳尚澧沒有貪慾,更沒有詐騙。這從興邦案一審就能得到答案:「……然而,卻適得其反,幾天來的舉證卻使壓抑的投資人,心裏開始有些釋然。「啊!不過如此。」為什麼?因為這些如山材料是在向人們和盤托出了一個真實的「興邦公司」和真實的「吳尚澧」!這些材料充分證明了:
1.「興邦公司」是個真實合理合法得到政府肯定並支持的民營企業。
2.公司內部管理是在不斷發展和完善中走向正規化、規範化。
3.材料的絕大部分顯示的是市場經濟中一個民營企業在特定的歷史環境下的商業行為,不是犯罪行為。
4.詐騙是為了佔有,佔有的最大表徵是將集資款轉入私人腰包,進而揮霍、或轉款逃跑等,無一筆材料顯示這方面行為;相反卻證明了吳尚澧十年來除工資外,無什麼非法所得,大部分工資未拿全,很多時獎勵未兌現,對此聽眾很受感動。
5.像買股票一樣是買那個公司的發展預期,投資興邦也是看好他的發展前景,這一點從公訴材料看得很清楚,公司高管們對公司未來充滿信心,幾乎都向公司投了大量資金,有的在被查封前幾天還在向公司投入資金,這能說有「犯罪故意」嗎?。
6.項目實實在在,有專項負責人,有運作規劃、詳細管理,實施過程,進度情況等。
7.財務管理在民營企業裡算是比較好的,總公司設有財務中心,配備財務總監,從總部到各分項目、分公司會計出納一應俱全。
8.控方從經營虧損上推斷為「騙子公司」(後面28日控方公開宣稱他們使用推理定罪是合理的司法手段),把廣告宣傳、網路建設、危機處理、獎勵設立等等統統說成是「揮霍」行為,更有甚者竟把對2008年5月汶川的地震捐助、支援貧困學子等社會公益慈善事業,也定為揮霍行為,當時庭審時就引起一片嘩然。」(摘自《「興邦案」亳州公審大會映像記》)
一個被政府扶持、始終在陽光下運行、由民間資本養育的優秀企業,一個克己奉公、不貪不佔的優秀民營企業家,為何非要置他於死地不可?這種枉殺無辜、整死企業行為何能服眾?一片有著厚重「法治文化」的熱土上何能出現如此糊塗的冤案?我們呼喚和期盼新時代的「包拯」們,為「興邦」平冤!
2013.3.18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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