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政富性醜聞一案自去年公開以來,國民就長期表示了興趣,大家希望自己的公民權利能夠得到尊重,並用手中的公民權利來監督黨和政府在現實中的權力應用。儘管我們現在的國民在普通的時候很難有機會行使自己手中的公民權利,很難去監督黨和政府的各級官員,但當有官員利用手中的權力揮霍時,濫用權力在長期的積累之後就必定有很多很多的「腐敗事實」,在這個時候,國民就可以發揮了。薄熙來、王立軍、雷政富、劉志軍、黃勝.....等等官僚人員,他們無一不是符合該規則。
大批人出現腐敗,顯然是因為制度造就出來的。如果沒有制度給予他們權力便利,如果國民可以用手中的選票來監督官員,如果各級政府的官員權力存在相互制衡,那麼,我們現在的腐敗案件肯定是要下降很多很多,國民也不會像現在這樣如此痛恨貪官污吏,官員也不會像現在這樣過著「傲慢與遷就」(傲慢是在沒有發生事件時,遷就是指東窗事發後的「過街老鼠」式的遷就和低頭)的矛盾生活。
雷政富無疑是屬於雙重性的角色人。在他沒有被國民揭發之前,他是多麼地英雄事業,霸氣十足,對著採訪的媒體說話時依舊不改變權力的傲慢,甚至強勢壓人。然而,當證據不斷地朝著不利於他的時候,他的軟肋也就一覽無餘,過去的那種囂張氣焰瞬間消失。
被曝性醜聞且未受法律懲處制裁的前區委書記雷政富(看中國配圖)
為什麼我們的書記成為了官員的領導,而憲法卻沒有賦予他們權力的行使?這個問題,確實值得我們尊重憲法,強調「法治」的人們去深思的。當然,在事實面前,我們考慮完「應然」上的不合理之後,還得面對既定事實。也就是說,我們沒有辦法不接受雷政富是官員這個事實。
既然雷政富是官員,那麼官員就應該有官員的法律來約束其行政權力。如果他嚴格依照法律授予的權力去辦事,沒有出現任何意外,我們肯定是會說這個官員是好的;如果他利用手中的權力去亂用,並給民眾造成了傷害,我們肯定是要追究他的責任的。
但是,我們此次在看到雷政富一案時,卻出現了「新創意」。在這裡,雷政富是腐敗分子,他利用手中的權力去腐敗,去好色,去分配資源給承包商。可是,事件發生以後,官方首先想到的,好像不是如何去懲治腐敗,如何去從根源上解決類似的問題,卻首先拿百姓來祭旗,對一位女子進行審判。事實上,對於美女趙紅霞的角色,我們多數人肯定是認同她只是遵循了當下社會的政治「潛規則」,把自己尋租出去,然後為了自己和自己所在的企業創造更多的財富。雷政富呢?他也是一個尋租人,只是他利用的是手中的權力去尋「性財富」。
按照這樣的規則來說,目前所謂的敲詐「500萬」或「300萬」就根本不予成立。比如,這500萬或300萬是屬於雷政富的個人資產嗎?如果是屬於雷政富的,那麼法院又將如何界定500萬是雷政富用權力尋租「性財富」開銷,還是妥協出讓承建利益給該公司?如果是官方的財產,那麼趙紅霞及其所在的公司為了「500萬」或「300萬」的利益去主動誘導雷政富,那也應該是雷政富犯罪在前,而且界定「敲詐勒索罪」也並不是簡單的事情——至少目前沒有先例,沒有見到公民個人敢或能夠去「敲詐勒索」政府的財產。
現在,按照「環球時報」的口徑,明確地劃分為2個案件,並分別進行審判。如此次「環球時報」所說:「趙紅霞等人涉嫌敲詐勒索同雷政富涉嫌貪腐是不同的兩個案件,它們的分別偵辦、審理都是依照法律必須發生的。......在趙紅霞等人敲詐勒索雷政富這件事上,前者就是加害方,後者就是被害方,這同後者是否存在貪腐沒有關係。」如果按照現在這樣的官方說法,那麼過去的成克傑、胡長清、陳良宇等等高官的腐敗案件,都應該重新審理,並且都必須把「情人或情婦」導致出來的經濟犯罪特別拿出來審理,看看是否存在著像雷政富案件一樣的「敲詐勒索」問題。
如果官員不能把過去30多年的眾多腐敗案件重新審理,那麼根據經驗,目前環球時報所說的「是不同的兩個案件」就根本不符合司法經驗和司法習慣。
同時,在這次的環球時報辯護中,我們也看到了環球時報的「中國法治精神」之說。這種打著「法治旗號」去到處打人的做法,應該反映了環球時報及其幕後人的不懂「法治」。
我們現在根本不是「法治社會」,官方所謂的「依法辦事」也談不上法治精神。法治的第一要務,就是憲政,也是「限政」,就是要限制政府的行政權力濫用現象。但是,我們從來沒有看到「限政」,怎麼會有「法治」呢??
因此,從根本上說,環球時報此次為雷政富辯護的文章,既不能給司法公正帶來「正能量」,也不能給國民帶來理解和支持。恰恰相反,國民通過環球時報的辯護,看到的是為權力的辯解,是為腐敗人開脫責任,是法律修理普通國民的「第一判例」。如果這一次對趙紅霞審判通過後,今後就會有更多的「趙紅霞第二、第三」出現,而腐敗官員們的權力濫用卻始終無法遏制住,甚至會助長官員的腐敗。
如此說來,環球時報的「精彩」辯護,它將開創新的「腐敗」精神,是完全具有「與時俱進」的表現。如此歇斯底里,不知道這樣開創新司法判例究竟想要什麼的結果?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
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