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3年11月14日訊】廣東一官員在澳洲訪問期間因涉嫌強姦罪被當地警方逮捕,目前仍在當地法庭上爭取保釋回國,該事件經當地媒體報導後引發中國網民持續熱議。法律人士稱,一旦案件坐實,無論在國外受審,還是引渡回國,都難逃法律制裁。
事件
澳媒稱官員海外涉強姦案
據墨爾本媒體報導,中譯名為「Jingsong Song」的中國官員在澳洲訪問期間,被控強姦1名為其代表團進行導遊服務的女大學生。
現年43歲的JingsongSong是中國廣東一城市規劃機構的負責人。今年8月,他在新南威爾士州被捕並引渡至維多利亞州的墨爾本,至今每天都必須向當地警方報到。
Song在接受了包括上交護照、不得離開澳大利亞等條件後獲得保釋,然而能否回國尚是未知數。當地時間上週四,他在墨爾本治安法庭出庭聆訊,申請變更保釋條件,以便自己可以回到中國。他提出的條件包括每天向廣州當地警方報到,每月返回維多利亞州一次。
親友供370萬申請保釋回國
治安法官表示,Song還準備了50萬澳元(約合人民幣285萬元)的保釋金,他的兩位朋友還提供了額外的15萬澳元(約合人民幣85.6萬元)的保釋金。但墨爾本警方對這個保釋條件表示反對,理由是擔心Song歸國後便不會再回到澳大利亞。
Song的妻子和一名同事專程飛往墨爾本,其妻表示自己即將接受一個手術,需要丈夫回家照顧。此外,兩人5歲的女兒也有健康問題。「如果丈夫不回澳受審的話,那50萬澳元的保釋金就會打水漂,而那是他們一家人畢生的積蓄。」Song的妻子說。為了增強保釋申請說服力,Song的辯護律師稱,Song之前並無案底、品格良好。
目前Song的保釋聆訊被延至當地時間下週,屆時Song的另一位朋友,一位已婚且有3個子女的澳洲居民,將會出庭為他作證。
調查
當事人身份坐實
《時代報》報導刊發後,大量網友猜測報導中的涉案者就是廣東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副院長宋勁松。據報導此案的《時代報》記者斯蒂夫·布徹表示,目前中國公開報導出現的宋勁松照片與法庭上出現的涉案男子頗為相似。
斯蒂夫·布徹通過郵件透露稱,Song涉嫌的案件發生於8月17日至18日,目前Song的保釋聆訊被延至當地時間下週。宋勁松本人的電話尚不能接通。廣東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是廣東省建設廳直屬處級事業單位,宋本人為副處級幹部。在廣東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的官網上,宋勁松最後一次出現在報導中是今年8月2日,他在深圳出席了一個學術沙龍。
廣東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相關負責人12日表示,涉案者確係該院副院長宋勁松。
院方稱是因私出國
不過,該名負責人表示,宋是用因私出國護照赴澳大利亞,行程並非由院方安排。至於為何成為《時代報》提及的「代表團成員」,該負責人稱也不清楚。
「院方也是在看到外媒相關報導後才發現此事。」這名負責人說,目前院方正在等待相關法律程序的處理結果。
據公開資料顯示,去年10月21日,宋勁松曾以廣東省政協委員的身份出席北大深圳研究生院城市規劃與設計學院主辦的學術論壇,並被聘為客座教授。今年1月通過的十一屆廣東省政協委員名單中,宋勁松位列科學技術界的71位委員之中。
不少網友表示,作為一名政府官員,「真可謂丟人都丟到國外去了」,而其因私出國竟然長達3個月,明顯超過國外逗留期限,主管部門竟稱不知情,令人不可思議。
律師說法
國外受審或面臨終身監禁
記者採訪瞭解到,宋勁松在墨爾本被指控的罪名為「指姦」。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的法律規定,強姦(包括指姦)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但法律人士卻認為,根據我國刑法,這一行為卻不構成強姦罪,所涉罪名為「強制猥褻婦女罪」。我國刑法第237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人士表示,根據200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大利亞引渡條約》的相關規定,若宋勁松放棄保釋金回國後滯留中國,不回澳大利亞受審,澳大利亞司法部門可能向中國提出引渡請求。
引渡回國仍可以追究刑責
「根據條約規定,雙方均有權拒絕引渡本國國民。若澳大利亞司法部請求中國外交部引渡宋勁松,而中國以國籍為由拒絕引渡,則中國應當將該案件提交本國主管機關以便根據中國國內法提起刑事訴訟。而澳大利亞應當向中國提供與該案件有關的文件和證據。」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周玉忠表示。
實際上,根據我國刑法第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中國刑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我國刑法第10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
「若宋勁松棄保或被墨爾本法院判處罪名成立,中國法院仍然可以強制猥褻婦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周玉忠表示,畢竟兩國法律量刑不同,宋若被引渡回國,爭取減輕處罰也是「權宜之計」。
有專家表示,此事經媒體發酵後已關係中國司法形象和中國外交事宜,宋即使被引渡回國,依然會遭到黨紀國法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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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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