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家何以移民海外?

【看中國2013年12月25日訊】中國企業家群體中已然出現了一個有趣的現象:為求海外上市,越來越多的民企老闆放棄國內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榮譽,爭相把國籍改到了同一個島國——聖基茨和尼維斯聯邦。

這其中隱含著民企老闆尋求上市融資、為求企業發展的無奈。此前,中國民營企業普遍採用紅籌模式赴海外上市融資,是因為這一路徑不用政府審批。2006年,商務部與其他5部委聯合出臺了《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俗稱「十號文」)。其中規定,紅籌上市模式中企業和個人前往境外設立公司必須到商務部報批。這是一個讓守法企業不知所措,對違規企業形同虛設的政策。一方面,它為所有尋求海外上市的民企設置了一堵「玻璃牆」,明明有路可走,卻沒有任何一家企業能走得通。另一方面,大量企業不經審批、強冒違規風險海外上市,這一法規卻從未追究、處罰過任何一家公司。

值得玩味的是,在內地既不審批也不執行的「十號文」反而是香港政府在照章辦事。如果中國企業赴香港上市違反了中國法律法規,企業就會被香港聯交所否決。

由於這一政策只管國人、不管外國人,加之聖基茨和尼維斯聯邦只需少量資金就可實現移民,導致大量中國企業家為求海外上市扎堆向這個島國移民。

在絕大多數國家中,任何一傢俬營企業到其他國家上市,本國政府都無權干預,更用不著審批。因為每個人都有權在任何一個地方以任何形式處置私人資產。民企海外上市,說白了就是老闆把私人財產以股權的形式賣給外國投資者,又與政府何干呢?

原本,海外上市在國內用不著政府審批,可「十號文」出臺後,民企就要面對多出的4個部門8項審批。

行政之手伸到本不應觸及的領域往往就會誘發部門或者個人從中尋租,滋生腐敗。2008年,「十號文」的起草人之一、商務部條法司巡視員郭京毅與多名官員同時被批捕。有知情者曝出,郭的落馬正與「十號文」有著直接的關聯,他利用法律政策中的模糊地帶,把解釋法律的義務轉化為權力尋租。最終郭京毅被查出受賄845萬元。

政策制定環節的腐敗是行政源頭的腐敗,危害程度更大,大到可以迫使許多的民營企業家非移民不可。

「十號文」能順利出臺、七年始終攔在中國企業海外上市路上、未能絲毫撼動,這說明政府政策的出臺與執行有著巨大漏洞。在「十號文」中,我們看到了商務部、國資委、稅務總局、外匯管理局、工商局和證監會的身影,卻唯獨缺失了被監管方的意見,缺少了來自企業的有效制衡,這樣的政策往往缺少可操作性。「十號文」規定,商務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只在一年內有效。一位輔導上市的中介機構負責人卻表示,常規來說,從私募到上市成功至少要一年半時間。企業何時IPO應是市場說了算,主動權不在企業手中。即使「十號文」走得通,企業也會因政府強行干預而揹負政策和市場的雙重風險。

「十號文」出臺八年來,不斷有來自企業、行業甚至外國政要提出異議,但相關部門始終不為所動。這暴露出政策出臺後缺乏聽取民意、及時修補的常規機制,也為權力長久尋租提供了可能。

最終,它造成了一個多輸結局。企業增加了時間成本、資金成本和市場風險;企業老闆被迫移民使政府喪失了監管的權力;社會孕育了企業,企業卻把資產轉移到他國,得不到稅收上的反哺。

眼下,中國股市正在從審批制向註冊制過渡。一個為求上市而正在辦理移民的企業家呼籲,希望政府部門能及時對「十號文」內容以及執行進行調整,為企業開闢通暢、合法的海外上市路徑。更為重要的是,在即將開展的新一輪行政體制改革中,政府應該約束有形之手,通過建立完善監督、制衡和糾錯機制,從根本上杜絕腐敗,避免類似一紙文件逼走眾多企業家的現象再次發生。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本文留言

近期讀者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