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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有個縣令,因公事要出差去蘇州。臨行前,他到甘泉李公府上告別,並當面拜託李公說:「如果本縣有驗屍的事,希望您代辦。」李某恭敬的答應了。
但是,李公聽說縣令沒走多遠,當天夜裡三更後,又搬著行李回到了衙門。李公不理解到底發生了什麼事,經打聽,原來江都縣發生了一起人命案,有位姓汪的商人,家中兩個奴才發生口角,其中一個奴才上吊自盡了。汪某是位富商,縣令認為這是難得的斂財機會,就下令把屍體停放在大廳裡,故意拖延不去驗屍,待屍體發臭,縣令說得給三千兩銀子才辦事,汪某馬上如數獻上銀子,縣令才開始去驗屍。到了現場檢查屍體時,縣令又威脅汪某,說因為死因可疑須嚴加追究,結果又敲詐了四千兩銀子,才肯把案子了結。
李公後來見到縣令,指責他做得太過分了。縣令卻說:「我也是不得已啊,我想為小兒子捐一個知縣官,得需要用錢,所以才這麼做。現在從汪某那裡得來的七千兩銀子已派人送往京師,我家裡可是一兩也沒留下呀!」
不久,縣令的兒子果然被選為甘肅某縣的縣令,後來又升為河州知州。乾隆四十七年,這位知州因謊報災情、貪污救濟款被查處,判處死刑;知縣的兩個孫子,也被充軍發配到邊疆;所有的家產被全部沒收充公;縣令得了心臟病,背上又生了個毒瘡,死去了。
——事據《子不語》「江都某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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