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4年10月29日訊】香港人通過遊行示威爭取民主二三十年,卻似乎從未聽人問過:「遊行示威」和「爭取民主」有什麼因果關係。我們都知道,我們是通過「遊行示威」來表達我們的政治訴求,前者可能會也可能不會促成民主改革(因為有無數原因使得改革出現)。但我們不會說,遊行示威之所以可以做或值得做,是因為我們知道它和民主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今天,香港人通過佔領街道的方式爭取民主,卻有人問:「佔領街道」和「爭取民主」有什麼因果關係?當然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我們只是通過「佔領街道」這個公民不服從的方式來表達政治訴求,施加壓力,從而尋求民主改革。如果我們發覺這個方式不好,當然可以考慮其他方式。也就是說,「佔領街道」本身是否合理及是否有效的方法達到目的,皆可爭論,但和因果不因果沒有關係。
公民抗命可以是直接違反它所要抗議的法律,此稱之為直接公民抗命(direct civil disobedience),也可以通過間接的違反其他法律的方式來進行,例如首次提出「公民抗命」這一概念的梭羅(Thoreau)便是因為反對奴隸制而拒交人頭稅因而入獄。又例如綠色和平的許多環保反核行動,也是通過故意堵塞交通的方式來進行。這些都是間接的公民抗命。也就是說,直接或間接,根本不是定義公民抗命的構成條件,和什麼「因果關係」無關,也和它能否得到市民支持及最後能否成功沒有任何必然關係。
我想,大家關心的問題,實際上是:一,佔領街道這種方式,當影響到其他市民的利益時,真的有足夠強的道德理由來為之辯護嗎?二,即使道德上可以站得住腳,它又真的能夠有效促使中國政府作出改變嗎?這兩個問題都重要,前者關乎目的,後者關乎手段,的確是我們必須認真思考和回應的。
反對佔領的市民和商戶,經常會說:佔領街道損害了他們的經濟利益,所以不應該。這意味著:他們並不反對民主是屬於所有人的好東西,只不過在爭取民主的過程損害了他們的經濟利益。既然如此,只要有合理的經濟賠償就問題不大。
誰來賠呢?當然應該由全香港支持民主的廣大市民來共同承擔,而不應該只由金鐘和旺角的市民來負擔。而最直接簡單的方法,是由政府代納稅人來支付(又或減免這些商戶的稅務),卻不應由抗爭者來賠償(因為抗爭者不是為了一己私利而抗爭,而是為了社群的共同利益)。更甚者,由於抗爭者已經要為爭取民主付出極大代價(包括可能失去人身自由),全港支持民主的市民也是有責任共同分擔這部分代價的。這點十分重要,因為只有這樣,站在最前的人,才不會最後陷入孤軍作戰的境地。
補充:
謝謝各位的意見。我試試回應。我當然知道現實上政府不會這樣做,我旨在思考理念上是否說得通。
讓我們先假定以下是事實:有商戶及市民因為這次佔領運動而導致經濟損失。
那麼問題是:誰需要為這些損失負責?一般的答案有兩個:1. 沒人需要負責;2. 佔領者需要負責;第一種回應似乎說服力不強,因為這等於要這些受影響的商戶承擔所有損失,而他們是無辜的。第二種回應,卻又將所有責任放在佔領者身上。我嘗試提出第三種可能:既然這次運動是為香港所有人爭民主,所以應該由所有支持民主的人來共同承擔這些損失。原則上,如果有較政府更好的團體來做,的確不需要由政府來做。但由政府做有一些好處,例如避免free-riding,體現一種共同承擔的精神等。
但這個建議,會面對上面的朋友提出的兩種質疑:1. 不支持民主的人,為何有責任?2. 支持民主卻不支持佔領的人,為何有責任?因此,最為合理的結論,應是:只有支持佔領的市民,才有共同承擔的責任。
我暫時同意這個結論。但對於以上兩種質疑的朋友,是否就真的完全沒有責任呢?未必。例如即使是藍絲帶的朋友,又或政府官員,許多聲稱自己也是追求民主的。(如果大家對於民主有不同理解,可以討論下去。但分歧不見得會很大。)因此,一旦追求民主成功,大家都是受益人。既如此,負擔一部分成本也是合理的。
至於第二種質疑,我們可以說:既然爭取民主是我們的共同目標,但前路艱難,我們因此要嘗試不同方法。佔領這個方法未必最有效,但我們可以同意一個更高序的公平原則:在爭取民主的道路上,我們願意共同承擔爭取的代價,無論是今次還是下一次,這裡面不僅有公平,還有一種團結(solidarity)的精神。這裡也可加多一個考慮:參與佔領的人,其實較不參與的人,付出的代價已大得多,包括時間體力精神等等。就此而言,不參與的人負擔的其實已經相對地少了。
最後,仍然有一類人堅持說:說了那麼多,我就是不支持民主,為什麼我有責任?我想還有一類理由:既然香港的基本制度是由基本法規範,而基本法寫明香港要走向民主,作為公民其實是有一個政治義務去使得民主落實於制度之中。所以,現在有其他公民在窮盡其他方法後選擇用公民抗命方式爭取,大家是有一個隱性的共同承擔的義務的(tacit obligation)。
也許仍然不夠強,先拋出來,供大家討論。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
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