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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成:中共法院「正義」排在第幾位?(圖)

 2015-08-12 11:41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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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最高法院(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5年08月12日訊】設想一下你生活在這樣一個國度:一批由某個政治組織控制的人抓捕你,將你帶到一個沒有「外人」的地方審訊你、收集整理你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接著同屬這個政治組織的另一批人起訴你,然後,還是這個政治組織的一批人審判你,宣布你在監獄中要關多久、或者是否判處死刑。這聽起來有點像驚恐小說場景。當然,我相信你立刻就會想到,它不是小說。怪異的是,許多的確生活在這樣一個國度的人,對此似乎已習慣了或者麻木了。

至少有幾個人沒有麻木。2015年7月23日,唐荊林、袁新亭、王清營案在廣州中級法院開庭,他們的辯護律師葛永喜等要求法官說明自己是否共產黨員,如果是則應迴避。這樣的要求是前所未有的,法官多次重錘試圖打斷律師的相關發言,駁回了迴避申請。該案在2015年6月19日首次開庭時,律師也提出了相同要求。

被稱為「廣州三君子」的唐荊林、袁新亭、王清營,因印製傳播過國外學者的《從獨裁到民主》等著作、主張非暴力不合作被控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律師提出作為共產黨員的法官應該迴避,理由在於國家政權是共產黨所執掌的,共產黨員擔任法官會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

那麼,中國法官是按什麼程序任命的?共產黨員身份是否擔任法官的必要條件?法院有某個政黨控制是否正當?接下來我就簡略地討論一下這些問題。

法院院長的任命

首先說各級法院最高領導人職位即院長。他們同時是所在法院共產黨黨組書記,因此必須是共產黨員。根據憲法和人大組織法、法院組織法、法官法等法律,各級法院院長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然而,這只是一個法外任命程序結束之後旅行履行表面批准手續、使之合法化的微不足道的環節。那個法外程序,就是著名的黨管幹部原則。它不見之於任何法律,但卻適用於人大、政府、法院、檢察院、大專院校等組織機構所有重要的領導職務。

之所以不寫在法律中,原因也不難找到。即使不考慮它與民主原則的明顯衝突,在技術上也無法寫到法律上。如果寫在法律中,表面的選舉環節就顯然是多餘的了,關於選舉的條文就沒法寫下去了。可是,這個不便於先在法律中的「原則」,在實際運作中卻被當成理所當然「正確」的東西而予以宣揚、堅持。

那麼,各級共產黨組織是如何劃分幹部管理許可權的呢?目前的做法是「下管一級」。中央決定副部、副省級以上幹部的任免,省委會決定副廳級以上幹部的任命,依次此類推。就法院系統而言,最高法院院長屬於副總理級,省級法院院長是副部級,他們的任免由共產黨中央決定;中級法院、縣級法院院長的任免分別由共產黨省委會、地市委員會決定。

在具體操作上,縣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對同級法院院長人選有推薦、建議權。它們在推薦、建議人選時,需要徵求上級法院的意見,如果雙方有不同意見,則由上級黨委裁決。各級黨委都設有組織部,負責包括法院幹部在內的所有幹部的考察。

在黨內的任命程序完成之後,同級黨委向本級人大提名,人大會議主席團將已經決定的人選提交代表們「選舉」。例如,現任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就是由習近平以信函形式正式提名後,全國人大會議主席團再「依法提名」、由全國人大「選舉」出來的。

其他法官的任命

依照法律,各級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本級法院院長向同級人大常委會提名、由同級人大常委會會任命。當然,在這裡起作用的依然是「黨管幹部」中的「下管一級」規則。例如,縣級法院副院長的任命,院長可以推薦人選,中級法院也可以提出意見,決定權則在共產黨縣委會。

作為法院黨組書記的院長對於不擔任庭長、副庭長等非領導職務的審判員的任命,有較大的發言權。各級法院內部普遍設有政治部,其職責之一是幹部考察。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的任命均需先經過同級黨委組織部(報請備案),在完成黨內任命程序後,再提交人大常委會任命。

至此,我還沒有討論法官的免職權問題。不過,只須說明一點就可以了,即掌握任命決定權的人也同時掌握免職決定權。

在法官的任職條件資格中,其中極其重要的一個方面,是「政治素質」。所謂「政治素質」,也就是擁護「共產黨領導」,對共產黨忠誠。並非所有法官都是共產黨員,但是在法院內擔任領導職務的人都必須是共產黨員,普通審判員大多也是共產黨員;作為「面子工程」的一部分,偶爾會安排一個「民主黨派」成員擔任副院長。

大家知道,在當今中國,一個人加入共產黨往往只是為了謀求個人升遷,並不意味著信仰共產主義,也不意味著對共產黨統治的方方面沒有不同看法。法官也如此。不過,這並沒有妨礙共產黨對法院的控制。掌握法官的任免、升遷,正是實現控制的極其重要的手段之一。此外,在工作中,法院必須接受同級共產黨黨委的「領導」。

「黨」是什麼?

那麼,法院為一個政黨所控制是否正當呢?這需要說明什麼是「黨」。這是一個大題目,決非一篇短文所能說清楚。不過,需要提到的是,無論什麼政黨,它都只是一國人群中的一部分。在英文中,「黨」(party)詞根就是「部分」(part)。歷史上,人們長期對「黨」沒有好感。中文中的成語「結黨營私」,表達的就是這種看法。

政黨是現代社會的產物,發源於西方議會政治不同派系的爭鬥、較量。最初人們對那種爭鬥也沒有好看法。後來,隨著時間的推移,政黨演變成組織人們參與、將民意帶到政府中去的工具,政黨政治成了民主政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

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產生了一種不同於西方民主政黨的革命黨。中國共產黨就是這樣一種政黨。它的產生最初是為一種社會理想所驅動,那是一種烏托邦理想。由於那種理想並不是人們的共識,它依靠暴力奪取政權,然後以威權方式改造整個社會。

那種努力注定會失敗,所以,到了1970年末、80年代初,共產黨開始了「改革開放」,也就是部分回歸到1949年以前。而在這整個過程中,幹部特別是較高級的幹部們,形成了一個新階級,新社會的新統治階級、新官僚貴族。情況已經變化了,但是革命的意識形態仍然在堅持,因為,他們需要用那種意識形態為其權力辯護、穩固自己的統治。

1949年以後,控制中國法院的就是這樣一個政黨,準確地說,國家中的一小部分人。這種控制,與普遍的正義觀念,或者說關於正義的常識,構成緊張的對立關係。常識性的觀念是,法院應該是維護正義的場所,為了公正審判必須獨立。

但是,在共產黨正統的意識形態中,法院卻被認為是統治階級的工具、鎮壓機器。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但是,這一原則卻被「黨的領導」所廢棄了。為了「黨的領導」,而產生了廢棄憲法、法律中有關「選舉」的規定,也導致了法院以共產黨員為主體的狀況。防止法院被某個黨派、利益集團所控制,是所有自由民主國家或者說文明國家堅持的原則和努力的目標,而中國的情況正好相反。

最後,讓我們回到唐荊林、袁新亭、王清營一案。你也許會說,那是一個政治性案子。如果是其他案子,情況會不一樣。但願你說的沒錯。不過,假如你現在有一個官司要打,你問問自己對法院公正司法是否有信心,是否需要跑關係、行賄,才能得到自己應得的部分,你就知道一個沒有獨立地位的司法體系後果會多嚴重了。換言之,你不清楚正義在法院會被排在第幾位。

 

編者註:作者為旅美法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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