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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2017年11月20日訊】宋楚瑜說,中華民國的理想就是「天大地大,人民最大」。大陸的歌唱到:「唱只山歌給黨聽,我把黨來比母親」;「天大地大不如黨的恩情大」。這顯然是兩種不同的價值觀。前者是蔚藍色的文明價值觀,後者是土黃色的叢林價值觀。叢林價值觀深藏在道家始祖老子的書中。郭店本《老子》和帛書《老子》都是是「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國中有四大,而王居一焉」。前三大都是虛的,唯有王大是實實在在的,尊君昭然。難怪帝王喜歡老子。在老子那裡,民是「芻狗」賤貨,上不了正席,不可能有民大!當然,古儒就在擺脫原始的叢林價值觀,提出了「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的「民大」思想,只是這個「民大」沒有具體的民主制方案,無法落實兌現。孟子就說過: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如今中國大陸竟然變成了「黨酋為貴、社稷次之、民為輕」。即:黨最大,國家為輕,人民更輕;顯然偏離了古儒路線,徹底回歸了叢林價值觀。茅於軾說:「國家的利益要服從人民的利益,絕不許叫人民為空洞的國家利益去犧牲。」人民最大,人民為重,國家為輕,政黨更輕。假如連這最基本的順序都弄顛倒了,還侈談什麼「建設現代化」!歷史車輪滾滾向前,民主必然代替專制,競選必然代替指定,自由必然代替禁評,這是任何黨酋都阻擋不了的!
一、中華民國的「人民最大」理念
民主的根本出發點是人人平等,因此,由人組成的各政黨也是平等的。政黨平等是法治的必然要求。政黨是獨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政黨之間互不隸屬,彼此平等,互不干涉內部事務。一個民主的政黨,必然是一個接受公民選擇與批判的政黨,必然是一個平等對待其它政黨而排除自己專政的政黨。任何黨派不得在憲法中規定本黨對他黨和對社會的領導權。
《中華民國憲法》是以人人平等的普世價值為基石的文明憲法。1946年12月25日國民大會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民國憲法沒有規定誰是領導黨。太棒了!也就是說:民國憲法弘揚的是「主權在民」的人民最大原則和人人平等、階級平等、黨派平等的平等原則。政治權力產生於「平等」,只能以「平等的原則」平等地獲得;暴力搶奪、霸佔並以「憲法」的形式永久壟斷權力則違背了「平等的原則」。1949後的憲法鼓吹是階級特權——工人階級是領導階級,黨派特權——CCP領導人民,從而否定了主權在民的「人民最大」原則,導致「天大地大不如黨的恩情大」的馬屁氾濫。所以,國人有必要瞭解「人民最大」原則。
「人民最大」原則的內容有:1。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人民享有國家的主權,人民通過其代表制定憲法和法律。2。人民是國家的主體,人民是至高無上的;所以,人民高於政府,高於任何黨派。政府和黨都是為人民服務的手段,不是目的,更不是神,不可能永遠偉大光榮正確。人民有反政府權和更換政府的權利,人民有反黨的權利,人民有選擇、拋棄執政黨的權利。
國民黨政要吳敦義說,「我始終相信,人民最大」。2008年3月22日國民黨主席吳伯雄說:「沒有一黨獨大,只有人民最大!只有人民手上的選票最大!」2008年5月27日吳伯雄率領國民黨訪問團在南京中山陵舉行了謁陵儀式,隨後揮毫題詞:「天下為公,人民最大」。孫中山生前多次題詞「天下為公」。孫中山的「天下為公」與美國林肯總統演說中的「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for the people」相通。孫中山曾解釋道:「我們三民主義的意思,就是民有、民治、民享。這個民有、民治、民享的意思,就是國家是人民所共有,政治是人民所共管,利益是人民所共享。」可見,民主政治就是天下為公(即公平正義)、人民做主、人民優先的政治;就是讓政治回歸到最素樸的民主軌道——of people(權為民所有,人民主權),by people(權為民所授所免),for people(利為民所謀)。也就是說:中華民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中華民國政府的權力的行使要經過人民的同意,政府要為人民服務。
二、自誇的「先進性」就是流氓霸道性
普世價值只承認人人平等,共黨卻將人類分裂為「優」、「劣」對立的等級制。共黨霸道地自封為人類最優秀的「先鋒隊」,甚至是「大救星」、「黨媽媽」,始終以自己「先進性」幌子,凌駕於人民性上。共襠吹噓的所謂「先進性」,就是人為的製造「三六九等」的等級制,是為一小撮所謂的「具有先進性」的黨棍獨霸政權找藉口!「先鋒隊」理論實際上是一種等級制和反大眾的理論——這種打著無產階級旗號的專制理論,實際上自相矛盾,卻成了黨魁實行殘酷專政的理論基礎。這種理論把人分為高低不同的等級,實際是古代「上智下愚」的升級版。他們常掛著民主招牌,實際上違背了民主的根本原則——人人平等。人人平等是人的「本性」平等,不得以智力或道德高低而區別對待。人的「本性」是天生獨立、無差別的,從來就沒有「先進」與「落後」、「代表」與「被代表」等屬性。憑什麼,共黨就是「先鋒隊」、「先進文化、先進生產力的代表」?毫無道理!把自己吹成「先進」,違背了人類文化中的謙卑精神。
人民最大、人民高於黨,這是當今人類社會的基本常識。胡績偉說:人民是黨的母親。人民是第一位的。人民在黨之上,是理所當然的;把黨凌駕於人民之上,是萬萬不能允許的。黨必須服從人民的領導(中國人民領導權的體現是國會即「人大」,因此,黨必須服從「人大」的領導),而不是人民(「人大」)服從黨的領導,黨領導一切不僅違反了憲法(現行憲法刪除了黨領導一切的荒謬觀念),而且違反了人性違反了人權!
政黨的先進性實質就是代表人民的廣泛性及其對人權堅守性!黨性是否正確(堅守人權),是否代表人民,只能由人民來檢驗。只有獲得了人民多數票的黨才能暫時稱「代表了人民」;那些未獲得多數票的黨不能自稱「代表了人民」,否則就是強姦民意。可見,「先進」要由大眾的票決承認。如果不由群眾來決定,那就根本談不上民主政治。民主制度的前提是:統治者的權力並非出自某些更高的、人民所不能企及的品質,而是僅僅出自被統治者的委託和信任。在民主制度下,沒有任何黨派膽敢自封為「先進黨」或「領導黨」。你是不是領導、能不能執政,只能由選票來決定。
任何黨派都必須無條件地服從人民的票決。通過臺灣的選舉,我們看到,人民用手中的選票把不中意的執政黨趕下臺,也可將在野黨扶上位。蔡英文說,做一個民主國家的總統,知道權力不是天賦,而是向人民借來的,「如果做得不好,時間到的時候,人民就會把借給我的權力收回去。」從相互競爭的不同政黨中,選擇適合執政的政黨,是人民行使主權的主要方式。任何黨派上臺執政的領導權都必須經過人民票決授予,凡是未經人民票決程序的所謂的領導權都是非法的、缺德的。依靠機槍坦克上臺的政黨都是反人類的流氓集團——1918年初列寧就用機槍扼殺了人民票決出的議會而開始了恐怖統治。蔡英文說:「當一個組織不允許你選擇和罷免時,它一定會把謊言說成真理。當一個組織不允許你監督和質疑時,它背後一定有不可告人的罪惡。當一個政權用暴力打壓合理訴求時,它一定是強權流氓。」希特勒當年曾以「優等民族」理論要統治世界,給國際社會帶來災難性後果;共襠以「先進階級」消滅「落後階級」的運動,更是給人類造成了空前絕後的巨大災難。74年後,蘇聯人實現了競選,共黨就在蘇聯東歐滅亡了。
可是,東亞的共黨卻霸道地宣稱:黨性高於人性,高於人民性,處於社會的頂峰地位。共黨總是自稱「先進性」,反覆地強調:先進黨注定要教育、領導落後的群眾。這說明共襠一直以優秀自居,歧視侮辱廣大的人民群眾和其他黨派。共黨自封的「領導權」充分暴露它是一種凌駕於社會普遍利益之上的專制特權,對一切它不滿意的異議、異動,都一律實行「專政」、暴力鎮壓直至整死異議者。它們的邏輯是:我是共黨,因此我代表著無產階級、勞動人民的最高利益;你若反對我,你就是人民的敵人,因此是反動派,必須予以消滅;自由的人民因此淪為行屍走肉的奴隸!
古華人深信,黨就是「結黨營私」的黑社會,所以,反黨就是天賦人權,是社會正義之必然。漢字的「黨」貶義非常強,如「亂黨」、「死黨」、「結黨營私」、「黨同伐異」、「狐群狗黨」等等都不是什麼好詞。可是,為了「偉光正」的神話,把黨簡寫成黨,也就是「特別喜歡給少兒洗腦」的意思,從而造就「紅衛兵」似的腦殘。
一切自我標榜為「先進份子」的人統統都是獨夫民賊。正如歐巴馬競選總統連任演說時說道:「任何政布黨都不具有先進性,都只代表一部分人的利益。只要不受制約,他們一定會成為犯罪率最高的人群,會成為人民的敵人。」確實如此。據法學教授陳忠林的研究,從1999-2003年最高檢察院與最高法院報告等相關數據可以算出,中國普通民眾犯罪率為1/400;國家機關人員犯罪率為2/400。而司法機關人員犯罪率為6/400。換言之,國家工作人員犯罪率比普通民眾的犯罪率高一倍;而懲治犯罪的司法人員的犯罪率則是普通民眾的6倍。可見,國家工作人員與司法人員是最需要防範的犯罪群體,還什麼先進性可言?可見,「先鋒隊」理論是自欺欺人的「三壟斷」極權理論。
共黨的「領導」是反民主的,凡是它堅持「領導」(即控制)的領域,均與民主背道而馳。2007年12月26日胡錦濤要求法官、檢察官「始終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賀衛方說:若「黨的利益」、「人民利益」、「憲法法律」彼此不容,究竟以誰為「至上」?德國總統高克指出,權力決不應凌駕於法律之上,法律高於所有的人和所有的政黨,法律以人的尊嚴為最高準則。共黨國家,黨高於法(1982年,有人問彭真,究竟是黨大還是法大?他想了一會兒說:應該是黨大),就是說共黨國家是非法的國家。
三、反黨是天賦人權,廢除反黨罪才能民主
常識告訴我們,政府不是國家,反對任何一屆政府都不是反對國家;恰恰相反,反對政府的非法政策正是愛國主義的表現。反對是愛國的最高形式。正如美國第三任總統托馬斯.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所說:「異議是愛國主義的最高形式(Dissent is the highest form of patriotism)」。因為:反對、異議是一個人的個性本質。你在反對、你有異議就說明你在思想,你活出了個體性的式樣和價值。愛國主義不是愛任何領袖、政府和政黨。正相反,對領袖、政府和政黨發出異議才是愛國。這是因為:反對是說明你有主見,你有獨立思考的能力,並且,你還是一個負責任的人,你把你思考過的精彩之處貢獻出來給人們分享。那些始終不知道反對為何物,不會有自己的觀點、不懂得異議的人,只知道隨大流、聽話的人必然缺乏愛心和責任心。
民主的關鍵是反對的自由,正是反對的自由導致了不同的施政方案的湧現、導致了黨派政策的不同,從而為人民自由選擇代表民意的黨奠定了基礎。承認公民的反對權是民主政治的根本!民主制不但認可、包容反對行為,而且以合法化的反對為其制度框架。與專制體制不同,民主中的共識是由相互反對的競爭來達成的。民主的維持要求不能出現僵化的「多數專制」。假如反對活動是普遍的,就很難形成穩定的「多數」局面。面對不同的政策選擇,「多數」作為一種臨時性同盟隨時變化,兩個人在某個問題上意見一致,而在另外的問題上可能相互反對,只存在就某個問題而言的多數,而不可能有一個在社會中居於永恆優勢的多數。這樣,實際上人人都是多數派,又是少數派(即反對派)。
反對是人類社會進步的根源,世界文明進步全靠反對。反對是很平常的事。辯論會上,有正方,就有反方;下像棋、圍棋,打足球,對手就處處要與你反著來,這不就是反對嗎?正是對手的反對促使你水平的提高!可以斷言,消滅了反對就不可能進步,就只會停滯、倒退。美國政治制度徹底開放反對黨空間,反對黨成了社會變革的動力。糾紛與衝突,在美國就像棒球對壘與小城鎮集會那樣平常。每當尖銳抗衡時,美國的政治體系不是癱瘓,而是更有活力。1936年,富蘭克林.羅斯福的新政受到商人、銀行家、金融家的猛烈攻擊和漫罵,面對麥迪遜廣場花園騷動的人群,他公然聲明,「他們對我的憎恨,是無可非議的,我歡迎他們的怨恨!」2006年11月20日布希說:「人們舉行抗議——這是好跡象,這是健康社會的跡象」。可以斷言:沒有反對黨派,美國不可能變成世界上最強大的國家。
反對與異議的前提是:人類認知是有侷限性的,每一個人都僅僅掌握了部分真理,人的認知是不足的。拒絕反對,就是把自己看作為「偉、光、正」式的權威代表或終極真理的化身,屬於「理性的自負」。柏楊說過:「掌握權柄的人認為:只要沒有人指出他的錯誤,他就永遠沒有錯誤。」所謂的「不許妄議中央」之說,顯然是基於黨魁的優越感,容不得任何人批判當權者的錯誤,並讓極權制度死灰復燃。所以,每當黨魁的講話發布後,各行各業就只有「學習」、「貫徹」的份!難道黨魁就是萬能的神?在中國,大多數人已習慣了「天無二日,民無二王」;把任何對政府的批評意見、反對意見一概視為「造反」,斥為「反動」。也就是說:不能反對政府,反對政府就是危害國家;就是製造不穩定;就是大逆不道;就是殺頭的罪行。在這種觀念佔主流的形勢下,就不可能有反對黨和反對派,就不可能產生公平競爭的民主了。
從普世價值和法律上來說,公民都有結社自由權,黨就是公民實現結社自由後的「一部分人」的組織而已。「一部分人」(政黨)有權宣傳自己的政治主張,卻無權把自己的政治主張強加給全體公民。任何政黨都只是一個政治團體,每個人有參加與否的自由,當然也有贊同或不讚同之自由,擁黨與反黨也就是一件極平常的事。民主社會裏,質疑、批評、反對任何黨都是每個公民的天賦權利,沒有哪個黨不許他人懷疑和反對的。你的政策主張合人的意,人家就贊成;你的政策主張不合人的意,人家就反對。美國前國務卿賴斯說,「民主意味著人們能暢所欲言;能自由地教育兒女;能享有宗教自由;不會受到秘密警察動輒半夜三更來敲門騷擾,因為司法是獨立的;民主還意味著,人們可以組成政治團體反對現行政府。這些便是民主的基本要素」。可見,民主社會反政府合法,反黨就更合法無罪了。
民主社會,公民有結社自由,「反黨」與「結黨」都是天賦人權,是無罪的。《世界人權宣言》第20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只要不採取暴力形式,任何和平的、公開的對執政黨的反對都是人民的天賦權利,是無罪的。所以,不許反黨就是反人類,就是人類公敵!不能反對的政黨是因為它壟斷了政權,成了赤裸裸的暴力集團;不許反黨只能證明生活在地獄,是一黨專政的極權主義。在美國,民主黨反對共和黨,共和黨反對民主黨,是受法律保護的200多年來,也沒聽說有什麼顛覆罪!馬克思為推翻資本主義制度,成立了共黨第一國際,更沒有被西方國家判顛覆罪!在臺灣,國民黨反民進黨、民進黨反國民黨,都是天經地義的。政黨無權要求公民無條件地支持它,除非它是黑社會。惟有共襠政府有「反黨」罪,可見,共襠就是黑社會。徐四民說:大陸中國多年來有一個「反黨罪」的概念,這在海外是不容易理解的。黑社會定出的罪名,本來就是反人類的行為,人類豈能贊同這種莫須有的罪名。
反黨的確切涵義是反對某黨的主義、主張、政策、措施及其黨官腐敗!反對某黨的主義、主張正是公民的天賦人權!公民是主人,黨是為公民服務的僕人;主人有100%的權利挑剔、批評公僕主義和政策。任何人和任何組織都不是神,不可能100%的正確。既然如此,人們反對某黨的主義、主張、政策、措施及其黨官腐敗,就是天賦人權,何罪之有?反黨是反對某黨的消極面、錯誤面和腐敗面,不是針對某個黨員、某個具體的人,當然不會與每個黨員過不去。今天的反對某黨是在《世界人權宣言》基礎上的反對,完全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天賦人權。所以,必須踢走「反黨」罪,否則就無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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