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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察出錯 證人成罪犯無辜留7年案底(圖)

 2019-01-10 13:45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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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一名工程師無辜當了7年罪犯
香港一名工程師無辜當了7年罪犯。(示意圖,非涉事人士,Adobe Stock)

【看中國2019年1月10日訊】香港一名工程師早前舉報一宗亂拋垃圾案,結果意外發現自己「有案底」,原來是多年前一名警察不小心把他從證人記錄成了罪犯,讓他無辜留了7年案底

《蘋果日報》報導,今年40多歲的工程師Tony,去年因為目擊一名司機在車上亂丟垃圾,於是拍下照片舉報。由於該名司機不認罪,署方只得游說Tony當證人,但在查看刑事紀錄後,發現Tony「有案底」,擔心他的誠信會被質疑,也揭露了這宗「冤案」。

Tony事後向刑事定罪紀錄資料辦事處查詢、並申請查閱俗稱「良民證」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結果發現自己真的被留案底。資料顯示,自己於2012年1月26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普通襲擊罪成,罰款1,500元。

據悉,Tony原來當年涉及一宗寵物買賣糾紛,他曾向寵物店要回寵物的出生證明,但與對方爆發言語衝突,寵物店經理更出手打傷Tony臉部,並誣衊Tony出手打人,雙方均被警察帶回調查。警方調查後證實Tony並無出手傷人,最終經理被判普通襲擊罪成,罰款1,500元。

然而警方原來在記錄案件時發生錯誤,把Tony填進了犯人欄,令他無辜當了7年罪犯。Tony也表示,自己從未知悉有關紀錄,而且多年來屢次申請政府工作都落空、原因不明,估計與案底有關,認為警方應該賠償自己的損失。

在香港如果留有案底,將對求職、升學等方面有嚴重影響,其中尤其申請政府工作,均會要求申請人聲明自己是否曾經犯案,而如果與紀錄不符,就會構成虛報經歷,不會被考慮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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