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22年4月26日訊】特斯拉創始人伊隆.馬斯克跟推特董事會之間在較量一場爭奪戰,馬斯克要全盤收購推特,他高舉義旗,說是要在社媒平台上保護言論自由,保護政治辯論的自由,如果馬斯克真的是出於這個理由的話,我就三個字:好樣的。
兩年前的美國總統大選,推特生生的摁住了小拜登的電腦門醜聞,可以說這是美國媒體歷史上最糟糕的時刻,推特吊銷了川普(特朗普)的賬號,不許川普在自己的平台上說話,明顯是對美國政治的干預。
作為人類歷史上第一個民主國家,一個相信公民天賦人權不可侵犯的國家,言論自由是得到憲法保護的,是寫在憲法第一修正案裡面的,我可以反對你的觀點,但是我尊重你表達觀點的權力,美國開國的先賢們相信,雖然不同的觀點會引起衝撞,但是公開的辯論對整個社會有益,或者說是利大於弊,一個言論自由、信息公開的社會,具有自我糾正錯誤的機制,一個權力受到約束的社會也會犯錯,但不至於犯大錯。
當然了,什麼事情都不能走極端,不是任何言論都能受到保護,都應該受到保護,比如宣傳黃賭毒的言論不受保護,你也不能透露國家和軍事機密吧。言論自由是大原則,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不斷的微調,其實美國建國以來的這兩百多年時間裏,這種微調從來就沒有停止過,一直在言論自由和公民社會之間尋找平衡點。最著名的就是1969年美國最高法院對州政府限制言論自由的判決,定下了兩條判斷原則,一,州政府不得讓公民因言獲罪,再怎麼過激的言論都不能引言獲罪﹔二,只有那些煽動犯法的言論,而且能立刻引起暴力犯法的言論,州政府才能出面干預。
不過,憲法保護言論自由,針對的對象是公權力,是政府,不涵蓋個人,你在家裡不許親朋好友隨便亂說話是你個人的權力,不屬於言論自由的涵蓋範圍。這也是推特、臉書這些媒體平臺限制言論的法律基礎,因為社會媒體平臺不是政府擁有、管理和操縱的,屬於私人公司,不在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管轄範圍內。但話要說回來了,推特、臉書畢竟不是你自己家大院,它更像是廣場大字報牆,這也是有法律先例的,這是一場馬什跟阿拉巴馬州政府之間的官司(Marsh v.Alabama.),最高法院裁定,私人公司建造和經營的城市地產,也不能在私營公司擁有的市中心廣場上限制言論自由,雖然財產的所有權是私有的,但因為財產是公眾使用的地方,已經成為公共生活的一部分,私人企業不能限制言論自由。拿到今天也是同樣的道理,推特、臉書的所有權是私人的,但因為這已經成為公眾生活的一部分,就像是在市中心私人擁有的廣場大字報牆一樣,你不能限制人們自由的表達言論。今天的社會媒體平臺,已經成為政治人物表達觀點、互相辯論的一個最重要的舞臺,平臺老闆也應該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制約,也應該像政府機關那樣的同等對待。
隨著社媒平臺的越來越普及,對美國民主政治的影響力越來越大,社媒平臺本身也有了自己的政治傾向,看法相符的可以暢所欲言,看法跟自己對立的就遏制,跟自己意識形態不符合的言論,就可以屏蔽,雖然社媒平臺不是政府、不是公權力,但他們對公權力的影響巨大,他們應該跟政府一樣同等對待。
換一個角度講,美國法律規定,電話公司不能因為電話用戶的言論不符合自己的政治立場,就可以掐斷用戶的電話服務,電話公司不能在大選期間中斷所有共和黨人的電話服務,只允許民主黨人打電話吧。雖然電話公司是私人公司,但美國法律有專門針對大宗服務公司的制約,比如水廠、電廠、煤氣廠,都是為公眾提供服務的,而且市場的力量還無法約束這些大宗服務公司,所以必須有法律來約束,今天的推特、臉書,是不是也跟電話公司一樣了呢?他們已經大到市場的力量無法制約,時不時也需要有法律來約束呢?
用政府機構來監管,用法律來制約,是一個辦法,但要付諸實現還是任重道遠,而且很多法律都是良好的初衷創立,執法過程中變成一項惡法,起到了初創時期想不到的作用。所以像馬斯克這樣用市場來約束,用大股東、大老闆的身份來改革,是一個更好的方案。
作為媒體、社會媒體平臺,最好也應該自己反省一下。社會媒體應該有言論自由區,誰都可以發表言論,平臺自己不作言論的審核官。如果川普可以在紐約中央公園發表演講,那他就可以在推特平台上發文。如果哪個用戶有出格的言論,就像第一修正案都不允許的煽動暴力、煽動犯法的言論,那麼你第一時間統治執法部門,動用公權力來制約和裁判,通過法律訴訟的途經解決,這本來就是公權力要履行的職責。
美國歷史上,自由、進步向來是保護公民人權不受侵犯,保護信仰和言論自由的內涵,而過去一代人的時間裏,左派們,自稱是自由進步的左派,愣是把自由進步的概念偷換了,把自由言論,其實是把保守派的言論,貼上了破壞社會安定團結,甚至是煽動暴力的標籤,所以要限制,所以要屏蔽。希望馬斯克的收購大動作,能讓推特股東們醒醒,回歸到傳統的價值評判標準才是穩妥的。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
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