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芯國際早前就被指涉嫌抄襲台積電技術。(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看中國2022年8月12日訊】(看中國記者黎紫曦綜合報導)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台積電)前共同營運長蔣尚義兩度進出中國晶圓代工廠中芯國際,震撼半導體業界。他自去年底辭去中國中芯副董事長兼執行董事後,退休赴美定居。今年3月,蔣尚義接受美國「電腦歷史博物館」(CHM)口述歷史訪談時,首度對外披露他加入「中芯國際」是「一個錯誤」,更認為是他一生中做過最愚蠢的事情之一。
事實上,中芯國際早前就被指涉嫌抄襲台積電技術。對此,中共方面更是極度低調。
蔣尚義:加入中芯人生最愚蠢決定
公開資料顯示,蔣尚義是臺灣企業家,曾任中芯國際副董事長、台積電共同營運長、武漢弘芯首席執行長。蔣尚義2013年自台積電二度退休後,於2016年加入中芯國際,2019年加入武漢弘芯擔任首席執行官,2020年12月15日重回中芯國際擔任副董事長,引發中芯國際聯合首席執行官梁孟松辭職。 2021年11月蔣尚義辭去中芯國際公司副董事長、執行董事及董事會戰略委員會成員職務。
由於過去蔣尚義是台積電的研發大將,且中芯是中共官方重點扶植的半導體廠,亦是台積電競爭對手,因此當時蔣尚義加入中芯後,曾一度引起各界高度關注。而當其宣布辭去中芯職務後,有專家曾分析指出,中芯國際擔負任務複雜,董事決策共識難度高,是董事會人事異動頻繁主因之一。這也讓蔣尚義以及中芯再次成為焦點。
今年3月,蔣尚義接受美國「電腦歷史博物館」自述他的成長過程,包括加入台積電發展歷程、參與中芯的緣起等,訪談紀錄近期上傳網站。
據他透露,在他加入中芯的3天後,美國就對中國展開了進一步制裁,中國無法購買任何可做先進製程的設備,「具體來講,不能做7納米(nm)」。此外,他是美國公民,中芯具官方色彩,自己既是美國公民、也被視為台灣人,因此不被中國信任,他感覺很不好受,僅擔任中芯副董事長一年,即於去年底請辭,回美國過退休生活。
他還說,回顧過去,他加入中芯是「一個錯誤」,更認為是他一生中做過最愚蠢的事情之一。
中芯被指抄襲台積電技術
中芯國際全名為「中芯國際集成電路製造有限公司」,中共官方將其宣傳為中國最大芯片製造商,它成立於2000年,總部位於中國上海。據中國官方數據,中芯國際向全球客戶提供0.35微米到14奈米晶圓代工與技術服務,同時7奈米已經進入到客戶風險量產階段。
但據產業觀察公司「TechInsights」7月披露,中國最大的晶圓代工廠中芯國際雖未透露七奈米先進製程進展,但從2021年7月起便已出貨給比特幣挖礦公司MinerVa,且經拆解晶片後發現,初期圖像顯示幾乎抄襲台積電7奈米製程技術。
台積電曾於2002與2006年控告中芯國際抄襲其製程技術,「TechInsights」也指出,中芯抄襲台積電7奈米製程的嫌疑,可能導致兩家公司進一步的訴訟戰。
近年美國政府一直指控中芯國際效力於中共軍方,並於2020年9月將中芯列入出口管制實體名單,同年12月又將其納入禁止美國人投資的「中共軍工企業」黑名單。與此同時,在美國與荷蘭政府的施壓下,中芯國際也無法取得生產最先進晶片所需的艾司摩爾(ASML)極紫外光機(EUV)。荷蘭的ASML公司是當前世界上唯一的極紫外(EUV)光刻機製造商,EUV光刻機是製造高端芯片的必需設備。
對於中芯發展芯片技術,有業界人士分析,目前中芯沒有極紫外光(EUV)微影設備,雖然中芯可做出7奈米晶片,但是工序繁瑣,良率也難與台積電匹敵。業界人士並研判是中芯代工生產挖礦晶片的廠商 ,先在台積電7奈米製程投片,再交給中芯進行反向工程。
工研院產經國際所研究總監楊瑞臨也指出,如果中芯真要刻意抄襲,只靠DUV設備也能做出來。他強調,不僅台積電會反擊提告抄襲,相信中芯此舉也會驚動美國,加大禁止關鍵設備輸往中國大陸力道,研判可能連DUV都禁售大陸業者,牽連廣泛。
官方低調 中國半導體產業問題多
外界留意到,中芯國際對於製程「倍增」的躍進顯得很低調,不僅是官網、任何官方文件也未提到7奈米,連外資多次追問,中芯也都三緘其口。
截至發稿前,在百度搜索引擎中搜索「中芯」、「中芯國際」等關鍵字,包括央視、新華社、人民網等官方媒體,均沒有相關報導,凸顯官方在中芯與台積電問題上非常低調。
事實上,中國半導體產業一直存在爭議。
財新網曾報導,2020年8月底南京舉辦世界半導體大會時,清華大學教授、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副理事長魏少軍曾指出,中國積體電路研發資金能夠長期穩定、持續、高強度的投入,是中國積體電路發展得以成功的根本道路。但現實情況卻是,中國積體電路產業的「金融」和「技術」兩個輪子快慢不同步,對發展不利。
中國國家發改委新聞發言人孟瑋也曾說,注意到一些沒經驗、沒技術、沒人才的「三無」企業投身積體電路行業,個別地方還盲目推計畫、重複建設,甚至有個別項目建設停滯、廠房空置,造成資源浪費。孟瑋更提出,面對當前行業出現的亂象,按照「誰支持、誰負責」原則,對造成重大損失或引發重大風險者,予以通報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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