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英國居民區。(圖片來源:看中國)
幾日前,朋友與業主商談租務問題,筆者陪同前往。回到朋友單位時,業主已在屋中,自顧忙東忙西,一副大搖大擺,傾談期間,態度相當不客氣。當時筆者感到好奇,朋友繳付租金後,合法佔用單位,這是私人空間,為何他猶如寄人籬下?期間,朋友出示租賃協議,標題醒目刊印著:Licence to occupy。筆者笑言:「水喉匠上門維修也需要這個Licence。」
Licence to occupy,這是一份協議,業主藉此允許第三者佔用其物業,屬於「非排他性」,即是,業主也可同時使用有關物業,甚至有權要求朋友轉換臥室。這位朋友所簽訂的協議,與筆者現時的租約(Assured Shorthold Tenancy Agreement, AST)截然不同,在AST租約框格下,租客得以「排他性」地佔用相關物業,業主如要短暫進入物業視察,也需符合規定及通知租客,保障租客私人生活不受打擾。
另外,AST租約完結後,如雙方未能和平分手,業主驅逐租客時,必需取得法庭許可。反之,在Licence to occupy協議框格下,無需經過法庭程序,業主或需更換門鎖,即可將租客拒之門外。因此,Licence to occupy對租客的保護,較AST為低。如今,不少業主會以Licence to occupy形式,將單位出租。然而,合約列明Licence to occupy字眼,並非唯一標準,也要視乎實際執行情況。以筆者朋友為例,地產經紀曾口頭告知朋友,該單位只會由他獨自佔用,事實上,該單位亦一直由他獨居。因此,筆者已提醒朋友,將來如遇上不公平對待,可挑戰業主決定,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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