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2020年7月,在民主派初選勝出的抗爭派召開記者會,表明反對國安法。(圖片來源:梁路思/看中國)
【看中國2024年5月30日訊】(看中國記者李懷橘綜合報導)香港國安法最大案件——初選47人案在長達三年的馬拉松搜證、審訊後終於有裁決。30日上午,法庭對16名不認罪被告進行裁決,宣布14人有罪,2人無罪。惟律政司不肯放過無罪的2人,下午提出上訴。14人的罪名是「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所謂「罪行」是參加民主派初選,及簽署《墨落無悔》聲明,以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來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
2021年年初,香港警方大肆逮捕53名民主派人士,指控他們參與、組織2020年的立法會民主派初選,觸犯港版國安法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同年2月,其中47人被落案起訴。多人不獲準保釋,其中32人已還押候審超過3年。
30日案件終於進入裁決。對於16位不認罪的被告,法官陳慶偉宣布除李予信、劉偉聰外,其他14人(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余慧明)「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罪成。
下午開庭後,律政司表示就兩被告無罪裁決提出上訴。法官陳慶偉允許劉偉聰、李予信以原有保釋條件外出,警署報到的次數減至每月一次,直至上訴庭進一步指示。
控方指出47人案被告的「罪行」是:參加民主派「35+」初選,濫用立法會議員職權,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控方稱,案件首被告戴耀廷是主腦,而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及吳政亨為組織者,協助舉行初選,其他被告均為參與者,他們均同意戴所提倡的目標,參與顛覆謀劃,包括協議取得立法會大多數控制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至於上述做法如何可以「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根據《港版國安法》的定義:「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此外,干擾、破壞中央政府或特區政府職能的行為亦屬犯罪。
ReNews評論指,在法庭眼中,35+計劃奪取立法會控制權之後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就是一個符合以上定義的顛覆國家陰謀。
對於這一指控,各被告代表律師有提出不同的辯解,認為以「其他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應該只包括使用武力;但法庭不認同,法官在判詞中反駁,若非法手段只限武力(force),那放火、水淹、放毒氣、散播病原體這些行為,國安法都不適用。
辯方律師又提出,「其他非法手段」必須要限於刑事罪行,否則會令國安法定義太籠統,增加太多不確定性,但法庭同樣不認同,反指根據人大常委的解釋,國安法其中一個目的就是避免立法機關被癱瘓,若訂立這一法例的人大,其初衷只想阻止刑事罪行,就會在法例中直接寫「犯罪手段」,而不是「其他非法手段」。
ReNews感嘆:「於是乎,一個比海更闊的顛覆國家罪定義漸見初型。」
這就引發一個疑問:國家政權是那麼容易被顛覆的嗎?
法庭判詞自圓其說地指,國家政權就是「State power」,而power在這宗案件中指「職權」,即香港政府的「職權」。而根據《基本法》,其中一項「職權」就是「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因此,民主派表明進入立法會後會否決財政預算案,等於去干擾、阻撓、破壞香港政府行使編制財政預算這個「職權」,就是顛覆國家政權。
但是,議員投反對票何來非法?法庭辯稱,民主派違反了《基本法》,35+計劃是不合法地行使權力。法官認為,若議員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就是濫用權力,所以就是非法手段。
ReNews表示,「經過這一套長篇大論,看似嚴謹和依法判案的邏輯推論後,一場從未發生的顛覆國家政權罪行就此定案。」
不少香港網民留言表示,法官繞來繞去無非是想證明民主派有罪,其實搞那麼複雜,走那麼多程序,動用那麼多人手幹什麼,又檢控、舉證、上庭、抗辯等等,最終還是共產黨說你有罪你就有罪。所謂「順我者合法,逆我者非法」。
網民Alain Wong留言說:披着司法的外衣,法官放棄了真義,我不信沒有報應,祇是時上的問題。
Franco Ng說,這種方式來推論判案,還需要什麼專業的司法訓練?這班所謂法官,必受世世代代人的「熱烈問候」!當然,牠們受之無愧,實至名歸。
不少留言表示堅信善惡有報:歪理就是歪理,誰正誰邪一目了然。中共幫兇,等天收!極權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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