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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朝末日万象:歌舞团老板诱使未成年少女跳脱衣舞

 2001-09-02 04:55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浙江慈溪两位黑心老板为招揽生意,以讨“开放费”为诱唆使未成年少女从事淫秽表演,结果锒铛入狱。

  现年43岁的慈溪市人余华庆系福建闽都歌舞团负责人。去年9月30日,余华庆与慈溪白云歌舞厅老板胡云江约定,由余华庆组织闽都歌舞团在白云歌舞厅演出,期间演出收入由舞厅和歌舞团均分。胡对余华庆讲:“你们演出的节目一定要多样化,可以表演‘开放舞’(即脱衣舞)以吸引观众。”余华庆点头答应,以另发奖金为条件向歌舞团的两少女衡某和蒋某提出,在演出中跳“开放舞”,余华庆还说:“白云歌舞厅以前天天有全裸的表演,这里的观众早已习以为常,如果不开放一点,舞厅的老板就不结帐。”

  衡某(15岁)和蒋某(17岁)两人均来自安徽,平日里对余华庆言听计从,听余团长说只要跳“开放舞”,便能帮歌舞团度过“难关”,而且自己还能拿到一笔奖金,两位家境贫寒且涉世未深的少女都表示同意。

  歌舞团开始演出,舞厅老板胡云江见观众在起哄让台上演员表演“刺激”一点的节目,便对台上讲:“可以跳‘开放舞’了,我会叫你们团长给你们加薪的。”于是,衡某便开始大跳“开放舞”,先后脱掉内衣内裤,随后,绰号“石榴”的蒋某也进行了相同的淫秽表演。

  场内丑态百出,两天内歌舞团让两名少女进行了四场淫秽表演,观看演出的观众累计达数百人。余华庆和胡云江区获取非法收入7000余元。事后,余华庆给衡某“开放费”160元,蒋某分得120元。次日晚,慈溪警方接群众举报,将正在台上进行淫秽表演的演员当场查获。

  慈溪市人民法院近日一审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一审宣判后,余华庆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中,余华庆表示服判,日前宁波市中院已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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