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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华案某歌星和李平的不同在于何处?

 2001-10-12 05:54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近读《南方周末》童大焕先生文章《公权与私权》,觉得大理通,小理不通。远华“红楼”对外开放,展出三部小车,两部是给地方官行的贿,一部是赖昌星馈赠给“某歌星”的。于是潘多拉写文章说,于是网民在“坛子”里说:地方官都在新闻里被指名道姓,可是这“某歌星”是谁?对此,大焕说:地方官以公权为赖氏开绿灯,事发后理当被指名道姓,而“某歌星”以私权为交换,其真名实姓应该得到保护,并认为这未始不是“社会成熟的表现”。

公权与私权分开,这是大理,是全世界司法文明的大趋势,比一人犯事七姑八姨左朋右友都跟着遭殃可取得多。可是凡事还要讲个“特色”。中国社会的特色很多,在此类问题上也是有特色的。什么特色?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人得了不义之财,七姑八姨狐朋狗友都跟着吃肉喝汤。等到司法结帐的时候,结不结这些吃客的帐?如果结,按上面的大理,那是侵犯私权;如果不结,吃和不吃同样待遇,公平何在?中国歌星很多,在赖氏案上,得赖氏馈赠小车的“某歌星”与没有得其馈赠的其他歌星享受同等的“私权”,怎么就觉得叫人气不顺。

那么读者要问了:以你的意思呢?以笔者的意思,一旦证明那钱是黑钱,谁拿了就得让他或者她跟着“白”--曝光;当初谁跟着吃过肉喝过汤,现在谁就得加倍偿还那肉钱汤钱。至于具体是几倍,拜托立法者或司法解释者去制定去操作。

大焕肯定担心:人家接受自己娘家侄儿或姨外甥或朋友或情人的一点馈赠,一旦事发也得受法律追究,这打击面太大了吧?这是要伤害“私权”的。笔者的回答是:法律无情,无论什么权,一旦踩上非法或不义的地界儿,都不能叫他好骼膊好腿儿地白吃白拿。

笔者上述的意思有什么好处呢?

第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个思路合乎中国特色,而且绝对称得上公平。再补充个例子。笔者有位本家,在某县银行做副行长。他说他们的死帐呆帐,有许多是前些年贷出去的款收不回来。怎么收不回来?他宣告破产了,你怎么收?更可气的是,父亲将资金转嫁到儿子名下,父亲宣告破产,儿子的事业红火。明知道那儿子的本钱从父亲那儿来,可是银行看着干瞪眼:欲追讨到儿子那里,可是于现有法律无据。一人有事一人当,大理确是如此,可是这大理不也太便宜这样的父子了吗?有道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对这样的国情世情民情,立法的、司法的、执法的难道不该想想办法,把那些个妖怪通通拿下?

这种“拿下”的主意完全不同于株连。株连是只问(血缘)关系远近,而笔者的思路,则是只问花没花过黑钱,关系远近不管。关系远要追究,关系近同样追究--且不说更要追究。

第二,可以让每一个人都对暴发户多一分警惕,这便是一股社会制约力量。谁有钱谁是爷,初不问这钱来路如何,也不想想会不会有一天要清算,给就敢接,为虎作伥,这种世风助长了欲壑。

第三,迫使每个人都束身自爱,别人的钱财,哪怕是你亲娘家侄儿的,只要来路有问题,也不是轻易接得花得的。

有朋友要问了:按你的这个精神,一旦事发,所包的“二奶”,所养的“小蜜”,也都得加以追究,是吗?对,正是在下的意思。现在总责备“包二奶”、“养小蜜”的“成功人士”,却把“二奶”、“小蜜”看成同情的对象。错了!试看那些“二奶”,那些“小蜜”,有几个是良家女子?一般说来,她们都很聪明,也都很漂亮,完全可以凭自己的一双手把自己养活得好好的。可是她们好吃懒做,偏要凭借最基本的器官谋生。这不仅事关风化,更是一种物种退化。


这里还牵涉到一个问题:贪官的女友与奸商的女友要不要区别对待?成克杰的女友李平活该受惩罚,赖昌星的女友“某歌星”凭什么例外?按大焕的大理,李平似乎也有资格鸣不平。她也有“私权”呀,给贪官交朋友怎么就比给奸商交朋友低人一等呢?这在法律上有依据吗?是不是因为“某歌星”比李平要年青、漂亮、可人而且有点小名气而后幸免被点名?


消息来源:木子论坛(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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