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扬州11月3日消息: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宝应县委副书记刘克明受贿、挪用公款、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克明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处罚金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1月到2000年9月,被告人刘克明在担任宝应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及江苏宝胜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李锦海、周才富等人所送人民币共25.9万元、美元2000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0多万元的“劳力士”手表两块;1999年,刘克明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100万元宝胜集团公款,给其子刘令飞用于成立北京和盛伟业科贸有限公司。
据扬子晚报报道,法院同时审理查明,自1997年底起,刘克明主动怂恿、协助宝应县苏中商贸城进行色情经营,并为苏中商贸城组织卖淫创造便利条件,充当卖淫组织的保护伞,其间,被告人刘克明在苏中娱乐城嫖娼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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