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揚州11月3日消息: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寶應縣委副書記劉克明受賄、挪用公款、協助組織他人賣淫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劉克明有期徒刑20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處罰金5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4年1月到2000年9月,被告人劉克明在擔任寶應縣委副書記、副縣長及江蘇寶勝集團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李錦海、周才富等人所送人民幣共25.9萬元、美元2000元以及價值人民幣10多萬元的「勞力士」手錶兩塊;1999年,劉克明還利用職務之便,挪用100萬元寶勝集團公款,給其子劉令飛用於成立北京和盛偉業科貿有限公司。
據揚子晚報報導,法院同時審理查明,自1997年底起,劉克明主動慫恿、協助寶應縣蘇中商貿城進行色情經營,並為蘇中商貿城組織賣淫創造便利條件,充當賣淫組織的保護傘,其間,被告人劉克明在蘇中娛樂城嫖娼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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