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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选举权是怎么丢掉的?

 2003-01-24 06:53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在省人大会期间,有省人大代表呼吁在广东工作5年的外来人员应给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闻听之后心中狂喜,我还有这等权利!原来怎么不知道?真要感谢这位人大代表!

欣喜之余,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原来我满18周岁就有选举权了,宪法第34条和选举法第3条明明白白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根本就和有无工作无关,不必工作5年获得选举权、被选举权。选举权与户籍也无任何关系,我就是旅居国外都没有丧失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第6条明确规定:“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怎么一到深圳工作就丢掉了选举权?越细琢磨就越发现更多不解之谜。

一、宪法、选举法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未规定一离开户籍所在地即丧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谁剥夺了深圳几百万外来打工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众多深圳户籍人士了解,才知道他们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未经历选民登记、联合提名、选举投票之事,都认为人大代表是指定的,不需要选举产生,大家都说长这么大不知道投票箱是什么模样,也没有见过自己的选民证!更令人惊奇的是大家对丧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持无所谓态度。

三、既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程序产生人大代表,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选举经费是省下了,关键是省下的银子,又用于什么为民服务项目,也是一个谜。

四、还有一奇怪之处,只有深户籍人士能当人大代表,可这些深户籍代表每次都选外地户籍人士作市长,从市人大成立算起,李灏市长(北京)、郑良玉(徐州)、厉有为(武汉)、李子彬(沈阳)、张高丽(广州),不知如何考察这些外地的市长候选人,也不知怎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1条,由20名人大代表联合提名,以得票多者当选的。

这还不包括空降深圳,先行履行职责的副市长,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4条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第22条规定:“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实际上只有一名候选人,经市人大一通过就OK了。

五、看来看去才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可以不执行,违反以上法律而组成的市政府的合法性也未曾遭到质疑,更不用说追究“违宪”的法律责任了。

那制定那么多法律还有什么用?越想越糊涂!(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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