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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罪己诏”与责任政治

 2003-05-10 16:40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当前SARS疫情蔓延,已有中枢与疆臣两位大员去职。抛开信息欺瞒不谈,这瘟疫本身属于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那么到底谁有过错,谁又有责任出来承头挨板子?该卫生部长,国务院总理还是国家主席?或者大家富贵在天、生死由命,与政府并无一点干系?这是个值得较真的问题,与政权的合法性基础与意识形态背景密切相关。答案要取决于天上的是非与人间的统治有没有如胶似漆,有没有藕断丝连?

站在近代科学逻辑和政治逻辑说,天灾是偶然的,政府是世俗的,八杆子打不到一头。不知者不罪,无过错无责任。就灾祸本身而言,老百姓怨天尤人,也怪不到政府和领袖身上。但中国古时遇到灾变,皇帝却是要主动出来大包大揽的。说四方有罪,罪在朕躬。皇帝下诏自我批评一番,称为“罪己诏”。这与共和政府的区别,在于权力的来源各异。权力如果牢牢扎根在地上,统治者也好,被统治者也罢,都可以科学的态度仰首看天上飞碟出没、流星乱坠或天狗吃月亮,如同看戏。但权力如果来自于“天上”,肉食者就顿时失去这种悠闲,而必须向老百姓提供天象异端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合理解释。汉朝董仲舒倡导天人感应,好谈谶纬,使地上的皇权与天上的是非建立起亲密的联系。到了元之后,皇帝都自称是“奉天承运”,承运者,当然好运厄运都要一并承担了。

据黄仁宇的统计,汉一代灾变不断,《汉书》里记载皇帝颁布“罪己诏”竟多达33次(宣帝8次,元帝13次,成帝12次)。这样接二连三公开承认中枢领导无力,意图以精诚感动军民,在整个历史上都是罕见的。恐怕只有频繁罪己的明崇祯帝可比。“罪己诏”的颁布总是为着统治秩序尤其是合法性基础的稳定,构成君主制下政治哲学的重要一环。从现实的统治利益说,罪己诏的好处是给天兆灾变以肯定性的解释,让百姓心有所安。不致于有末世论的恐慌四处弥漫。从合法性(legality)的高度说,则是压力与机会同在。在天道与治道互动的传统下,面临一场瘟疫,轻者是一般的过失,重者就可能是天命已变的预告。因此皇帝必须主动找几条罪名来自我检讨,免除更严重的解释。并垄断对于灾变的解释权和归罪资格。这是压力。但另一面罪己诏又是对于天命归属的验证和重申。我是天子,发生瘟疫当然是我的罪过。而抢先一步申明发瘟疫是我的罪过,则恰好证明了我果然是天子。天灾的责任和统治者的神圣权威是一致的,如有人说“对不起,火山爆发是我的错”。你若不信他就没有责任。你若信了就等于承认这个人不是人,是天使。你须得承认他的超验地位才可能追究其责任。但一承认了他的超验性,就意味着除了他自己展开自我批评外,你又有什么资格去追究他的责任呢?

这就解释了为何有汉一代“罪己诏”如此频繁。因为汉政权起于大泽,在贵族政治的废墟上对于君权的超验性有着如饥似渴的需求。罪己诏不是对合法性的削弱,首先是对于合法性的反复强调和巩固。尤其在并不致命的灾变面前,罪己其实是一种投机,一种看似谦逊却更加有效的办法,不是直接大叫“我有权”来显示我的超验地位,而是一口一个“我有罪”来反证我的超验地位。

所以罪己诏有个前提,是将“天道”当作最高政治权力的授予者。皇冠是从天而降的,证明统治者是上天的“选民”。但灾变也是从天而降的,这又爱又恨在逻辑上就有了矛盾。而罪己诏,则是企图大事化小、避重就轻,对源于“天道”的政治合法性进行修复,有时候也是一种赌博。如宋神宗变法,天下大旱三年。于是神宗下诏罪己,并减膳作为自我惩罚,声称不下雨就不吃饭。这就是横心和老天爷赌个运数了。

而民主宪政制度与君主制的区别,首先不在于总统与皇帝的权力谁个大,甚至也不在于权力是否受到制约。而在于宪政民主制度把政治权力的来源从“天道”改为了“民意”。这一改,“罪己诏”就没了。天上下刀子也罢,下金子也好,都再与政治无关。天灾就是天灾,人祸就是人祸,从此一刀两断。因此瘟疫本身是不需要政府负责的,横尸遍野也和政府没关系。但瘟疫中的人祸就属于政治的责任范围了。所以民主政治也称为责任政治。意思就是只有当统治的合法性不是建立在“天道”之上的,政治才在根本上是可以被追究责任的。

但光把“天道”变为“民意”还不够,责任政治仍然不可能。因为一旦“主权在民”,而人民却是一个整体概念,作为整体概念的人民既然是最高政治权力的来源,那么在人祸的范围内,可不可以追究“人民”的责任呢?辛亥之后曾流行一种说法,说现在没有皇帝了,“人民”就是“皇帝”。其实从政治哲学上说,人民并非代替了皇帝,而是代替了“天”。“民意”则代替了“天意”。在天灾面前皇帝可以罪己,但绝不可罪天。民主制下也一样, “人民(或议会)绝不可能为非”,任何人祸都不可追究到“人民”的头上。因为天如有罪,君主制的正当性就彻底失去了。人民如有罪,民主制的正当性也要彻底丧失。

不过有时候过错却是明摆着的,比如古代雅典的公民大会或大陪审团决定处死一个公民(苏格拉底就是一个),因为“人民”不可能犯罪,也不可能被人民之外的权威惩罚。被处死的人再冤枉也就活该背时。因此绝对意义上的“民主”即建立在平等权之上的多数投票原则,说到底也是一种不需要负责任的政治。

从责任政治的角度来理解三权分立,或必须从三权分立的角度才能真正理解责任政治。这里主要涉及立法与行政两权的分立,司法暂时不谈。人民作为政治权力的来源,是不可能做错事的,要保证这一点就不能让“人民”做事。所以直接民主是危险的。人民可以直接选举一个领袖,因为领袖若是做错事须由他自己负责,不能说是“人民”选错了。但人民直接投票判一个人死刑或做一个行政决策,那么若是错了便是错了,把责任推到任何个人身上去,那就是找替罪羊代人民受过,何其冤枉。这样的直接民主最终将摧毁民主制度的政治正当性。所以“人民”必须大象无形,必须经过代议。“人民”必须无为方能无不为,“贵而无位,高而无民”(《易经·文言》),才能防止亢龙有悔。而议会是人民的代表,依此类推也是不能为非不能受罚的。所以又必须与行政分开。这时候才终于产生出责任政治。

梁启超曾言,“君主无责任也,君主神圣不可侵犯也。惟其无责任,故可以不侵犯;惟其不可侵犯;故不可以有责任”。所以“必君主无责任,然后可以责诸大臣”。君主若是行政上的最高首脑,就必将为政治过错承担责任,过错如果大了,罪己诏那是不管用的。最终将招致王朝颠覆。所以要想政权稳定,君主就不能做行政首脑。1882年德国宰相俾士麦请德皇下诏,以自固其位,反对党首领即在议院指责他自卸责任,“而以皇室为怨府”。俾士麦大失民望,不久便被倒阁。1901年日本伊藤内阁也因为贵族院反对议院案,而请求天皇下手谕劝解,日本举国沸腾,指责首相违犯宪法,假皇权以自重,陷皇权于危地。数日后伊藤博文便被迫辞职。这就是为什么庚子之变后八国联军坚持惩办慈禧太后,而二战结束后盟军却不追究日本明仁天皇战争罪责的缘故。天道换成民意,皇帝换成议会后,这道理也是一样的。责任政治有多种模式,有的在议会之下(英、德)、有的在议会之旁(美国)建立政府。由行政首脑或实位的元首来承担政治责任,从而豁免了议会和人民的责任能力。于是行政首脑为一切人祸承担最终的政治责任,但这责任的承担却不会对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来源构成任何伤害。有的非君主制国家为了保险,还在有可能颠覆的责任政府之上单独设立虚位元首,作为最高权力的人格象征。套用梁启超的话,“必元首无责任,然后可以责诸内阁”。

上面谈的是民意彻底替代天道的理想情形。但现代社会也有天道与民意相混合的。混合的政治合法性有两种,一是君主立宪,保留君主意味着承认天道,但限制君权又意味着民意对天道的否定。因为君权真来自于天,民意将凭借什么理由去加以限制呢。所以君宪的实质是民意为本,“天道”不过是一个历史性的象征和仪式。因此君主并不对天灾负责,当然也不用对人祸负责。另一种是现代意识形态政治。以某种历史目的论和不可证实的“天道”来构建意识形态的最高权威,同时政治的建构又部分诉诸于民意。天道与民意之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这时候最高政治责任的归属就极为含混了。

首先,意识形态政治是否应对天灾负责?尽管一般而言可以诉诸科学对灾变进行非政治的解释,但如果天灾极其严重、接连不断,是否也会对历史主义的目的论和统治者的超验地位构成一种打击?其次,意识形态往往以政党统治为本,民意机构为末。这种局面导致了整个国家的权力架构是大一统的,没有任何处于虚位的领袖或可以免责的权力正当性来源。在权力缺乏分立的局面下,最高领袖就必将承担起最高的政治责任。1960年大饥荒时,毛泽东本人就曾一度承受极大的责任压力。起初他试图通过批判官僚主义将大饥荒的责任落实到行政官员头上。但官员们不买账,埋怨太大。毛泽东被迫在1960年6月《十年总结》和11月一份中央文件中接连两次发出“罪己诏”,公开承认自己的个人错误。但是一个政教合一的最高统治者一旦负有罪过,纯洁无暇的意识形态就要遭受沉重的打击。于是各省检讨报告如雪片般报向中南海,所有检讨都坚持一个调门,即中央的政策是正确的,是地方在执行正确政策的过程中出了偏差。

意识形态统治表面上是责任政治,在1960年还有单独设立的国家主席,作为宪法上的虚位元首,那么最高的政治责任就应该到国务院总理为止。无论大饥荒或者瘟疫,就算政府犯下滔天的过错,天大的事情无非是总理辞职或被弹劾,重新组阁即可。只有权力是分立的,就决不会伤及国家宪政体制的根本。然而,因为专政党的主席或总书记是事实上的最高决策者,而国家主席同时也是参与中共政治局常委会议最高决策的核心成员,是实位的元首。于是最终的政治责任随着天灾人祸的严重程度,就将一路上升,越过总理一直追溯到国家主席(官方的英译是president)和专政党的总书记,追溯到事实上的最高决策者。但因为宪法中直接规定了中共当然的领导人地位和某种意识形态作为“天道”的超验性。这个地位在意识形态政治下是不可改变的。因此不论犯下多大的罪过,专政党实际上都不可能在整体上承担政治责任。任何责任都将意味着对“天道”的否定。

归根到底,意识形态政治与君主专制和绝对民主一样,都是一种不需要负责任的政治。都与责任政治的概念相去甚远。也正因如此,这三样也都是最不稳定的政治,任何天灾或人祸都会对他们的政治正当性和最高权力构成冲击。灾祸越大,冲击越大。在这三种政治模式中,不断发生的灾变都将不断的促使天道日损,民意日益。想要最终躲过这种冲击,就只有通过宪政民主的道路确立真正的责任政治,无论最高的权力在君、在民还是在党,都必须通过放弃一部分权力,才能获得一种政治体制的长期稳定。

2003-5-4

作者居中国大陆,大学教师

据《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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