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之前各大媒体所报导刘涌的诸多罪状,处以"死刑"他确实罪有应得。案情透露,刘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碍公务罪等多项罪名,在早前一审曾被处以死刑。
舆论的关注源于新华网16日的报道:"轰动全国的刘涌特大黑恶案,昨日(8月15日)终于落下了帷幕,'黑道霸主'刘涌在终审中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同伙宋健飞则因故意伤害罪于当日宣判后,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与新华网的报道相反,舆论的帷幕恰恰由这一天拉起。针对刘涌何以躲过灭顶之灾,在大多数媒体低调沈默低调之际,少数媒体做了 "策略而突破性"的报导。
上海媒体《外滩画报》21日刊登了著名评论人李曙明对刘涌改判死缓质疑的文章。文章认为,辽宁高院的改判很难经得起法律的推敲,背后一些问题需要"好好梳理":如留刘涌一命的根据在哪里?刘涌和宋健飞谁更应该被立即执行?作者最后明确指出,辽宁高院的判决开了个危险的先例。作为上级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司法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都有责任站出来,维护法律的尊严。
李曙明还引述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决,其恶果甚至超过10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既然根据刘涌这样的"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属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当处死,因何"鉴于其犯罪性质"当改死缓?即便,辽宁高院对此案的判决有站得住的依据,但在强调以法治国的今天,在不涉及国家安全的情况下,辽宁高院有义务对所谓的"本案的案性和实际情况" 向公众作明确而令人信服的解释。否则,难解民愤,民众自会有看法。
一署名余朝翔题为《刘涌必当"名垂青史"》的网文就另有见地地分析了刘涌必将"名垂青史"的三大理由,理由之一:"罪大恶极的刘涌能从'死刑'改判'死缓',很可能是在深挖'黑后台'时立有大功奇功,将党内祸国殃民的特大贪官供出,挖出了危害人民的真正祸根,令其难逃人民的审判,从而将功补过,为国家的长治久安立了大功。日前报章上就有关于东南亚某黑社会大佬一夜之间成为'反腐英雄'的报导,令我们不由得联想到有这种可能;如果果真如此,只凭此一条,刘涌就足于'名垂青史'。"
虽然该文有劲辣讽刺之意味,但不乏给刘改判死缓提供一些"启示":"据以往的媒体报导,此人罪该万死,现在改判了,究竟往媒体的报导是否真实?还是也许法院真的认为存在有些事实无法认定,幕后黑伞尚未出现,所以改判?"而刘案改判是有关机构鉴于其"敏感性""不得已而为之",还是欲防止"黑后台" 为自保灭口,刘涌真的"命不该死",继而使案情进一步水落石出?其背后是否另有内幕就不得而知了。
亚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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