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之前各大媒體所報導劉湧的諸多罪狀,處以"死刑"他確實罪有應得。案情透露,劉湧犯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經營罪、行賄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妨礙公務罪等多項罪名,在早前一審曾被處以死刑。
輿論的關注源於新華網16日的報導:"轟動全國的劉湧特大黑惡案,昨日(8月15日)終於落下了帷幕,'黑道霸主'劉湧在終審中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其同夥宋健飛則因故意傷害罪於當日宣判後,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與新華網的報導相反,輿論的帷幕恰恰由這一天拉起。針對劉湧何以躲過滅頂之災,在大多數媒體低調沈默低調之際,少數媒體做了 "策略而突破性"的報導。
上海媒體《外灘畫報》21日刊登了著名評論人李曙明對劉湧改判死緩質疑的文章。文章認為,遼寧高院的改判很難經得起法律的推敲,背後一些問題需要"好好梳理":如留劉湧一命的根據在哪裡?劉湧和宋健飛誰更應該被立即執行?作者最後明確指出,遼寧高院的判決開了個危險的先例。作為上級審判機關的最高人民法院,作為司法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都有責任站出來,維護法律的尊嚴。
李曙明還引述英國哲學家培根說:"一次不公正的裁決,其惡果甚至超過10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是毀壞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既然根據劉湧這樣的"犯罪的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認定屬於"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罪當處死,因何"鑒於其犯罪性質"當改死緩?即便,遼寧高院對此案的判決有站得住的依據,但在強調以法治國的今天,在不涉及國家安全的情況下,遼寧高院有義務對所謂的"本案的案性和實際情況" 向公眾作明確而令人信服的解釋。否則,難解民憤,民眾自會有看法。
一署名余朝翔題為《劉湧必當"名垂青史"》的網文就另有見地地分析了劉湧必將"名垂青史"的三大理由,理由之一:"罪大惡極的劉湧能從'死刑'改判'死緩',很可能是在深挖'黑後臺'時立有大功奇功,將黨內禍國殃民的特大貪官供出,挖出了危害人民的真正禍根,令其難逃人民的審判,從而將功補過,為國家的長治久安立了大功。日前報章上就有關於東南亞某黑社會大佬一夜之間成為'反腐英雄'的報導,令我們不由得聯想到有這種可能;如果果真如此,只憑此一條,劉湧就足於'名垂青史'。"
雖然該文有勁辣諷刺之意味,但不乏給劉改判死緩提供一些"啟示":"據以往的媒體報導,此人罪該萬死,現在改判了,究竟往媒體的報導是否真實?還是也許法院真的認為存在有些事實無法認定,幕後黑傘尚未出現,所以改判?"而劉案改判是有關機構鑒於其"敏感性""不得已而為之",還是欲防止"黑後臺" 為自保滅口,劉湧真的"命不該死",繼而使案情進一步水落石出?其背後是否另有內幕就不得而知了。
亞洲時報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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