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社会神经几近麻木,正义对邪恶、弱者对强者的抗争,只有付出十倍、百倍的代价甚至把生命都搭进去,才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才能换来对魔鬼迟到的惩罚。
2000年7月,刘涌好不容易被抓起来了;2002年4月17日,刘涌好不容易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死刑。多行不义者终于要自毙了,就在小老百姓们奔走相告以为刘涌心死无疑的时候,谁也想不到,2003年8月1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居然判决刘涌死缓,理由是:“被告人刘涌及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刘涌又系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应该按照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天啊,死一百遍都不解受害人之恨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刘涌居然可以不死,天理何在正义何在法律依据何在?西方有谚云,迟来的正义等于无正义,如今这迟来的正义也被赤裸裸地强奸和阉割。“从轻从慢”只判了个“死缓”,而且改判的“理由”居然是这种含糊不清根本无法自圆其说,连小孩子都骗不了的鬼话,这真是中国法制的一大奇观一大耻辱。更令人啧啧称奇的是,居然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这是法治的“进步“,说什么滥用死刑并不能有效杜绝犯罪尤其暴力犯罪。确实,滥用死刑并不能有效杜绝暴力犯罪,但如果判处刘涌死刑也算“滥用”的话,那么中国今以后真是可以废除死刑了。刘涌不死,当年力主抓捕刘涌的沈阳市公安局长杨加林一下子吓得脸发白、腿变软;刘涌不死,必将令全国广大活跃在黑社会战线上的龙头大哥们倍感振奋和深受鼓舞,激励他们将伟大的黑帮事业发扬广大,沿着刘老大的足迹继续孜孜不倦地上下求索,创造性地开拓出一条将黑帮事业向全社会纵深推进的光辉道路来。
刘涌不死,则正义必亡。
一名罪犯从死刑从轻改判成死缓,一般只有三种原因:一是错判;二是确实有重大的“立功表现”;三是有过硬的后台死保。大家去猜想这里属于哪种情况了。
写到这里,猛然想起了当初刘涌被抓后,其走卒和家属说的那番话:“刘涌不会死!”原以为是哀叹,是不知天高地厚之语,没想到却是一句谶言。同时想起了刘涌自己说过的话:“我走到哪都愿意带警察,他们身上有枪,有安全感。”刘涌这么说决非“吹牛”,因为在他的多次犯罪活动中都有警察出现,如大卫营娱乐场所的伤害案、潮州城酒店鸣枪案、沈阳浴乐城酒店伤害案、沈阳市第四医院手术室门前的伤害案等,这些警察非但“不作为”,反而在这些犯罪活动中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
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决,其恶果甚至超过10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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