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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恶罄竹难书却改判 刘涌捞到了哪根救命稻草?

 2003-08-29 21:01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由于我国法律为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终审判决后,若当事人不提起申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请有关部门再审,那么终审就定了乾坤。距刘涌案的终审宣判已十天有余,看来,刘涌的结局已绝不会象很多人想象中的“死定了”。相反,“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改判真的留了刘涌一条命。

  90页判决 2米高案卷--5年罪恶罄竹难书

  “黑河落网刘涌绝望狂吞安眠药 天怒人怨罪恶滔滔终有时 天罗地网逃不出人民眼睛”

  “大量犯罪事实证明,刘涌犯罪集团是一个组织比较严密、疯狂危害社会、非法聚敛财富、拉拢腐蚀干部且具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他们流氓成性,心狠手毒,滥杀无辜,已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

  这是刘涌2000年落网时和其黑社会案侦查终结时《沈阳日报》和《法制日报》两篇报道中所用的文字,字里行间的愤恨和大快人心跃然纸上,部分沈阳市民敲锣打鼓为公安局送上锦旗,淳朴的群众们奔走相告、拍手称快。人们真的以为一切都会象电视剧中惯有的情节一样,罪大恶极的人终会有一个悲惨的下场,“不是不报,时辰未到”,如今,正义战胜了邪恶,时辰到了!

  直到2002年4月17日,“剧情”还按照人们意料中的发展,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长达10余天的审理,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

  被告人宋健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张新民、马新阳犯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程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李凯、朴成文、艾义、冯春雨、孟祥龙、张建奇、刘凯峰、洪长宁、朱赤、刘军、马宗义、项培岳、房霆、王刚等也因犯故意伤害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书长达90页,而据称,此案的案卷高达2米,此般厚重,不仅代表着刘涌团伙罄竹难书的罪恶,更体现着执法机关执着艰难的侦察审理过程和法律的庄严神圣。

  “第一民事原告”当时崩溃 再度回到担惊受怕的生活中

  此后,沈城的人们似乎对此淡忘了,很多人不清楚“一审”的含义,他们把“剧”中长长的空白以为是结局。但已过不惑之年的下岗女工扈艳却清楚的知道,案子还没有完,艰难度日的她每天都在企盼着刘涌案的最后结果。时间一天天过去了,一年过去了,扈艳愈发预感到,“剧情”要发生变化了。

  而不落俗套的结局注定要吸引众多的目光。

  扈艳是刘涌案中唯一一名伤害致死的受害人王永学的妻子,1999年10月15日,她在南市农贸大厅摆烟摊的丈夫莫名其妙地被宋健飞、李凯等人一顿暴打,最终因右肺门破裂、右心房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合并心包填塞而死亡。事后才知道,只因刘涌所销售的云雾山牌烟销售情况不好,其手下便去“收拾”经销同类烟的业户,不幸的王永学恰在被“收拾”之列。王永学被害时,其妻扈艳刚刚做完脑瘤手术,小女儿刚刚五岁,终日以泪洗面的孤儿寡母一心一意指望着法院能给自己个说法。

  2003年8月16日,星期六.清晨,扈艳象往常一样从自家报箱中取出报纸,一行大字吸引了她的目光---“刘涌终审改判死缓”,这个女人顿时崩溃了,她瘫坐在地上半天没有说出一句话。“我来不及往下看了,心里只有一个念头,为什么?这是为什么?最起码终审判决也应该通知一下原告啊,再说我也是上诉人。于是我拿起电话不停的拨,先是往铁岭法院打,又往高法打,可哪都没人接,我完全懵了,很长时间我才突然反应过来,今天是周六。”

  扈艳作为判决书中列第一位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索赔60万元。一审判决刘涌等九名被告人每人赔偿扈艳一万元,共计九万元。后其提起了上诉。二审除判决该九人每人赔偿一万元外,又加了一条,九被告人对扈艳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若其中有某人赔不起,另外的人也要“帮着”赔。

  对此,扈艳仍感到不满,“现在,我和女儿的生活来源就是最低生活保障金,脑瘤手术后我根本就没有钱放、化疗,如果再度复发,很可能就没救了。可我女儿开学才上四年级,她以后生活、学习还需大量的花费,王永学的老父亲也要供养,九万块钱够吗?”

  从丈夫遇害到现在已经四年了,她没有得到过一分钱的补偿,甚至没有从被告人那里听到过一句安慰的话。“本来我就想,即使判了九万,人家要是不赔的话,我们孤儿寡母的朝谁要钱去?现在刘涌死不了了,还能有人赔我们吗?”“他们势力那么大,我们真是害怕,自从丈夫死后,我们娘俩轻易不出门,每天临睡前,都要把门上两道锁,再在里面加个安全链,然后再用椅子将门顶住......。”

  扈艳将要也只有权力对自己的民事赔偿部分提出申诉,她将委托律师尽快将申诉书递交到法院。

  “京城名状”为刘涌捞到了哪根救命稻草?

  目前关于刘涌被改判原因的传言已经沸沸扬扬,版本众多,那么刘涌究竟捞到了哪根救命稻草呢?

  谈及此问题,无法回避的是其辩护律师田文昌和佟林,尤其是被称为“京城名状”“中国刑事律师第一人”的著名律师田文昌。

  中国律师界应该无人不知田文昌的大名.今年56岁的他从85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95年创建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曾成功代理了天津大邱庄被害人控告禹作敏案、云南省长李嘉廷受贿案、81名乘客诉西北航空公司误机索赔集团诉讼案等极有影响的大案,令辽宁人记忆深刻的是前不久“福布斯”富豪、荷兰村老总杨斌涉嫌虚假出资案。

  今年6月18日,田文昌在接受央视“面对面”采访时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就刑事辩护而言,律师的职责就是对被告人作出罪轻或无罪的辩护。”

  在此案的一审中,田文昌律师为刘涌做的就是无罪辩护。

  其实对于一审中检察机关所指控众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纵容黑社会性质罪,绝大部分辩护律师都认为不成立,他们觉得刘涌等被告人并不符合有严密组织、有分工等几大黑社会构成要件,他们是零散的,很多时候要临时召集,分工也不明确等。但法庭并没有对此组织过多的答辩。而刘涌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很多犯罪事实与刘涌并没有关系,他甚至都不认识所谓团伙中的一些成员。

  在法庭上,刘涌对于被指控的罪名也极力辩解,认为与自己没有关系。可这与他先前的供认自相矛盾。据知情人士透露,庭审的转折、如今看来也是案件的转折就出现在此。当法官问及刘涌为什么在法庭上的供诉与预审期间的笔录不一样时,刘涌回答先前的为遭受“非常手段”的违心供诉,之后便谈及那些“非常手段”。法官如审理其他案件一样提醒他“只需回答与此案有关的事实,与此案无关的不要说。”此时田律师表示反对,并称“我认为这与此案很有关系!”

  庭审形势顿时急转直下,刘涌、宋健飞、董铁岩等被告人在法庭上历数了公安机关的种种“非常手段”,按法律规定,通过这些得出的笔录等证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证明刘涌指挥策划了一系列犯罪活动的大部分证据恰是他的口供。为了证明刘涌当庭所述的真实性,刘涌的二位辩护律师拿出了几份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而出证的,正是曾经看押过刘涌的武警战士,他们证实了刘涌当庭所说的事实。

  如今看来,也许正是这根稻草就了刘涌的命。

  一句话之差 生死之差

   但同样的辩护观点,在两审中却“待遇”不同。一审判决的第84、85页载明“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有刑讯逼供的行为。经公诉机关调查,认定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的证据不充分,对此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辽宁省高法的二审判决中为“关于上诉人刘涌、宋健飞、董铁岩及其辩护人所提公安机关在对其讯问时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的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此节在一审审理期间,部分辩护人已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该证据亦经庭审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调查认为:此节不应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和判决。二审审理期间,部分辩护人向本院又提供相关证据,二审亦就相关证据进行了复核,复核期间,本院讯问了涉案被告人、讯问了部分看押过本案被告人的武警战士和负责侦查工作的公安干警。本院经复核后认为: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的情况。”

  此间差异,也许就是生死差异。

  但直接断定刘涌生死的,是终审判决中的一句看起来普普通通的话。“上诉人刘涌系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可不立即执行。”

  如今,很多人都在对这句话进行分析、把玩、猜测,做出此判决的辽宁省高院对此保持沉默。

  终审判决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法制社会中,任何人也无法凌驾于法律之上。

  田文昌律师曾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谈到了以下观点:

  “一个国家的刑法,与该国的经济发展程度和社会文化背景息息相关。而中国在新时期下,无论是国民还是立法者,都需要建立一种更为健康、现代的‘死刑观’。”

  “最早的刑事古典学派代表人物贝卡尼亚有句名言:刑法不在于他有多么严酷,而在于每一个罪犯都受到惩罚。也就是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有很多社会综合因素,作为事后惩治手段的死刑,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

  “就政府和决策者来说,更注重听取老百姓的呼声,那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说法,就是群众情绪的充分反映。但那些往往是比较表面化的东西,更深的东西,一般人不一定考虑得到:一个是法制精神,一个是立法的科学性问题。”

  “对犯罪心态需要更为科学、更为全面的分析,而不要总是出于一种愤恨、一种感情色彩来对待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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