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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幺:依法治国,从黑社会开始

 2003-09-03 18:54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最近国内议论纷纷,就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改判死缓一事众说纷纭。

事情源于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刘涌由死刑改判死缓,民间舆论大哗。然而也有诸多的“法学家”,称改判如何合理,如何正确,如何有利于中国人权的改善,如何促进中国法制的发展。这些“法学家”中有:

刘涌的辩护律师、中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
《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签字人,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著名刑事诉讼法学教授陈光中;
《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签字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专家陈兴良;
《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签字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刑法学教授周振想;

就象大多数网民,老幺感到“莫名惊诧”。当年老幺是读着陈光中等人编辑的法学教材走向法律的殿堂,就在多年以后的今天依然对中国法学界的泰山北斗们心怀尊敬。然而这一次“法学家”们对刘涌案所持的态度和观点不仅令人难以信服,而且从某种程度上亵渎了法的精神。

田主任、田文昌律师的主要观点是“证据不稳定说”,也就是传说中的“刑讯逼供”以及事实上的“翻供”。田大律师语重心长地说道,“程序的不正当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和结果的公正。把判决改过来,这应该说是中国法制环境进步的一个例证。”

然而,以老幺的理解,证据不稳定或者证据不足应当是由高院“发回重审”,而不能以此作为减刑的条件。法定减刑条件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并没有“证据不足,减轻判罚”一说。实际上,如果证据不足不足以定罪,恐怕应当“无罪释放”吧!

田主任、田文昌律师的另一个观点是“首犯不负责说”。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但在二审中,集团成员宋健飞被判死刑,作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刘涌却被放了一条生路。田文昌解释道,“举一个例子:比如一个盗窃集团中的一个成员,在盗窃时,又猥亵妇女,那么这个集团的首犯就不应该为那个成员猥亵妇女的行为负责。”

然而,老幺认为,田律师这个例子并没有说明问题。盗窃集团中的成员猥亵妇女如果是为了个人的快感,是出于“私心”,集团首犯也许不需要为那个成员猥亵妇女的行为负责;但如果该成员猥亵妇女是为了保证盗窃的顺利进行,是出于“公心”,或者得到了集团首犯的授意或许可,那么集团首犯就应该为下属成员的犯罪行为负责。

所以说,宋健飞如果是为了个人的私愤,是出于“私心”,刘涌也许不需要为宋健飞的行为负责;反之,如果宋健飞是为了保证刘涌集团的顺利运作,是出于“公心”,或者得到了刘涌的授意或许可,那么刘涌就应该为宋健飞的犯罪行为负责。

判决书说,1999年10月,刘涌因云雾山香烟销售情况不好,指使程健去市场查看并“收拾”经销同类香烟的业户,10月15日,宋健飞等人对经营云雾山香烟的业主王永学进行殴打,致王永学右肺门破裂,右心房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根据律师的说法,“在一审第一次开庭的法庭调查中,涉及该项犯罪事实的全部8名被告人中,无一人承认伤害王永学是受刘涌指使,而是多人说是受程健指使,只有程健一人说是受刘涌指使,但并未指使他本人。

由此推测,宋健飞“收拾”王永多半是为了刘涌云雾山香烟的销售,是出于“公心”,而且直接或者间接地得到了刘涌的授意或许可。所以刘涌应该为宋健飞的犯罪行为负责。

因此老幺以为,无论“证据不稳定说”还是“首犯不负责说”,看似冠冕堂皇,实际上都是云里雾里,误导视听。然而就是这种很值得推敲的案例,田文昌自信地说到,“据我了解,我接触的专家没有与我看法不同的。”

不错,“为了救刘涌一命,我(田文昌)曾给中央、最高法院、辽宁省委、辽宁省高级法院的有关领导写过很多信,反映有关问题。”

不错,为了救刘涌一命,陈光中、陈兴良, 周振想等中国法学界的泰山北斗在钓鱼台大酒店对案件进行了专题讨论,最后签了一份《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与会专家听取了律师的介绍并查阅了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一致认为:本案的证据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好一个“一致认为”!姑且不说偏听偏信听取了辩护律师一面之词所作的《论证意见书》多少有些“缺席判决”的味道(老幺想,公诉人沈阳市检察院恐怕没在钓鱼台大酒店“论证”吧?!),就是这一句“一致认为”就让人十分怀疑《意见书》的客观性与中立性。

专家“意见书”最后说,“人民法院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从事实和证据上严格把握,特别是涉及死刑的案件,一定要慎重对待,办成一个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这句话与陈兴良副院长最近高调推出的“死刑无用论”遥相呼应。

陈教授最近就刘涌案发表看法: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适用死刑的案件也很多,但是实践证明,你判了这么多死刑,杀了这么多犯罪嫌疑人,社会治安并没有得到根本好转,犯罪气焰并没有被打下去。因此死刑到底有多大作用,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套用某位伟人的话,陈教授似乎“连基本常识也不懂”!公安局、检察院抓的才是“犯罪嫌疑人”,凡是被法院判处死刑的被杀的都是“罪犯”,而不再是“犯罪嫌疑人”。抛开口误的可能,陈教授对中国人权和死刑废除的关注似乎来得不是时候。就象网友们所说,除非中国今后彻底废除死刑,否则连刘涌这样的人都不适用死刑,中国的死刑还留给谁呢?

想当年,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沈阳市检察院原检察长刘实等人也“一致认为”,刘涌一案办错了。如今刘涌一案何去何从,人们将拭目以待。

[email protected]
2003年9月1日,于美国
(本文作者为留美法学博士)

参考文章:

1.《外滩画报》《对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
2.《外滩画报》《辽宁黑社会老大刘涌由死刑改判死缓事件真相》
3.《南方周末》《沈阳刘涌案改判调查》
4.《新浪网》《北大教授为刘涌改判叫好 遭到网友“责难”》

后记:文章的标题《法学家+黑社会=具体情况》虽然有耸人听闻的嫌疑,却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中国特色”。中国“具体情况”之多,“具体情况”之不详,恐怕不是中国人就无法真正地了解。然而从孙志刚事件开始,不论是京沪铁路大辩论,还是故宫天价收购《出师颂》,中国互联网民展开了一次又一次热烈的讨论。伟人说得好,真理越辩越明。长此以往,中国的信息将会越来越公开,中国的“具体情况”也将越来越少!(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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