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热衷于寻找所谓的“初恋情人”,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寻找初恋情人”,作为一种个人行为,法律没有禁止,别人也无权干涉。但是,作为服务行业的信息服务中心,将开展“寻找初恋情人”活动当做“商机”,并且老板自称“我的出发点是好的”,就值得商榷了。
试问“寻找初恋情人”真的是“商机”吗?对商家而言,这话没错。但凡能够带来滚滚财源的生意,对商家当然是商机。问题在于,真正的商机是以符合社会正常需求为前提的,商机毫无疑问是商业行为,而“寻找初恋情人”本身属于情感范畴,是社会伦理行为。把“寻找初恋情人”纳入到商业行为的轨道中,是否合适,关键要看这种行为本身会不会造成其他负面影响。如果寻找到的“初恋情人”确实能促使他们破镜重圆,重结秦晋之好,这样的“寻找”活动当然是一件既利人利己又积德的好事,套用时下时髦的说法,属于“双赢”甚至“多赢”,开展寻找活动的商家能够赚钱,而花钱寻觅到失散多年的情人携手走完人生之路,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家庭的和睦、有利于个人的发展,可谓各得其所。然而,信息服务中心搞的这项活动显然还达不到如此理想的境界:有的在找到“初恋情人”后发现对方早已忘掉自己,有的被对方的老公打了一巴掌,有的“初恋情人”拒绝见面。种种尴尬,无不证明这样的商机是不太受当事人欢迎的“商机”。
其实,我觉得寻找初恋情人活动反映出来的不是商机而是一种情感危机。寻找者来到信息服务中心,执意瞒着现在的伴侣私下花钱寻找初恋情人,只能说明这些人对现今的情感不满意。越不满意,便油然而生那种“将纤来比素,新人不如故”的后悔感觉。但是,这些人忘记了任何情感都需要有现实生活做支撑这样一个基本的道理。否则,空中楼阁式的“旧爱”是经不起生活的考验的。
依笔者之见,任何一段情感都属于特定时间段里的一个平面,需要有一个支撑点支撑着。随着支撑点的不复存在,这个情感的平面也就随之被打破,即便若干年后再去煞费苦心地重温旧梦,除了产生“物是人非事事休,欲语泪先流”的感觉外,恐怕别无所获,因为此时此刻的人,早已不是彼时彼刻的那个他(她)。由此可见,寻找初恋情人,无非是摆脱眼下情感空虚乃至危机的一种手段,换来的只能是以打破他人组成好的新平面 家庭为代价,给对方和对方的家庭以及自己和自己的家庭造成多重不必要的痛苦,实在是得不偿失的“买卖”,即便找到又能怎么样,总不能让所有的“初恋情人”统统按照自己的主观愿望拆散现有的家庭组合吧?那样一来,整个社会不就乱套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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