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条例备受各界关注,从立项、论证、起草、修订共经历了13年时间。具体地说,早在1990年3月12日,中共十三届六中全会即正式提出要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直到胡锦涛和温家宝执政才正式付诸实施。
党内监督条例正式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统一规定十项监督制度,形成全面推进态势;首次规定党代表的监督责任,为全面推行党代表常任制找到了切入点;赋予舆论监督的法规保障地位等等,这些都被认为是前所未有的亮点。
而党纪处分条例共有178条,定性、量纪细致全面,从投敌叛变到包养情妇、通奸、不赡养父母,都有相应的纪律处分。其特点是要求各级纪委主动监督党政“一把手”滥用权力的行为,试图通过扩大党内民主,使事前监督成为可能,以便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在当代中国,“一把手”滥权行为确实达到令人发指的地步,以普遍存在的“买官卖官”现象为例,如果干部任命不再由“一把手”拍板,而是由几个甚至几十个党委会成员投票决定,买官者的成本和风险都必然大增,企图走此捷径者也将大为减少。
监督条例的特色包括:政治局常委受中央委员监督,地方各级党委也需比照办理。换言之,从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到各级领导干部,都列为主要监督对象。
中共内部监督条例酝酿已久,社会各方强烈期待,实在不难理解。民众希望藉此整治已经蔓延到各个层面的腐败问题。一段时间以来,中国舆论一直强调要对反腐战略进行调整,并说今后的反腐战略将走向制度化。而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应该是中国反腐计划的一个步骤。
权力腐败最突出
中国的腐败问题越演越烈,犯罪级别越来越高,金额越来越大,牵扯的官员越来越多,腐败的覆盖面越来越广,乃目前腐败的基本特色。有关部门不久前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公安、检察院、法院、建设工程、医疗、教育和组织人事,是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比较严重的五大领域。如果说“无处不贪、无官不贪”言过其实,那么贪污腐败风气越发严重却是不争之事实。
权力缺少制衡是导致官员腐败的主因之一。关于这一点,反映在交通系统特别明显。近些年来,全国各地的交通厅长纷纷落马已成为经济犯罪领域一道奇特的风景。从四川省交通厅厅长刘中山、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卢万里开始,先后有广东、广西、湖南、河南等多省交通厅长犯下经济大案。河南更是创下了三任交通厅长“前腐后继”的犯罪记录。betway体育手机网 的一例是安徽省交通厅厅长王兴尧因涉重大经济违纪等问题被免职。
交通厅长职务犯罪难以遏制,“钱多权重”,对其行使职权的监管却付之阙如应是主因。
条例出台,北京高层显然希望藉此对腐败风气以毁灭性打击,或者由局部的揭露转向一种整体性的、更加制度化的揭露。问题是,转向制度反腐,到底是怎样的一种制度反腐,并没有人解释其特定的内涵。中共过去在反腐问题上也有诸多规定,但多数都形同虚设。条例要监督“一把手”的权力,但条例的贯彻又必须依靠“一把手”的推动,这是人治色彩浓厚的中国政治体制难以克服的矛盾。
靠条例更要靠法律
中国腐败问题的严重,并非是因为中国官员过份贪婪,而是因为社会制度存在太多漏同。中国的资源有限,政府官员对商品和服务拥有很大的分配权。再如在供应与分发的渠道中存在着瓶颈,在缺乏其他供应资源的社会结构中,就会有人为了获得这些紧俏资源而铤而走险。
至于腐败的支点则有三个:一、司法结构不成熟;二、涉及腐败和贿赂的法律系统模糊不清;三、政治结构没有透明度。尤其是第三点,政治制度没有为反腐败执法提供可靠的保证。
若不想让反腐行动流于形式,就应该真正在司法改革和新闻自由等方面真正有所作为。新闻自由称之为所谓的“第四种权力”。新闻自由对于惩治腐败的重要性在于,新闻界如果能够广泛地、全方位地对于官场上发生的种种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揭露,会让腐败分子无所遁形。
监督条例在惩治党内腐败上效力有限,主要原因是它强调党内监督。这种光靠党内监督和党内惩罚并不能根治腐败,必须要寻找其他路子。中共20多年来反腐收效甚微,已经证实了这一点。
那么,怎样才能根治腐败呢?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一定要尽量减少,减少到最低限度。腐败主要是权钱交易,如果权不能变成钱,腐败的几率就会大大降低,此其一。
其二,在惩罚腐败、监督官员方面一定要依靠社会的力量、靠舆论监督,靠司法独立来进行。党内腐败是结构性、制度性问题,根在社会制度。所以,不根治制度弊病,靠纪律处分,不能解决问题。
(联合早报·文发自纽约)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 关键字搜索:
- 伊铭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