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知道的一个案例是:辽宁省有一个中等城市的开发区,那里有一个开发区检察院。年初时检察长要求各科室年创收额为十万──十五万不等,完不成任务的相关科室要受到批评,相关人员要受到停发奖金或奖金数额发放得少的处罚,而达到创收数额的就会得到应有的奖励。总之,检察院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检察干警们名正言顺地大搞创收,而且创收的越多,越好。检察长每每在年终表彰大会上向创收好的科室发放厚厚的奖金。检察长并且率领开发区检察院的全体干警到旅游风景区潇洒地走一回。男干警忙着找小姐,女干警忙着找二爹。几天下来,吃喝嫖赌的偌大费用便都由检察院统统地公费报销了事。
还有一个值得一提的事例是:辽宁省某个小城市的公安局某大队,以创收为打击犯罪的原动力。不但公安部门讲创收,而且警察个人也讲创收。有一个被骗子诈骗了十多万元的某公司职员向该大队报案。承办诈骗案的民警三天两头要求受害人请吃,有时竟拉来七、八个该警察的朋友一块入餐,好烟、好酒、好菜,一桌下来没有三、四百元,也得有五、六百元。受害人想讨回公道,想让警察出力,那就得拿钱把警察给好好地犒劳一番。不拿钱,不请客,不让办案警察活得潇洒、玩得高兴、吃得顺当,喝得尽兴,那他哪来那么多工夫给你办案?受骗者被骗子骗得好苦好惨,到办案时还得再受二茬苦、再遭二遍罪。就是这样三天两头被警察明里暗里涮,涮了一把又一把。受骗者实出于无奈,先是被骗子这条狼给骗了个稀里哗啦,但为了逮住狼,又不得不割血割肉地把承办此案的老虎给喂个饱,以便于让老虎把狼给逮住,让警察把骗子给逮住。当然,表面上也有这样或那样的规定,比如,公安局内部就有对警察行为的明文规定:不得收受受害人礼物、不得接受当事人双方请吃、全心全意为民众分忧解愁等类似规定。但实际上一到具体的办案中,这些规定就根本不起任何作用。真实的情况就明晃晃地摆在那里:不把老虎给喂饱,他就不给你干活,那么,狼也就是逮不住;不让承办案子的警察高兴,他也没有那个心思去为你伸什么冤?!更有甚者,当受害人割血割肉地喂饱了老虎,老虎逮住了狼之后,狼一样骗子的家属也必须向老虎一般的警察进贡,因为老虎一张口,确实挺吓人。把老虎侍弄好了,有利于狼的生活环境,骗子就可以减轻罪责。警察不但让骗子家属请吃,而且还要骗子家属拿出钱来供他肆意挥霍。骗子家属把骗子从受害人那里诈骗来的赃款拿出一些分给了警察,警察就在<刑事侦察报告书>上扭曲事实,把诈骗写成”合作”,致使犯罪嫌疑人的罪恶程度大大地减轻甚或无罪,甚至使检察院和法院都难以准确判断,也不可能做到为受害人伸张正义、洗刷冤屈!
就是这样一连串的司法罪恶一步一步地加深,并成为中国大陆积重难返的和司空见惯的甚至于让某些人近乎麻木的邪恶。正义不能伸张,只剩下默默饮泣的泪水和无可奈何的仰天长叹。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如此这般地办案,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这般如此地审案,法院及其法官吃了被告吃原告。请问,社会主义的中国大陆,又如何能够实现一碗水端平的司法公正?请问,伟光正英明领导的国家,又如何能够实现远离邪恶的普遍正义?
中共的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在让一部分人率先富裕起来的创收活动中,业已丧失了哪怕最基本、最起码的公正意识和正义观念,甚至连最起码的良知和最起码的人性都给全面彻底地抛弃了,从而形成了集团或个人渎职犯罪的大大小小的犯罪集团或职务罪犯。
如何更正并彻底改变司法部门有失公正、更有失正义的创收这个极其严重的邪恶问题,应该或必须刻不容缓地摆在关切中国大陆现代化的每一个有识之士面前,笔者在此恳切地呼吁并希望:有良知的法律专家能够认真地研究这个司法腐败的极其严重的问题,并拿出尽可能理想的、好的或比较好的解决方案,以彻底去除司法部门及其办案人员非法创收的邪恶之癌。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日(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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