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集体腐败不是以个人行为为主体,而是遵循"利益均沾"原则,即建立一个"集体利益共同体",凡参与者有福共享、有难同当,故"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其表现形式有集体行贿、集体截留、集体走私、集体骗税、集体贪赃、集体渎职、集体倒卖、集体造假、集体浪费等,总之,所有经济犯罪或违纪的形式都可以以集体的名义进行。这些"集体投资"犯罪或违纪的人,以为可以抱成一团,"串案窝案",一致对外,分担风险,而造成法不治众。这种情况甚至形成了所谓"法人犯罪案"。
2.官家私店型
私营的官家店是指由党政干部直接或通过家人亲属间接经营的私营酒店、歌舞厅等行业。从全国范围看,官家私营店多如牛毛。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是通过权力和"后门"关系等社会资本和非经济手段,进行不公平的市场竞争,从而牟取暴利。以权谋钱是这类官家私营店牟取利润的先天条件。
3.执法犯法型
据新华社2003年1月电,河北富立玻璃器皿有限公司总经理陈义与原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于军义、原平泉县小寺沟法庭审判员李胜银联手,假立案、假开庭、假裁决,一连串的造假行为,试图掩盖令人震惊的事实:将700多万元国有资产据为己有。在执法犯法型罪犯中,最高官位的是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1994-1997年间,利用担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副部长的职务便利,曾多次收受贿赂、干预下级公安机关查处不法分子的走私犯罪活动。
4.体制漏洞型
即钻体制的各种漏洞,炒批文、炒配额、炒车皮、炒双轨制造成的差价,并利用自己的权力资源,在制定、审批、执行的过程中,大挖政策的墙角、大钻管理的空子。从中国大陆近年来侦破的众多腐败案件看,其中相当数量的案子都出在管理的漏洞上,例如首钢第二线材厂一个叫应海明的人,集发料、加工、验收、回购于一身,没有任何制约,他在1971-1994年担任生产科调度员期间,利用工作之便,侵吞、贪污公款高达150多万元。
5.隐性灰色型
在公有制企业,由于企业自主权扩大,权力集中到厂长、经理身上,分配模糊,"红包"、"回扣"盛行,此外由于企业转制,对经营者实行重奖,经营者(尤其是企业承包者、包工头)与生产者的收入差距迅速扩大加上其他隐形收入,有的高达十几倍、几十倍、几百倍,个别公司总经理年薪高达100多万元。各种迹象表明,领导干部收受红包礼金的问题不仅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而且还在暗中蔓延,数额越来越大。许多贪官都是从收受红包礼金开始逐步滑入犯罪深渊的。
6.卖官鬻爵型
当今中国腐败的一个重要动向就是要想权钱交易,必须首先买通领导干部的老婆、子女、家属、亲戚、秘书等。
据2003年新华社报道,黑龙江省买官卖官腐败问题严重,据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副局长牛凤玉除了受贿之外,还为了升官行贿100万元,被判刑12年。中共黑龙江省绥化地委书记马德向260多名县处级以上官员卖官,聚敛钱财高达2000多万元人民币,被拘捕。
7.行业垄断型
一些与金融、股票、保险、外贸、海关、房地产、流通部门以及有国家特殊政策保护的行业的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权钱交易,比其他任何行业都更容易获得私利。
8.权色交易型
不少官员加速贪污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英雄难过美人关,包养了婚外的女人,即所谓金屋藏娇,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有财源保障。于是权色交易与权钱交易便混杂在一起。原江西省省长倪献策,原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市委书记陈希同以及原北京市副市长王宝森就属于这一类型。
9.及时行乐型
据中新社2000年3月13日报道,辽宁东方证券公司综合业务部原经理黄振江,携带非法所得于1995年6月潜逃哈尔滨,两年时间他与一个女人挥霍250余万元。其间他还包了一个小姐,一周时间7万元,平均每日万元;他还将200万现金埋在哈尔滨市河堤旁,结果被他人挖走,竟不敢报案。海口市振东信用社会计吴干福,在8个月内侵吞公款720万元,一次他携带贪污的58万现金乘车,钱被抢、人被打,却不敢报案;他是舞厅的常客,靓女走马灯似地换,送女人礼品出手就是5万,聚赌出手就是10万、20万;他还用200万元一次购买4辆豪华轿车,组成车队与哥们儿兜风。
10.宗族家长型
中央有关部门曾指出,一些基层党组织被宗族势力所把持。原河南省博爱县许良镇赵后村的村党支部书记王允忠把本村当作自家的天下,自己成立公司,变成公司的大老板,占有村中四处大院,把集体产业据为私有,甚至购买武器弹药、纠集地痞流氓、任意拷打和盘剥村民。天津市宝坻县有个全国乡镇企业的典型大邱庄。那里曾经产生过一个禹作敏,即那个全国最赫赫有名的农民企业家。他就像这个村的大家长,把整个企业不仅稿成了独立王国,而且更成了"家天下",并让他的儿女亲戚把持各个部门。他还任意私设公堂,拷打村民或雇工。
11.红黑勾结型
据有关部门调查,在许多省份地区,流氓犯罪集团甚至有严密组织的黑社会势力,对经济活动有很大渗透,如控制资源、把持交通、垄断市场,哄抬物价、收保护费、做黑白两道的生意等,他们与政府官员、宗族势力、各种不法分子甚至海外黑社会相勾结,造成了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
12.家属作恶型
据中新社2000年3月13日报道,江西鹰潭市副市长魏时中原来一直很廉洁,为拒送礼,他甚至逢年过节带全家躲在亲戚家中,因为这样做既可以不收礼,又不伤送礼者的面子。但他的妻子侯水娥后来不干了,她对着丈夫嚷嚷:"你怕什么,别人都这样搞,不搞是傻瓜,有事我来承担,与你没有关系。"在侯的一再煽动下,夫妻双双接受贿赂,结果案发后魏时中被判刑15年,其妻被判刑4年。青海省人大副主任韩福才,续娶了一位小其22岁的妻子马玉龙,老夫少妻,韩对马百依百顺。一篇报道这样记叙这对夫妻受贿的情形:"对于外财,他不敢收的,她敢;他不便收的,她收。"结果韩福才被判刑8年,马玉龙也被判3年缓期5年执行。
13.新星堕落型
不少原本前程看好的年轻干部,甚至年轻的高级干部跌入经济犯罪的深渊。原山东省泰安市市委书记胡建学是全省最年轻的地市级领导干部,因受贿贪污,被判死缓。原河北省石油公司副厅级党委书记兼总经理魏沧平,年仅39岁,就因贪污受贿,被判死缓。烈士子弟、对越自卫反击战英雄、原解放军某师大校副师长张国赢,因参与无锡邓斌43亿非法集资案而犯罪。
14.模范变质型
一些本来似乎德才兼备的中年干部,终于禁上住金钱的诱惑而堕落。原南京市副市长钟裕辉,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努力刻苦,有过很傲人的业绩,《人民日报》曾专门对他做过报道。但终于没能抵住金钱的诱惑,因受贿而成了犯罪分子。原河南省交通厅长曾锦城是清代名将曾国藩的后裔,这个1968年毕业于湖南大学土木系的高才生,25岁就设计出中国第二大石拱桥--浒湾大桥,他从养路工、技术员一步一步升至高位,曾是交通界的一个风云人物,但终于还是蜕变成了贪污受贿分子。
15.晚节不保型
不少官员甚至高级官员,曾做过很多好事甚至有很惊人的业绩,但在临退休时,却产生了最后捞一把的邪念。中国《民主与法制》杂志专门为这种"最后捞一把"的现象进行了透析,称之为黄昏悲剧,或叫"五十九现象"。这些人都总觉着为党工作一辈子,却没有得到任何好处,于是在即将失去权力的时候来了个"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16.财产不明型
各种贪污类型最初的直接表现都是财产不明,因为事情没有败露,人们无法定罪。而一旦被查,就会转而成为其他具体类型。
17.暴力贪赃型
2000年3月中旬,震惊两广的广西隆安县副县长李绍武,涉嫌与县乡镇企业局局长黄仲原策划用36万元雇请5名杀手杀人案,已被广西自治区检察院南宁分院依法向南宁地区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该案被害人杨丛是隆安县环保办公室主任,为李绍武和黄仲原的朋友,停薪留职后为创办公司,找到李绍武和黄仲原借款。李绍武和黄仲原便加盟与杨合伙办公司共同"捞钱",并使杨的公司轻而易举地从县乡镇企业基金会贷款540万元。后因利益分配不均,杨丛扬言要到法院告李、黄二人,搞臭他俩,让他们当不了官。因县政府快选举换届了,李绍武、黄仲原害怕当不成官,便密谋找杀手把杨丛杀掉。于是,李、黄二人用36万元从社会上雇请了5名杀手,于1998年8月25日晚,把杨丛挟持到偏僻的地方,用杀猪刀、匕首将其杀死。随后李绍武与黄仲原将不法巨款据为己有。
18.公款行贿型
公款行贿,有些是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更多的是慷"公家"之慨,为自己拓宽道路、日后升官发财奠定基础。如郑州铁路局原局长潘克明,多次令部下进京"谒见"铁道部原副部长罗云光、运输局原局长徐俊等人,将小到水果、麻油、饮料等"应时品",大到冰柜、金戒指、现金、录像机等贵重物品源源不断地"上贡"给顶头上司,潘这样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和上面搞好关系",同时也是在为自己铺路,寻找保护伞。江苏无锡新兴实业总公司邓斌,前后非法集资32个亿,轰动了世界。其间,她用公款不断向上司和有关要害人物行贿,并花巨资供某些干部及其家属出国旅游,她用这种现代时髦的"感情投资"方式,收买了权贵者的心,也为自己肆意挥霍集资者的血汗钱铺平了道路。
19.内外勾结型
一些不守法的洋人、港台人士或海外华人,利用中国经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买通某些具有权力资源的人,于是内外勾结,使国有资产大量外流。据《人民日报》2003年1月17日报道,国有郑州仪表厂因前任厂长刘明亮滥用手中权利,与一家私营公司通过虚报注册资本里应外合兼并后,两年中3000多万元国有资产被掏吃一空,200多名职工被迫下岗,而这家私营公司在无力经营后,又与仪表厂签署了分离协议,并注销了自家公司的名号,好端端的一家国有企业就这样被蛀虫蚕食掉,这暴露出国有企业管理制度中的严重漏洞及监督制约机制的极度乏力。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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