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共产党在大陆建立政权起,直至今日,从来都是党大于国,党规大于国法。这一点在在此次王兆国的讲话中又有充分体现。王开篇就说:“解决台湾问题,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三大历史任务之一”。这可是在开“人大”,在制定“国法”,难道就不能给国家一回面子,把党放在国家后面一次都不成吗?可能会有人说我太挑剔,难道“党和国家”与“国家和党”会有什么区别吗?可能在其他地方确实无所谓区别,但在大陆这可是有天大的不同。没有谁比共产党更重视排名的先后次序了,有谁在公开场合看见过温家宝走在胡锦涛前面过?哪怕仅仅是一小步!王兆国在介绍反分裂法的原则时说:“制定本法总的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贯彻中央对台工作的大政方针”。国家的基本大法又一次排在了“黑猫、白猫”论和强奸民意的“代表”思想的后面。在介绍反分裂法的具体内容时王兆国说:“此法体现了党的十六大有关精神和党对台工作的原则立场。”既然如此,人们只要认真对待共产党的“有关精神”和“原则立场”就可以了。何必对这么一部体现党的精神的“法”如此认真呢?何况“有关精神”和“原则立场”是早就摆在了那里很久,都已经发霉了的残说旧闻。将要通过的这部“反分裂国家法”无非就是把这些发了霉的破烂货披上一件鲜亮的“法”衣而已!根本就不值得的台湾媒体当作重大新闻来炒作。
王兆国说制定“反分裂国家法”的宪法根据是宪法序言中这样一段话:“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这样的话语够“庄严”的吧,可如果你真“庄严”的对待它,可就大错特错了。在大陆的这部“庄严”的宪法中还有如下这样的既庄严又滑稽可笑的词句:
总纲中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条听上去也够“庄严”的吧?可惜就是不太明确。到底国家是由在岗工人领导呢?还是由下岗工人领导呢?而这个国家的真实的历史是:毛、邓、江、胡这四代领导人中,仅邓小平在留学法国和落难江西时作过几天工人外,其他三人可跟“工人”一点也沾不上边。农民到是非常想进城和工人联盟,在以前,如果农民想进城和工人阶级联一下盟”,马上就会被当作盲流遣返回去。改革开放后农民到是可以进城了,但进城后仅能凭“临时居住证”和工人阶级临时结一结“盟”。而且多是以到城里人家做家务或是给包工头搬水泥的方式结成联盟。可请得起保姆的人家和包工头还能包括在工人阶级队伍里吗?何况这种方式的联盟还经常因为男主人与小保姆的奸情和包工头卷了工程款逃之夭夭而破裂呢?人民应当是全体公民的总和,全体人民用民主的方式专政,那么谁是被“专政”的呢?至于“社会主义”是毛泽东的社会主义,还是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或是胡锦涛的社会主义谁能说得清楚?说它滑稽可笑没有冤枉它吧。在这部庄严的“宪法”中,这样的 令人喷饭条款俯拾皆是。恕我就不一一列举了。
当然大陆的这部宪法也并不尽是不知所云、毫无逻辑的条款,也有逻辑清晰、意义明确的段落。如:
33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35条--公民有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6条--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37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等等。
33条让我想起了国家主席刘少奇跪在地上,手举宪法向党的主席毛泽东请求平等权利的情景。35条让我联想到了:林昭、储安平、张志新、魏京生……,郭士英的诗社,“六四”的高自联……。读到36条,我猜大家都会想起国内那些法轮功学员的遭遇。而37条自然会让人想到刚刚过世的赵紫阳。
既然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是如此“严格”地遵守和“认真”地执行他们自己制定的“根本大法”,人们又如何相信党和国家会遵守根据这部“根本大法”的某些条款而制定的“反分裂国家法”呢 ?为此我“庄严”的劝告台湾的朋友们:千万别拿它太当回事儿。
对“反分裂国家法”最失望的恐怕就是整天叫嚷着要对台湾动武的那帮“愤青”了(当然也有“愤老”)。因为明确反“台独”的“法”又一次模糊了“台独”具体界限。并把判断是否“台独”,什么样的“事件”才算“重大”,以及何时、采用何种“非和平方式”的权利交给了政府,而政府听谁的?当然是党啦。愤青们盼望已久的“法”终于要出台了。可这“法”使愤青们对何时能打台湾仍然是一片茫然,怎么能不失望呢?党当然要比愤青们高明的多。党怎么会让自己制定的法律捆住自己的手脚呢?我党历来可都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呀!不过本人到可以向愤青们透露一个秘密:当党和国家的“稳定”遇到难以克服的危机时,就是你们赤膊上阵为党充当炮灰的日子。这就是党为什么总是模糊“台独”界限的玄机所在!(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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