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共產黨在大陸建立政權起,直至今日,從來都是黨大於國,黨規大於國法。這一點在在此次王兆國的講話中又有充分體現。王開篇就說:「解決臺灣問題,完成祖國統一大業,是我們黨和國家的三大歷史任務之一」。這可是在開「人大」,在制定「國法」,難道就不能給國家一回面子,把黨放在國家後面一次都不成嗎?可能會有人說我太挑剔,難道「黨和國家」與「國家和黨」會有什麼區別嗎?可能在其他地方確實無所謂區別,但在大陸這可是有天大的不同。沒有誰比共產黨更重視排名的先後次序了,有誰在公開場合看見過溫家寶走在胡錦濤前面過?哪怕僅僅是一小步!王兆國在介紹反分裂法的原則時說:「制定本法總的原則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憲法為依據,貫徹中央對臺工作的大政方針」。國家的基本大法又一次排在了「黑貓、白貓」論和強姦民意的「代表」思想的後面。在介紹反分裂法的具體內容時王兆國說:「此法體現了黨的十六大有關精神和黨對臺工作的原則立場。」既然如此,人們只要認真對待共產黨的「有關精神」和「原則立場」就可以了。何必對這麼一部體現黨的精神的「法」如此認真呢?何況「有關精神」和「原則立場」是早就擺在了那裡很久,都已經發霉了的殘說舊聞。將要通過的這部「反分裂國家法」無非就是把這些發了霉的破爛貨披上一件鮮亮的「法」衣而已!根本就不值得的臺灣媒體當作重大新聞來炒作。
王兆國說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的憲法根據是憲法序言中這樣一段話:「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這樣的話語夠「莊嚴」的吧,可如果你真「莊嚴」的對待它,可就大錯特錯了。在大陸的這部「莊嚴」的憲法中還有如下這樣的既莊嚴又滑稽可笑的詞句:
總綱中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由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一條聽上去也夠「莊嚴」的吧?可惜就是不太明確。到底國家是由在崗工人領導呢?還是由下崗工人領導呢?而這個國家的真實的歷史是:毛、鄧、江、胡這四代領導人中,僅鄧小平在留學法國和落難江西時作過幾天工人外,其他三人可跟「工人」一點也沾不上邊。農民到是非常想進城和工人聯盟,在以前,如果農民想進城和工人階級聯一下盟」,馬上就會被當作盲流遣返回去。改革開放後農民到是可以進城了,但進城後僅能憑「臨時居住證」和工人階級臨時結一結「盟」。而且多是以到城裡人家做家務或是給包工頭搬水泥的方式結成聯盟。可請得起保姆的人家和包工頭還能包括在工人階級隊伍裡嗎?何況這種方式的聯盟還經常因為男主人與小保姆的姦情和包工頭捲了工程款逃之夭夭而破裂呢?人民應當是全體公民的總和,全體人民用民主的方式專政,那麼誰是被「專政」的呢?至於「社會主義」是毛澤東的社會主義,還是鄧小平的社會主義,或是胡錦濤的社會主義誰能說得清楚?說它滑稽可笑沒有冤枉它吧。在這部莊嚴的「憲法」中,這樣的 令人噴飯條款俯拾皆是。恕我就不一一列舉了。
當然大陸的這部憲法也並不儘是不知所云、毫無邏輯的條款,也有邏輯清晰、意義明確的段落。如:
33條--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
35條--公民有言論、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6條--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37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等等。
33條讓我想起了國家主席劉少奇跪在地上,手舉憲法向黨的主席毛澤東請求平等權利的情景。35條讓我聯想到了:林昭、儲安平、張志新、魏京生……,郭士英的詩社,「六四」的高自聯……。讀到36條,我猜大家都會想起國內那些法輪功學員的遭遇。而37條自然會讓人想到剛剛過世的趙紫陽。
既然共產黨領導的國家是如此「嚴格」地遵守和「認真」地執行他們自己制定的「根本大法」,人們又如何相信黨和國家會遵守根據這部「根本大法」的某些條款而制定的「反分裂國家法」呢 ?為此我「莊嚴」的勸告臺灣的朋友們:千萬別拿它太當回事兒。
對「反分裂國家法」最失望的恐怕就是整天叫嚷著要對臺灣動武的那幫「憤青」了(當然也有「憤老」)。因為明確反「台獨」的「法」又一次模糊了「台獨」具體界限。並把判斷是否「台獨」,什麼樣的「事件」才算「重大」,以及何時、採用何種「非和平方式」的權利交給了政府,而政府聽誰的?當然是黨啦。憤青們盼望已久的「法」終於要出臺了。可這「法」使憤青們對何時能打臺灣仍然是一片茫然,怎麼能不失望呢?黨當然要比憤青們高明的多。黨怎麼會讓自己制定的法律捆住自己的手腳呢?我黨歷來可都是「和尚打傘」無法無天的呀!不過本人到可以向憤青們透露一個秘密:當黨和國家的「穩定」遇到難以克服的危機時,就是你們赤膊上陣為黨充當炮灰的日子。這就是黨為什麼總是模糊「台獨」界限的玄機所在!(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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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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