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报导说,1994年8月,时任国有独资城开公司经理余小唐组建温州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达公司)。1996年,将城开公司、城建配套物资的股权从诚达公司中退出,让市金田电缆公司筹集260万元收购城开公司和配套公司在诚达公司总计52%的股权。余小唐推举黄某为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9年,余小唐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将金田公司在诚达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自己。2000年,余小唐以“陈日升”名义、黄某以“董雅珍”名义各在诚达公司增资900万元。
2001年3月,余小唐将“董雅珍”900万元股权全部转给自己所有,并收回“董雅珍”名义在诚达公司的39.1%股权。尔后,余小唐则将诚达公司的一些大楼物业和收益抵给黄某,以扯平黄某的900万元股权。至此,诚达公司的股权为余小唐全权所有。
2002年8月,余以“陈日升”名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由陈日升担任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人。至此,余小唐完成了将国有诚达公司变更为私营企业的全过程。诚达私营公司成立后,先后开发建设了原本由城开公司开发的三处房地产项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小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假出资、虚假变更股东、虚构法定代表人的方式,通过变更公司股权的手段,侵吞1.16亿余元的公共财物(4089.1万余元加7548.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辩护律师则认为,余小唐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理由是,余小唐在主观上无贪污的故意。余在组建诚达公司中,以及后来他找金田公司收购城开公司、配套公司的股份,都没有侵吞公共财产的故意。其次,诚开公司企业亏损,余小唐无钱可贪。第三,余让金田公司收购城开公司、配套公司的股份,使国有资产实现了保值,余小唐有功无过,更谈不上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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