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仗人间义,决不应唯钱是问唯权是听唯命是从.中国律师应当理直气壮地以维护社会正义真理公平公道作为自已的旗帜与行动纲领!
有人认为律师什么也不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而已. 有人梦寐以求成为商人律师或政府律师或官方律师. 有人主张律师不是维护公正公平正义真理的化身,那是法官的事.此种似是而非的观点实有误导中国律师向何处去之虞.
律师大体上可分为专业型(包括学者专家);关系型;综合型;讼棍型; 皮条型;有人以追求正义、真理、公平、公道为已任; 有人以追求财富地位权力为终极目标; 有人以糊口混饭为满足;
吾以为每位律师都应当根据自已的特点兴趣爱好及所处的环境设计自已,计划未来,并为之奋斗不已,最终定能实现理想与目标.
吾以为认钱不认理,为胜诉不择手段不分是非,决不应当成为中国律师主流的目标.
其实张思之,王工,王海云大律师最幸福,尽管他可能很穷.田文昌大律师尽管很富有,但他未必有张思之,王工,王海云那种坦荡心胸和发自内心的幸福感.无可否认田文昌是一名成功的优秀律师,但我更认同张思之,王工,王海云,郑恩宠,刘路这种类型的律师(当时我还不知道下述律师:如今应当加上浦志强、高智晟、莫少平、韩冰、李和平、李方平、李苏滨、魏汝久、杨在新).
中国更需要张思之、王工、王海云、郑恩宠、刘路、浦志强、莫少平、韩冰此种类型的律师.
日前TNT兄曾发出要离开律师界的感叹,南郭奉赠一句大可不必!像王海云一样做律师,保证你越做越开心,越做越有信心!越做越感到没有白活,越做越觉得做律师真好!
让我们大家共努力奋斗,使中国律师早日成为社会主流之中流抵柱,成为社会正义真理公平的维护者和捍卫者,成为有知识,文化,智慧,道德,责任感,爱心,敬业精神的大律师! 基本赞同,良知实际上全世界都是相同的,诸如爱心同情心人皆有之.不得损人利已,损公肥私;人们的世界观尽管各不相同,但还是有人类普遍接受的共同原则. 这方面宗教旨义特别明显.王海云认为全国有一半的人信佛或全国律师有一半信佛,社会道德水准将大为提高.吾以为有相当道理. 佛教实质上是世界各宗教最高级的宗教,尽管本人对宗教没有深入研究,仅是一知半解.但梁簌溟老先生的分析很有道理,亦有不少西方哲学大师也公开承认此点. 当然中国的儒学(儒教)亦相当伟大,只是国人并未真正理解其真义罢了.还是让懂宗教的兄弟们来谈此问题吧.
口号叫的很响,离本职责任太远。
郭国汀:这决非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现实,至少是本人20年的执业生涯的真实写照;至于能否成功能否实现目标那是上帝才有权定夺之事,作为凡人而非神人的吾辈除了努力再努力奋斗再奋斗还能作些什么呢?相信你自已!认识你自已!我思故我在!
你可能会成为政治家、成为理论家、成为道德家、成为慈善家但这些,所有这些都与律师无关!
郭国汀:部份赞同但不完全同意.当然一切均因人因时因地而异.正因为太多的人,被人生的风浪磨平了棱角,被历史的长河磨掉了斗志,变得园滑世故,甚至麻木不仁,很容易随波流;也就无法体会真正伟大的幸福.“千万不要被容易获得的小小快乐所引诱而把真正伟大的幸福拒之千里之外.”
人各有志,不能强求,人们的思想境界,天赋,基本素质,后天努力的程度和机遇有天壤之别;外因才是决定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一个懂得找到最适合自已外界环境的人,最有可能获得巨大的成功;因此必须因人因地时制宜,必须做你自已,而不是模仿他人.
您提到律师的职责,什么是律师的职责呢?吾以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正当权益就是律师的职责;胜诉并非唯一标准, 若你运用各种手段维护了你的当事人非法的利益, 必然因此而侵害他方的合法正当权益,进而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从而损害了正义和公正.正是在此意义上,我赞同王海云大律师之“不该胜诉的案子胜诉了不是好律师”之论.当然你的当事人可能因此而对你怀有他想.但难道律师为了区区几个钱就能因此而出卖你的良知正义感吗?
成功的律师可能可称为优秀但并不必然等于好律师或伟大的律师.“莫以成败论英雄,不能以创收标准论律师成败”张斌生大律师如是说,吾深以为然.若论创收张思之,王工,王海云相信皆根本排不上号,但并不影响社会公认他们是中国伟大的律师.社会当然最需要此种大律师,而非那些能把白说成黑的少数创收能手.然而当今之世,处处在排座次几乎皆以创收为唯一标准论英雄;如此误导怎能不令公众对律师的评价江河日下?我们虽然不能要求人人都是张思之,王工,王海云,那不现实,也决不可能;但至少应作为律师们的楷模,此种律师多多益善.
律师不应自我局限于工匠,只会照本宣科,按葫芦画瓢.律师工作是一种创造性的思维劳动,成为思想家,政治家,学者,专家,哲学家型的律师,只是幸事,决不是坏事;只可惜此种高素质的律师太少而决非太多.
成功并非只有创收一途;推动国家司法改革进程,促进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维护社会公正正义理念,提升人们道德水化水准…皆是成功. 如果律师可以不问是非,以创收标准决定一切,这决不应当成为中国律师们追求的目标.当然金钱本身无罪,创收本身也非坏事,只是孔子之不义之财不可取之教诲是我们应当牢记的.
2003年7月10日 原载中国律师网2005年3月被强行删除(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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