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美丽贤慧的女士曾得到友人捐赠的一只肾而过着美满的生活,若干年后发生排斥,因泰国政府1992年的法令禁止非直系亲属之间捐赠人体器官,她通过友人安排到广东中山医学院得到肾脏移植手术,又延续了生命。但是,当她得知肾脏来自一个不知姓名的死囚时,十分难过。
我问她:“如果再次发生排斥,因为只有中国最容易得到肾脏,你会不会再去中国呢?”她回答:“我不会去的。即使我因此无法延续生命,我不能接受这种器官。” 据了解泰国的器官捐赠多数是自愿捐赠,都有一系列的法律和监督程序。但是,还有不少涉及非法金钱买卖及黑社会活动。因此,1992年通过法令禁止非直系亲属之间捐赠人体器官。
近十年来,中国大陆社会出现一种新的“生意”,即器官买卖。有的在网站上,有的在报纸广告上,有的在街头电线杆上的招贴,甚至有人站在街上展示卖肾的声明。器官不仅在中国,而且在全世界供需之间落差很大。由此,这种“生意”在中国大陆火红起来了。
中国大陆至今并没有法律关于个人之间的器官捐赠,只有“利用死囚器官”的政策规定。1984年10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司法部、公安部、卫生部、民政部的联合文件是一个暂行规定。按文件的规定,若死囚本人同意或死囚家属同意,以及死囚毙后尸体无人认领或家属拒绝领取的情况下,政府可随意 “利用”其器官作移植之用。文件中明确规定,医院手术车必须覆盖医院标志,医生不得穿白大褂,手术车可进入刑场等待枪毙,以便“及时”摘取死囚器官,然后,火葬场应“及时”火化余下的尸体。实际上在这份暂行文件颁布之前(1984年前),北京政府早就开始干了。中国医学界的高手兴奋无比,“合法”地大显身手,利用死囚器官,既捞到大把银子,又在国际医学界提高了名声。
累计到2005年,北京卫生部承认肾脏已超过60,000例,心脏约3000例,眼角膜、皮肤就不当回事不必统计了。去年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说中国的器官移植95%来自于死囚。
最近北京吵吵嚷嚷,要对器官买卖立法,完全是针对国内出现的民众活着或死后“销售”人体器官的问题。但是,目前看到的是2006年3月16日中共卫生部颁发了卫医发[20006794]号文件:“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这份“暂行规定”并不是法律而是政府某些部门的规则,不具备完整的法律基础。该文件大量的条文是针对目前因器官需求火红,因而发生大大小小医院行业内部无序竞争的情况,需要进行规范及管理。
据说“器官移植条例”已经成文,但还未提报到国务院。也没有呈请人大审议批准而立法。但是,众所周知,中国器官买卖已遍地开花,十分兴旺。官办的医院及司法部门早已大行其是了。就依1984年10月9日“利用死囚器官”的政策,这份暂行规定竟然“暂行”了22年之久。这就是中共治下的社会主义特色的司法特征。
中共卫生部卫医发[20006794]号文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人体器官不得买卖”但是,器官买卖不是一个卫生部的行政条例所能决定的问题。而且“买卖”的法律定义是什么?如果违反了规定进行了买卖又将如何,哪个部门进行处置都没有下文。这个条例中第二十七条又说“人体器官必须有捐赠者的书面同意”。什么样的“书面同意”?有没有法律的规范?还是一张便条加一个手印?医院部门怎样认定某一份“书面同意”是来自“自愿捐赠者”呢?这些浅显的问题都没有陈述,似乎中国的医生及法律专家脑细胞不够数。
“死囚器官”是政府一手包揽的,从判决死刑、枪决死囚、摘取死囚器官一路在政府手中。这里没有“买卖”一说。中国的政府及政府的医院是在“利用死囚器官”,没有卖给任何人死囚器官。国际病人从没有人付给中国医院器官的钱,他们付的是手术和住院费。中国从来没有出口死囚器官,这是至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有这种做法的。这是中共的社会主义文明吧。国际病人是在身体内带回来了一个死囚的器官。
今日民众的器官开始不得“买卖”、“捐赠”,也将纳入政府管理之中,政府及医院又开了一条财路。
回到文章开首,以泰国为例,十四年前泰国已经决然停止私人之间器官捐赠,因为这不仅是金钱及黑社会非法活动的问题,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人权问题。而今天中共却要开始规定,器官不得“买卖”,但在政府控制下私人之间可以“捐赠”,如此这般,使人感到这样一种时代的差距实在太大了。
顺便提一下,中国的器官移植医生是美国国会通过立法不准进入美国的,因为他们不仅丧失了医德,而且参与了暴行。不知道这些医生是否想到这一点。
作者为劳改基金会执行主任、中国信息中心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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