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具备的条件包括法律基础、政策基础、道德基础和经济基础。法律基础最主要的是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故意设定了互相矛盾的三个条件,使得执行者可以根据需要任意解释。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擦边球从任意取死囚器官发展到死刑执行时故意不打死以减少热缺血时间,再发展到根据移植器官的需要来挑选犯人判处死刑。当这些医院和法庭的交易已经成为常规操作时,离取活人器官也就是一步之遥了。
政策基础则是几十年的政治整人运动形成的。只要是被共产党认为是敌人的,就不再被当作人来对待,怎么处理都不算过分。以前的有张志新处死前被割喉、李九莲处死前被竹签把上下嘴唇钉死、钟海源被活体取肾脏给高干儿子移植。而以下事实足以证明对法轮功学员“肉体上消灭”的政策确实存在:打死一个孙志刚,不仅公开处理了十几个公安人员,还把个收容制度给取消了;打死至少几千名法轮功学员,没有公开报道过一例,没有公开处理过一个凶手或责任人。
活取器官,牵涉到进行摘取和移植的医务人员的道德良心,牵涉到实施手术的医院,牵涉到巨大的经济利益。不能不说,进行了二十年的中国医疗体制改革为之完成了这些必要条件的最后一环。
中国的医疗体制改革应该是从1985年正式开始的。其原则就是一句话,“给政策不给钱”,这倒是和全国改革的总方针“松绑”完全保持一致。此后,国家财政对卫生的投入逐年降低。1992年9月,以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为标志,医改进入新阶段。具体说,就是时任卫生部医政司司长的迟宝兰在会议上要求的:医院要在“以工助医”、“以副补主”等方面取得新成绩。“点名手术”、“特殊护理”、“特殊病房”这些赚钱的买卖也是在这时应运而生的。形象的说,就是“医院掉到钱眼里”了。这一阶段,政府财政补贴占医院总收入的比例已经降到了百分之十左右。“宰病人”成了医院生存发展发财的唯一途径。到了90年代末,器官移植因为技术上的成熟和超级利润而成为各个医院争先恐后上马的主打项目,根据中国财经杂志的调查,连乡镇卫生院都在做移植手术。就普及程度而言,世界器官移植大国美国也要甘拜下风的。
医改的结果是,根据2005年卫生部公布的第三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数据显示:中国约有48.9%的居民有病不就医,29.6%应住院而不住院。同样是2005年的官方数据,政府财政的13%花在各级政府部门买轿车上,7%被各级官员吃掉了。医疗、社保、教育这些世界各国政府财政的大头,中国政府都不用操心。难怪在中国大陆,连乡政府的办公楼都盖的像白宫。
回到器官移植。有法律政策支持,有大笔的银子可赚,有不怕“上刀山下火海”的勇气[注],有什么不可能的?
注:“刀山”“火海”原为地狱里的刑罚。中共宣传无神论,不怕“上刀山下火海”本来就有不怕死后下地狱,什么坏事都敢干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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