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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天化日下的“权力抢劫”!

 2006-05-24 20:15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据5月22日《河南商报》报道:陕西潼关工商局伙同公安部门在高速路进行疯狂乱罚款,数额一般都在万元以上,而且不出具任何凭证,拦车中甚至动用手枪,不少车主把潼关戏称为“鬼门关”。河南巩义市一车主被非法罚款2.7万后不堪重负,回家后服毒自尽。

  “权力抢劫”比一般抢劫更恶劣

  这哪里是什么乱罚款,分明是一种不折不扣的抢劫,而且这种“公权抢劫”比一般抢劫更恶劣、破坏性更大。

  老百姓在公路上搞运输,只要各方面都合法,没有超载超速,没有无证驾驶,也没有运载假冒伪劣,本该受到工商和公安部门的保护!如果说一般抢劫还有法律约束的话,以公权名义实施的抢劫则可能无法无天,也应受到更重的惩罚——可在时下的行政体制和权力系统内部,这种公权抢劫受到的惩罚要比一般抢劫轻许多。平民抢劫那可是很大的罪,一旦查处可能会判好几年,名誉扫地后还会罚得倾家荡产。而以公权名义实施的非法占有,一般都轻飘飘地定位为“乱罚款”,称作“不正之风”,至多称“严重违纪”;处罚也很轻,无非党内警告、罚款、降级、撤职之类。又因为存在着权力包庇和腐败食物链现象,权力系统内部的“纠风”只能使调查不了了之,这导致了许多事情在权力系统内的失去控制,近几年公路“三乱”越治越乱,某地检察院建起豪华办公楼,就是这种环境产生的恶果!

  我感觉,对这种极端疯狂、极端恶劣的公权抢劫行为,应以抢劫之罪名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查处,而不应在行政序列和权力系统内部以“纠风”之名处理。 曹林

  警惕执法经济的腐败“联合”

  早在1994年,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就已明确规定:除公安、交通、林业三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而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是要求:“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可见,潼关工商、公安部门根本就没有资格和权力上公路对货车进行查处。

  该工商局之所以这样做,除了“执法经济”巨大的利益诱惑及权力监督的不到位之外,与当地事实上存在的“靠山吃山”、“雁过拔毛”式的执法经济格局有关。你看,一个在明处以商品不合格为名“狮子大张口”地乱罚款,一个在暗处尽力“配合”乃至不惜武装拦截,这个地方怎不成为河南商户胆战心惊的“鬼门关”!

  潼关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事情告诉我们,腐败的执法经济,不仅可以引发执法部门之间的矛盾,而且也可以是狼狈为奸。对此,有关部门不能不高度警惕、严厉惩治。 张贵峰

  纠风部门为何充耳不闻?

  这种现象的可怕之处在于:它使一小撮不法之徒大发横财,而使众多受害者陷入困境——如河南这位自杀的车主,贷款买车,贷款没还上,生意做不成。而且,行政管理部门的这种“负榜样”效应还将诱发他人放弃劳动致富的想法,整个社会将更无和谐可言!

  让人不解的是,潼关县工商、公安部门如此敛财,旷日持久,动用枪支,且闹出人命,作为上级监管部门的陕西省纠风办何以充耳不闻?如何改变、改善我们对行政权力的监管制度,已经是不能再拖延的事情了。 东方晦(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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