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真相比"红色角落"有过之而无不及
中国政府于1998年签署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第9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第10条:"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2009年6月25日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张舒婕、张舒霞、赵广顺进行开庭。而该法院法官威胁、阻止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在律师质问下,该法院一副院长称:这是上面的意思。
该副院长对另一律师则蛮横提出:一、不准对法轮功的性质进行辩护;二、不能做无罪辩护,只能做有罪辩护;三、只能对证据的情况进行辩护等。
另一案例:辽宁省丹东市王香菊2009年3月31日在买菜回家的路上被派出所警察绑架。在2009年7月28日,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法院以所谓的"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对王香菊进行审判。
中国公民,按照法律规定公民在涉及法律诉讼的时候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律师也有权为公民进行辩护,家属聘请律师要为王香菊进行无罪辩护。
当天,辩护律师有力的推翻了对方的诬告,为王香菊做了无罪辩护,当质问控方律师"王香菊一个六十多岁的退休老太太如何破坏得了法律实施"时,对方理屈词穷。令人费解的是:一、控告王香菊的证人没有到场。二、开庭前销毁了指控王香菊的所谓证据。三、法院自称是公开开庭,却只允许二名直系亲属入庭旁听。
当时法庭没有宣布结果。然而,随即家属得知,王香菊被中共法院违法强判四年。此案证明,中国对法轮功学员的审判秘密进行,由法官直接到看守所里,对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人员宣读一下所谓判决书,然后就拉到监狱去的指控,不是空穴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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