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一般来说,是在每年元宵节这个普天同庆的日子,不仅州官能放烟火,也容许老百姓点灯,人们便“相偷为戏”。《魏书》中有关于“禁十五日相偷戏”的记载。而在崇祯八年刊行的《帝京景物略》里,则载有金元时期,元夕“三日放偷,偷至,笑遣之,虽窃至妻女不加罪”的文字。意思是说,在元宵佳节的三天里,不仅容许偷盗物品,甚至连妻女为人所窃都不以为忤。
明清时期,对于元宵节的“偷窃”行为,人们仍然采取十分宽容的态度。清初查嗣瑮的《燕京杂咏》中 写道:“六街灯月影鳞鳞,踏遍长桥摸锁频,略遣金吾弛夜禁,九门犹有放偷人”。原来,相偷为戏既然是一种大家参与的民间习俗,偷东西与放小偷,就成为约定 俗成的游戏规则。在火树银花、明月逐人的元宵节,人们并非为了彻底摆脱日常法度与礼典的规范,而只是故意挑逗这些约束,使得元宵节的“闹”愈加带来欢笑。
在太湖流域的许多水乡古镇,以前普遍有元宵节“偷青”的习俗。有的是偷取别人蔬菜园里几棵青菜,如果得到主人的谴责,被认为是一种吉兆。有的是 特意偷取小葱,给孩子喂食,觉得这样孩子就能“聪(葱)明”。还有一些地方,妇女们在元宵节观看灯月“走三桥”,是为了免除百病。而偷摘人家的菜叶,拍打 肩背,会更加有效。如果女子偷窃到了别人家的猪食盆,遭到主人诟骂,心里还会感到很高兴,因为这是生男孩的征兆。
这种在“元夕偷青者以受詈为祥,失者以不詈为吉”的习俗,并不是为了倡导偷窃,给偷窃罩上民俗的外衣,使之合法化、正当化。在特别的节庆日子里 反常、非礼的行为,无论偷、骂或者放,都只是一种象征性的仪式,体现了人们的谐谑意趣和宽容情怀,是对自我封闭、以邻为壑的反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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