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家似乎对“赎买论”比较钟情,在讨论改革路径和手段的过程中,总有人不断地提出。在“改革共识破裂”,需要“重新凝聚”的当下,又再次有人提出要对特权腐败和国企改革进行赎买和赦免。
所谓赎买,是指为了获取既得利益者对进一步改革的支持,减少他们对新体制转变的阻碍,对他们既已形成的特权进行经济上的补偿,让他们放弃进一步行使其特权的“权力”,退出历史的舞台。
赎买政策上世纪50年代曾被用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即民营资本的“充公”,称为“和平赎买”——允许资本家领高薪,获固定股息,但将其资产国有化。
后来,在80年代的改革中,也有人提出赎买论,再至90年代末21世纪初的大规模国企改制中,也有人提出。实际上,在这两个过程中,赎买论不仅是一种理论,在小范围内也进行了实施。
在经济学家所呼吁的“现实理性”中,改革不是革命,但改革总会导致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损,而为了实现社会总福利的增加,可以从改革后获得的社会总福利中拿出一部分来补偿利益受损者。如果不是这样的话,改革就很难推进,腐败和特权就会继续存在,并导致更多的人继续利益受损。
但赎买论不管如何解释,都面临着一个致命的问题:由谁来赎买,赎买的价格谁来定?为了不至于使这种论调成为一种幼稚的书生意气,就有必要解决这个疑问。
然而让人尴尬的是,在现实的改良经验中,赎买政策并没有能够带来一个理想中的新体制,被赎买者也并没有退出历史的舞台,而是在下一个改革的路口,成为新的既得利益者,继续阻碍改革。
有一年,我采访一个曾提出赎买论的经济学家,曾问过他是否还在坚持“为了推进改革,应该给官员补偿”的观点,他的回答是:要防止补偿没完没了,官员不断聚集权力,用反改革的办法搞到钱了,再让你赎买,这就不正当了。这不是改革,而是倒退,是反改革。反改革你给他补偿什么?
事实正是如此,如果由既得利益者来主导赎买政策的实施,由他们来定价,赎买后想达到的改革目标就根本无法实现,反而成为他们要价的筹码,最后补偿和赦免就会没完没了。
在国企改革中,曾提出赎买政策,但主导者和定价者是一小部分特权者,它并没有对所有的国企职工进行赎买,而只是针对一小部分的国企高管进行了赎买,他们领到了高薪和补偿,进而同意国有资产的贱卖,官员和高管从中自肥,造成了公平的极大丧失。
可以说,赎买政策本身是没有公平性的,对于特权和腐败群体来说,其所得并非应得,本不该补偿,由受损的人来补偿受益的人,对社会公平和公正的伦理基础本是减分,而不是加分。如果要以某种妥协来换取一个更加公平的社会,它就不可能不涉及制度的重大转变。
而如果从历史“成功经验”来看,50年代中国的“和平赎买”政策,以及有人曾提到的日本明治维新时期“改革派”对大名、公卿和武士等特权阶级的赎买例证,恰恰提供的是赎买政策谁主导、谁定价的另一种答案:那其实是在完成了流血革命(有规模大小之分)之后,由胜利者来实施的赎买。而且,它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的“妥协”。
改革需要获得民众的支持和理性,但一个不可绕开的问题是,改革方案由谁设计?权利是否在民众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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