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英国T1 投资移民(T1 Investor)这一场“土豪的游戏”愈演愈烈,越来越多的高资产移民人士在关注这一个移民政策。英国移民局(UKBA)对T1 Investor的100万英镑的投资资金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包括可以投资的项目和不可投资的项目。在这里,英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UKBA规定的这些项目进行一个全面的解读。
根据英国移民局的规定,Tier 1 Investor投资移民可以投资英国的政府债券(UK Government bonds)又称金边债券(Gilts),在此,金边债券特指信誉度极高的英国政府债券。除此之外,在英国注册的商贸公司(active and trading companies)的股份资本(share capital)或者借贷资本(loan capital)也是可以投资的。
除了规定可以投资的项目,UKBA还规定了T1 Investor visa持有者不可投资的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这一类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是在不可投资的项目的范畴内的,此外投资经营主体是房产投资(property investment)、物业管理(property management)和房产开发(property development)的公司也是不允许的。
除此之外,为了符合UKBA对T1 Investor 投资项目的要求,以下这些金融产品都是不允许投资的:
可以看出,UKBA是不允许T1 Investor使用所持的100万英镑资产投资日本股票(Japanese equities)、爱尔兰和英国以外的欧洲股票(Irish & European equities)、远东股票(Far East equities)和美国股票(US equities)。因此,T1 Investor持有者需要特别注意,认购以上这些类型的股票是不符合UKBA的规定的。
另外,集体股权(collectives)、对冲基金(hedge funds)和房产基金(property funds)也是不被允许投资的。因此,T1 Investor visa的持有者需要注意不能将所持的100万英镑投资到对冲基金之中,特指由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等金融衍生工具与金融组织结合后,用高风险投机为手段而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基金。而投资房产基金,特指从事房地产的收购、开发、管理和营销获取收入的集合投资制度,也是不被允许的。
而结构性产品(structured products)作为一种将固定收益证券的特征与衍生产品特征相结合的金融产品,也是在禁止投资的范畴内的。同样地,认股权证(warrants)这一类“约定该证券的持有人可以在规定的某段期间内,有权利而非义务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股票的权利凭证”的金融产品也是不允许投资的。
此外,非英国的定息(non-UK fixed interest)、欧洲的定息(Euro fixed interest/European fixed interest)和爱尔兰的定息(Irish fixed interest)这几个固定收益产品也是不能投资的。
另类投资市场(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rket)的股票也是在UKBA规定的不允许投资的范围里的。因此,T1 Investor visa的持有者需要特别注意不要投资不够资格在伦敦股票交易所正式上市的公司所设的市场的金融产品,一般是一些规模较小或者高风险企业的股票。最后,上市公司中以地产项目为公司主营业务的地产股(property shares)也是不在UKBA批准的投资项目之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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