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英國T1 投資移民(T1 Investor)這一場「土豪的遊戲」愈演愈烈,越來越多的高資產移民人士在關注這一個移民政策。英國移民局(UKBA)對T1 Investor的100萬英鎊的投資資金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包括可以投資的項目和不可投資的項目。在這裡,英德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對UKBA規定的這些項目進行一個全面的解讀。
根據英國移民局的規定,Tier 1 Investor投資移民可以投資英國的政府債券(UK Government bonds)又稱金邊債券(Gilts),在此,金邊債券特指信譽度極高的英國政府債券。除此之外,在英國註冊的商貿公司(active and trading companies)的股份資本(share capital)或者借貸資本(loan capital)也是可以投資的。
除了規定可以投資的項目,UKBA還規定了T1 Investor visa持有者不可投資的金融產品。證券投資基金(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這一類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資金,有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作基金,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是在不可投資的項目的範疇內的,此外投資經營主體是房產投資(property investment)、物業管理(property management)和房產開發(property development)的公司也是不允許的。
除此之外,為了符合UKBA對T1 Investor 投資項目的要求,以下這些金融產品都是不允許投資的:
可以看出,UKBA是不允許T1 Investor使用所持的100萬英鎊資產投資日本股票(Japanese equities)、愛爾蘭和英國以外的歐洲股票(Irish & European equities)、遠東股票(Far East equities)和美國股票(US equities)。因此,T1 Investor持有者需要特別注意,認購以上這些類型的股票是不符合UKBA的規定的。
另外,集體股權(collectives)、對沖基金(hedge funds)和房產基金(property funds)也是不被允許投資的。因此,T1 Investor visa的持有者需要注意不能將所持的100萬英鎊投資到對沖基金之中,特指由金融期貨、金融期權等等金融衍生工具與金融組織結合後,用高風險投機為手段而以盈利為目的的金融基金。而投資房產基金,特指從事房地產的收購、開發、管理和營銷獲取收入的集合投資制度,也是不被允許的。
而結構性產品(structured products)作為一種將固定收益證券的特徵與衍生產品特徵相結合的金融產品,也是在禁止投資的範疇內的。同樣地,認股權證(warrants)這一類「約定該證券的持有人可以在規定的某段期間內,有權利而非義務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購買標的股票的權利憑證」的金融產品也是不允許投資的。
此外,非英國的定息(non-UK fixed interest)、歐洲的定息(Euro fixed interest/European fixed interest)和愛爾蘭的定息(Irish fixed interest)這幾個固定收益產品也是不能投資的。
另類投資市場(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rket)的股票也是在UKBA規定的不允許投資的範圍裡的。因此,T1 Investor visa的持有者需要特別注意不要投資不夠資格在倫敦股票交易所正式上市的公司所設的市場的金融產品,一般是一些規模較小或者高風險企業的股票。最後,上市公司中以地產項目為公司主營業務的地產股(property shares)也是不在UKBA批准的投資項目之內的。
来源:
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