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都幹啥
「中介」公司的工作是在報紙上刊登租賃房屋的廣告,承租人看到廣告後到公司簽訂委託書和交納押金。押金視租房的月租金多少來定,如果月租金是2000元,那麼就需交2000元的押金。一般情況下,委託書不給承租人,因為其條款是公司自己訂的,有許多不合理條款。這樣,一旦出現糾紛,公司有主動權,承租人則因為沒有證據,而處於被動地位。
王先生是在看報紙的房產信息後找到一家信息諮詢公司,想以月租1000元租一套獨居。該公司當即表示在芍藥居有一套三層的獨居,第二天可去看房,但需先交1000元中介費,並簽訂委託書。交了中介費後,王先生到房主家看房時被告之:月租金提高為1200元,且位置在五層。王先生方知上當,當即要求信息公司退還中介費,但信息公司以「繼續給找房」為由不退錢,之後信息公司又給王先生在另一處找了一套房,月租金1100元,王先生表示滿意,並交給房主100元做定金,互留了通訊聯繫方式。幾天後當他想入住時,打電話給房主,卻沒有了回音,王先生再次被騙。
委託書中藏陷阱
曾先生急需在市內租一套住房,他在報上看到一家房地產信息諮詢有限公司有大量市內房源的廣告後,經電話聯繫,該信息公司答應為曾先生找一套住房。曾先生到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委託書》,該公司又要求曾先生先交納1600元押金後方可看房。曾先生租房心切,並未多想,但交錢後卻收到一張公司內部收據,項目欄上的「看房押金」也換成了「信息諮詢費」,曾先生當時就提出了異議,並想終止合同退還押金。但公司以合同已簽字生效,一切後果自負為由拒不退還押金。幾天後,公司通知曾先生按照約定條件找到了一套住房,曾先生看房後也表示滿意,房主和曾先生當即簽訂了《租賃協議書》,並約定幾日後再次會面。當曾先生再次與房主聯繫時,房主說:「樓裡前幾天發生了入室盜竊案,由於涉及到出租房屋,公安機關對樓裡正在進行戶口調查,他的房子是公房,本人又不是戶主,怕被查出問題,因此決定不租了。」而後關掉手機不再回電話了。「怎麼出租的房又變成公房了呢?」當曾先生再次與信息服務公司聯繫,公司卻百般推托,聯繫人和公司經理也拒不相見。
張小姐現租住的房過幾天就要到期,為了盡快找到住房,她在報上看到一房產信息廣告,想通過信息諮詢公司在兩日內幫其租到房,公司小姐告訴她在勝利路附近有一處兩居的房子,月租金2000元左右。當時約好下午2點到公司,房東等她看房子,等張小姐到了公司,公司工作人員卻說房東在上班,需等到5點,正好太平街也有一兩居,不妨先去看看,到晚上再看勝利路的房。張小姐說:「我只看勝利路的房,不想看別的房。」工作人員說:「等著也白等著,不如先看這套。」張小姐只好同意了,工作人員當即拿出委託書讓先交100元入網費和1600元服務費。張小姐交了錢後便去太平街看房,張小姐的愛人認為房子沒有勝利路地理位置好,跟房主說第二天答覆。此時已5點了,經與勝利路附近的房主聯繫,房主說工作忙,看房要第二天。第二天上午,房主打電話給張小姐說房租每月最少2000元,張小姐不想租了,想要公司退回1600元。等到了公司,才發現錢已不能要回。因委託書上寫著「乙方與出租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或預付定金或交換聯繫方式後(包括任何一項),即信息服務成功實現,乙方則一次性以現金支付給甲方一個月成交房屋租金總價格(不含資料費)作為勞動報酬(月租金不足1000元者,以1000元標準為服務報酬)」。
房屋租賃須整頓
房屋「中介」的投訴已有多年,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勢,一方面流動人口眾多,要求租房的人在增多,市場潛力巨大,另一方面國家對房屋出租和房屋「中介」未有主管部門管理,而作為主渠道的國有房屋部門,又未涉及該項目,要租房只能尋求房屋「中介」。現從事房屋「中介」的均為私人註冊登記的諮詢服務類公司,不具備「中介」資格。由於多年來該行業沒有主管部門,致使這個行業良莠不齊,經營混亂,欺騙消費者的事件經常發生,與此類似的職業「中介」和婚姻「中介」也有相同情況。(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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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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