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針對內容的限制
政府限制或干預表達自由主要有兩類不同情況:第一類是直接限制表達內容,第二類是因限制與表達內容無關的行為而間接地損及表達自由。
任何針對信息交流的政府行為均屬第一類限制。在美國,禁止藥劑師關於藥價廣告的政府規定被視為侵犯表達自由而予廢除。在中國,即使你在天安門廣場或者大學校園發表擁護憲法或者紀念五四運動的演說你也會被逮捕甚至判刑。在美國,幾乎所有針對內容的法規或政府行為都因為不能通過司法審查而無效。在中國,特別是在大學校園裡,想張貼一張尋物啟示你都得像小偷兒一樣偷偷摸摸地進行。在美國,焚燒國旗是受憲法言論自由條款保護的。在中國,如果你在天安門廣場突然打出五星紅旗,你也有可能馬上被那裡的便衣特務押走。
美國法院在審理涉及此類限制的案件時均採嚴厲準則。這個準則的基本精神在於:只要有可能通過進一步的思想交流來避免、消除或化解某思想表達的所謂不良影響,政府對該表達的禁止就是絕對不必要的。換一種說法,政府不能僅僅因為不同意人們關於社會政治問題的觀點而予禁止。再換一種說法,政府不能僅僅因為某些人的觀點或思想表達在另一些人看來是冒犯性的而予禁止。任何這樣的管制都是違憲的,除非政府能證明(1)該管制為實現政府壓倒一切的利益所必需並且(2)該管制是專門針對實現此目標而訂立的。上個世紀初的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曾指出,思想是"可貿易的",其真理是在"市場競爭"中被接受的;除非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因時間不允許通過進一步言論來暴露邪惡思想或避免其惡劣影響,政府才可予以取締。當然,有一些表達是不受憲法保護的,例如:淫猥、欺詐性虛假表示、煽動立即的非法活動、誹謗、挑釁性言論等。只要表達不屬於不受保護的範疇,政府就不得因其內容而予禁止。在界定"不受保護的範疇"時,法院主要考量所傳達訊息是否有害處以及該害處能否通過更多言論、交流得以消除。例如,煽動立即的非法活動是不受保護的,因為這種言論在別人有機會作出適當反應之前可能引發犯罪活動。任何人高喊"打倒布希!打倒美國!打倒國會!打倒共和黨!打倒民主黨!"等都是受憲法保護的。但如你對情緒激昂的示威群眾喊:"弟兄們,行動起來!讓我們火燒警察局!"那麼你的言論就不受保護。在中國,即使你很平靜地說,"四項基本原則好像過時了"、"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是比基尼"、"共產黨變質了"、"戒嚴部隊很不像話"、"趙紫陽是個好同志"、"鄧爺爺垂簾聽政"、"三個代表理論不怎麼精彩"、"法輪功沒有害處"、"勞動教養制度違反憲法"、"法院比政府更腐敗"、"臺灣獨立有什麼不好"等等,你也有可能為此坐牢多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國,即使對"不受保護的"言論,也必須以"內容中性"的方式予以限定。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確立的表達自由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保護異議、反對多數。異議通常都是少數派的;多數派的觀點並非是一貫正確的。雖然民主決策以多數為基礎,但民主制度不僅不可以消滅而且還要保障少數派的聲音。在中國,政治異議不論出自多數還是少數均遭禁止;而中共自己的主張,不論是中央決議,還是最高領導人的胡思亂想、胡言亂語、胡謅八扯,都要凌駕於法律和人民的意願之上。毛澤東一句話,可以刮一場直接迫害幾十萬人的反右運動,封住中國人民的嘴;鄧小平一句話,可以用坦克扑滅一場幾百萬人的民主運動,然後大搞清理清查、秋後算帳,讓人民自己打自己的嘴;江澤民一句話,可以在中華大地全面封殺本來不問政事、只求真善忍的法輪功,逼得幾千萬老老少少連一個"煉"字都不敢說。對這些偉大業績,任何一位美國總統是連想都不敢想的,不用說去做了。為什麼?共產黨的意識形態旨在消滅任何異議,無論該異議有利於還是不利於共產黨的長期統治。但美國的憲法精神和法院卻保護每一個人的思想表達,無論他的思想表達討政府喜歡還是遭政府憎惡。
在美國,媒體不比任何公眾成員有更多的言論自由;在接觸政府資訊方面,媒體也不比任何公眾成員有更多權利。
在中國,中央黨報、中央機關刊物顯然比普通的報刊雜誌有更多特權;媒體顯然比普通老百性有更多特權。這種不平等是約定俗成的,從來沒有受到過挑戰。原因很簡單,中共講究輿論導向。所謂"輿論導向",也就是中共對輿論的支配。沒有信息壟斷,如何支配輿論、如何引導輿論、如何糟蹋輿論?輿論本來是自然形成的,是民意的反映。作為"主人翁"的人民想知道輿論的真相本來是很自然的。但作為人民"公僕"的中共政權既不允許"主人"說,也不允許"主人"聽。除了能忍氣吞聲外,中國人民從來也沒有當過家、作過主。
二、內容中性的限制
本意不針對信息交流但實際上對信息交流造成了副面影響的政府行為屬於第二類限制,主要是對言論之時間、地點和方式的規定,如限制噪音、禁止亂扔紙張、禁止張貼等不涉及內容的規定。美國法院一般認定這類法律、法規、政令、規章等有效,除非它們不當地限制了自由言論的流通。法院審理第二類限制案件時採用的標準是:(1)該政府管制必須促進或有助於某種重要的政府利益;(2)必須是具體地針對如何實現該重要利益的;以及(3)必須留出可供選擇的交流渠道。
1、公共場所
在美國,對在廣場、公園、街道等公共場所發表言論或集會之時間、地點和方式的限制必須通過如下三條才能有效:(1)必須是內容中性的,不涉及言論內容或觀點,或者說對任何內容或觀點一視同仁;(2)必須是具體地針對如何實現某種重要的政府利益的;以及(3)必須留出可供選擇的交流渠道。例如,禁止在特定私宅前公共人行道上示威、抗議的政令被裁定是有效的。
在中國,公共場所從來就沒有被認定是公民可以自由發表言論或集會的地方。散步、下棋、打太極、罵人可以,但在公共場所談論政治、時事是很危險的。
2、非公共場所
在美國,對在軍事基地、監獄、政府辦公場所、郵政場所等非公共場進行有關言論活動之時間、地點和方式的限制必須通過如下兩條才能有效:(1)必須是觀點中立的,即對任何觀點一視同仁;以及(2)必須與某種合法的利益有合情合理的聯繫。據此標準,政府禁止在監獄、看守所遊行,禁止在軍事基地散發傳單,禁止在公共汽車車身張貼政治廣告等等,就是合法的。
在中國,在軍事基地、監獄、政府辦公場所、郵政場所等非公共場發表政治言論被認為是公然挑戰政府權威甚至危害國家安全。這比在公共場所談論政治、時事更危險。
3、私有財產
在美國,政府可以禁止在他人私有地盤、財產上進行遊行、示威、抗議活動。但在私有購物中心的公共區域,言論自由不應該受到限制。為保護隱私權,政府可以限制擴音喇叭音量或使用擴音喇叭的時間。禁止上門推銷的規定是沒有必要的,因為戶主可以自行做"不歡迎上門推銷者"的告示。走家串戶的慈善性募捐活動是受保護的。聯邦郵局可以應戶主要求責令某發信人停止往該戶主地址上發信。
在中國,只要政府認為你的言論、行為是他們不喜歡的,即使在私人家裡,他們也會破門而入,把你抓走。基督徒在家裡查經、靈修、禱告、唱歌、讚美造物主,與政府何干?法輪功學員在家裡煉功、打坐,與共產黨何干?答案很簡單:中共蠻幹,是不需要講理的。
4、政府許可
在美國,政府對有關表達、集會之時間、地點和方式予以限制的另一種方法是許可制度,即進行遊行、示威、集會前組織者必須向政府提交申請並取得許可。這類規定必須通過如下兩條才能有效:(1)必須是內容中性的,即批准申請與否不能視所請求的活動或言論的內容而定;以及(2)不得賦予發放許可的官員以不受約束的裁量權,也就是說,政府官員審批申請時不能胡來。例如,要求申請人預繳每日千元遊行費的規定是不合法的。如果此類規定表面看來是無效的,例如官員顯然有不受約束的審批權,人們甚至無需申請上述許可就可竟自進行遊行、示威、集會等活動。相反,如果此類規定表面看來是有效的,例如它對時間、地點、方式、持續時限等有具體明確的界定,申請人必須獲得許可才能進行所申請的活動。如果申請遭拒,申請人可向適當的法院或行政機關上訴。
中國也有名義上類似的許可制度,但不同的是:(1)這類規定在內容、觀點上是任意的、歧視性的;(2)負責發放許可的官員可以任意裁量,甚至上級黨組織也可以任意插手;(3)申請遭拒時,申請人沒有名副其實的上訴渠道;以及(4)公安機關、國安機關事後必找申請人的麻煩。
5、法院禁令
在美國,一般說來,如果某人收到法院禁止其進行有關言論活動的禁令,他要麼遵守該禁令,要麼上訴,而不可違令進行所禁活動,除非因上訴時間關係其憲法權利會受到不可彌補的侵害。
在中國,法院禁令很少用在非民事領域。要制止言論、集會、遊行、示威、抗議等表達活動根本無需動用法院禁令,因為公安機關、國安機關無需法院禁令就可採取任意的打擊行動。
三、合法性的程序規則
當事人可以從程序違憲性挑戰政府的法律、法令、規章或運作。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這些程序規則包括如下幾個:
1、預先禁止
作為一個一般規則,政府不可在言論發表或出版之前予以禁止。例如,政府要法院簽發禁令禁止媒體發表國防部文件的訴求遭法院拒絕;郵局沒收政府定義的淫穢物品被裁定為違憲;不准媒體報導刑事案件審判情況的禁令被裁定是無效的。當然,這個規則也有例外。例如:(1)如為國家安全所必需,政府部門可以預審現僱員或前僱員涉及其雇佣工作情況的文字;(2)禁止泄漏國家機密;(3)在經正當程序認定"淫穢"性質的前提下,禁止發行、傳播淫穢資料;(4)在滿足特定要件的前提下對電影發行前進行審查是合法的--這些要件包括:(a)簽發許可證的標準必需具體、合理;(b)如果審查者拒絕簽發許可,則審查者必須立即尋求司法禁令,不得拖延;(c)審查者而不是被審查者有義務提交證據證明被審查的電影是淫穢的或不符合其他規定;(d)相應的司法認定必須及時作出。
相比之下,中國的黨政部門和安全部門對書報、雜誌、電臺、電視臺的干預幾乎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例如,中宣部可以任意決定中央電視臺播放的內容;市委書記隨便打個電話,就可以阻止市電視臺播放某個他不喜歡的節目;安全局一句話,就可以阻止法院對政治犯進行公開審判,等等。
2、界限過寬
在美國,即便政府有權對某個涉及言論自由的領域予以管制,其所管制也不得寬於必要的界限,以便防止政府行為限制了不該限制的部分。
在中國,限制人民憲法自由與權利的規定通常沒有在司法上可操作的界限。由於公、檢、法、國安、稅務、工商等部門都是共產黨的"私家機構",如果黨作為老大不約束它們,它們就可以無法無天。即使有司法上可操作的界限,此等界限也僅是字面上的,任何一個部門都可以隨便踐踏而不需要負什麼責任。
3、語義模糊
在美國,政府法令、規章等所用文字必須具體、明確、有針對性、一目瞭然。用詞模糊、需要讀者猜測的法律、法規是違憲的、無效的。
在中國,條理不分、模棱兩可的法律、法規、規章、通知、報告、講話等幾乎從來沒有受到過挑戰。共產黨不尊重法律,它的政府就無視法律,它所統治的人民也就無法以法律為武器要求正義和公道。
四、表達自由乃專制的天敵
自由思想與自由交流是專制政權最恐懼的敵人。原因很簡單,專制的意識形態在思想的自由市場上是沒有任何競爭力的。既然沒有市場,要別人聽,就必須依賴暴力來壟斷:一是不讓別人說,二是硬往大家耳裡灌。不讓你說,是因為你說的有可能比我說的好,或者你可能批評我說的、我做的不好,或者你說的有可能引發更多的是非評論,如此等等。硬往你耳裡灌,是因為我說的就是天說的,你信也得聽、不信也得聽、不願意聽也得聽。自由思想或思想自由是發生在每個人的腦子裡的。雖然中共從來沒有放棄過直接控制個人思想的努力,例如強迫人家在思想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批評與自我批評等怪招兒,思想、精神、意識、信念等非物質實體的東西畢竟是中共所無法完全控制得了的。例如,方勵之等民主志士在中共嚴格的思想控制環境中仍然能保持獨立思考。然而,不可否認的是,中共對信息與思想交流的控制卻間接地禁錮、阻礙了思想的進步和創造性的發揮,因為思想的進步和創造性的發揮離不開自由交流。我雖不能挖掉你的思想,只要我不給你交流的自由和機會,你的思想就不得不憋在那裡、就不能在交流中發展;只要我不斷地往你耳裡灌,時間久了,你獨立思想的能力就會受到損傷,甚至你的思想會發生轉變。怪不得中共的宣傳系統和勞改勞教系統使用的是同樣的工作手冊。
一個社會,如果你承認它是一個由自由的、有理智的人組成的社會,你就無法擺脫這樣一個原則:這個社會的每一個成員都有權利說與不說自己想的、有權利聽與不聽別人說的、有權利讀與不讀別人寫的。反過來,你不讓他想、不讓他聽、不讓他讀,你就不承認他是個自由的有理智的人,你就不承認你身在其中的社會是一個由自由的、有理智的人組成的社會,那麼你自己就或者是個超人(愛搞個人崇拜的毛澤東、華國鋒、鄧小平、江澤民即屬此類),或者是個沒有自由、沒有理智的人(例如甘願充當共產黨走卒的人),但肯定不是個有理智但無自由的人(例如不願充當共產黨走卒的勞苦大眾)。
美國大法官布蘭戴斯說過,一個有序的社會不能只憑驚恐和強制的鴉雀無聲來維繫,因為"驚恐孳生壓抑壓抑孳生仇恨仇恨威脅穩定的政府";相反,"安全之路在於有機會自由地討論冤屈與補救。"中共封鎖和扼殺表達自由是三方面的:一是通過公安系統、國安系統、武裝警察、地方保安等直接地威脅、逼迫民眾把冤屈、不滿和異議往肚子裡咽;二是通過有工商管理局、稅務局等有經濟管制權的政府部門從經濟上任意地制裁有政治異議的人、對黨政幹部不滿的人、要求上告的人、打抱不平的人、揭露貪官污吏的人、法輪功的修煉者等等;三是通過中共壟斷的媒體封鎖消息、誤導輿論,不讓民眾知情,甚至矇騙公眾。由於這三大惡神的阻礙,人民根本無法平安地、理直氣壯地、沒有後顧之憂地走進法院,就政府侵害表達自由提出司法救濟的訴求。即使有人敢於手持共產黨的憲法、起訴侵害表達自由的政府及其官員,法院也不敢受理,或者受黨政部門指使而不予受理。中共把這種把戲美其名曰保證社會穩定的有力武器。
結束語
中共果真能靠如此地封殺表達自由來保證社會穩定嗎?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武裝過頭腦的中共幹部心裏都明白:一切事物都是發展變化的,沒有永恆不變的;量變過程在條件成熟時一定會導致質變;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階級矛盾的升級必然導致社會革命。共產黨也無法逃脫其祖師爺馬克思所闡明的這些規律。中共的大小官員知道中共專制的大船正在下沉之中,他們不顧一切地侵吞、貪污、受賄、敲詐、勒索,把搜刮的民脂民膏肆意揮霍、轉移國外甚至把子子孫孫也送到國外。他們在手執權柄時耀武揚威,但他們心裏最沒有安全感--這是共產黨自己造成的:他們封殺了人民的表達自由,同時也封閉了他們自己的安全之路。
(2001年2月於Columbia大學法學院。作者現為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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